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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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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构建现代意义上的罪犯劳动制度,首先要正确认识现代意义上的罪犯劳动,确立现代行刑观念和行刑社会化的思想,保护罪犯合法权益.现代罪犯劳动组织应坚持强制与自愿结合原则、人格训练社会化原则、技能培训社会化原则、组织管理社会化原则、监狱社会互动原则;对罪犯劳动的组织和管理方式应以罪犯为中心,有利于对罪犯的矫正,有利于罪犯顺利回归并适应社会生活.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做法,在现有监狱法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从根本上解决罪犯劳动报酬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罪犯劳动是现代监狱行刑的重要内容。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工作的特色。现阶段,罪犯劳动和劳动改造出现新的情况,需要从价值层面来认知罪犯劳动改造的作用,进而找准推进实践的理论与运用技术。准确界定现代监狱劳动改造的内涵,正视现阶段监狱劳动改造价值实现节点,科学确立现代监狱行刑劳动目标和劳动改造目的实现方式,建立现代罪犯劳动改造范式,构建现代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内容,科学分配罪犯劳动效益,在政治改造的统领下,积极实现劳动改造被赋予的新时代的新内容和新价值。  相似文献   

3.
马梅凤 《前沿》2011,(22):83-86
罪犯参加劳动是我国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一种重要手段,罪犯虽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但其作为中国公民的资格没有被剥夺,依然享有宪法所赋予的没有被剥夺或被限制的权利。劳动不仅仅是罪犯的一项义务,同时也是罪犯的一项权利。罪犯参加劳动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是对罪犯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但是在监狱行刑司法实践中,罪犯无偿劳动的现象依然存在,不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为了实现监狱工作的目标和稳定监管秩序,应以我国《宪法》《监狱法》等相关法律为依据构建罪犯劳动报酬制度,这不仅可以使罪犯尽赡养父母之责和抚养未成年子女之义务、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还可以为刑满释放后度过就业缓冲期奠定物质基础,从而巩固改造成果,避免重新犯罪。  相似文献   

4.
关于发达国家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罪犯有偿劳动是当今世界各国监狱的通行作法,尤其是发达国家对罪犯有偿劳动的法律规定具体完备,在罪犯矫正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监狱企业改革的深入及行刑的国际化趋势,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我国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5.
目前,限制减刑罪犯的矫正激励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分级处遇制度、内在激励——公平、内在激励——尊重、内在激励——鼓励、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这些矫正激励措施并没有突破传统教育矫正的藩篱,我们在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中存在一系列困局:缺乏统一规范的制度设计;矫正目标过于泛化;激励失衡引发监管客体之间的矛盾。因此,必须构建基于需要理论的经济激励制度,包括罪犯适度工资制度、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险制度;构建基于目标管理理论的行为导向制度,包括罪犯改造生涯规划制度、罪犯内部管理制度;构建基于强化理论的文化矫正制度,包括内部文化建构、外部文化建设。  相似文献   

6.
由于在劳动目的认知上的偏差,劳动组织过程中实施手段的偏离与缺失,监狱组织罪犯劳动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通过构建以"自食其力"为目标的罪犯劳动驱动体系、以科学手段为指导的罪犯劳动组织体系以及政府扶持为主要模式的罪犯劳动运行体系,可建立较为理想的罪犯劳动制度。  相似文献   

7.
罪犯在狱中参加劳动,应当给予报酬,是监狱行刑的重要环节和法治要求。在监狱执法实践中,罪犯劳动报酬在提取、发放、管理、使用等方面往往存在提取标准模糊、缺乏刚性,分配比例失衡、缺少系统,管理监督随意、缺于自律等现象,特别是罪犯劳动报酬使用范围在与刑释储备、财产性判项、狱内消费、家庭救济、社会关系修复等方面如何做好有效衔接应对,加快构建规范有序、透明高效、创新治理、政策驱动的运行机制,不仅是新时代新形势下监狱依法执法的内在需要,也是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引领。  相似文献   

8.
监狱贯彻“首要标准”,各项工作的理念和方式方法都必须创新与适应。罪犯生活卫生工作因其政策性强、受社会关注程度高、与罪犯关系紧密,而显得尤为重要。在具体实践中,必须确立“物化的刑罚执行工作”理念,发挥维权职能;确立“管理社会化”理念,发挥管理职能;确立“细节决定成败”理念,发挥维稳职能;确立“环境改造人”理念,发挥教育职能;确立“劳动创造财富”理念,发挥自供职能;为罪犯“回归”助力。  相似文献   

9.
对于“减刑、假释”,到底仅仅是国家对于监狱服刑人员的一种“刑事奖励”还是“罪犯权利”的问题,长期以来,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争议。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且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先后颁布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中,都对有关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和办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而且从每年都有数十万人获得减刑、假释(约占监狱服刑人员的三分之一)的事实来看,无论说它是“刑事奖励”还是“罪犯权利”都并无不可,至少二者之间是一种包容关系。  相似文献   

10.
罪犯群体,包括由行刑机关正式组织的群体和由罪犯自发形成的非正式群体.他们作为在行刑场所存在的一种特殊群体,与其它社会群体在成员构成、活动规律、相互关系、群体结构等方面都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1.
陈光明 《人权》2012,(1):35-39
监狱是磁性极强的文化场所。社会的各种文化交汇其中,对监狱的行刑发展起着一定的影响。而在当代社会转型中的以法治文化、和谐文化及其红色文化为主导的社会文化,被监狱积极而富有成效地导入行刑的领域,用于对罪犯心灵的重塑与人格的再造,并提升为监狱改造罪犯的一种手段——文化改造的手段时,如果将我们思考的角度予以切换,会蓦然地发现,文化不仅是监狱用于“改造罪犯”意识与行为的物态与形制,而且也是罪犯享有的权利中所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利(文化权利),一种融合于罪犯法定权利之中的特定权利。  相似文献   

12.
罪犯教育矫治社会化是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为了全面深刻推进罪犯教育矫治社会化,科学把握教育矫治社会化应有内涵显得十分重要。从教育矫治理念、教育矫治力量、教育矫治内容、教育矫治形式及行刑方式社会化等方面来加深理解其应有内涵,是很有帮助的。  相似文献   

13.
罪犯劳动不是刑罚内容和刑罚执行活动,而是改造罪犯的活动.罪犯劳动最基本的含义是经济活动,作为改造活动,罪犯劳动可以和作为经济活动的罪犯劳动实现有机结合.现代劳动秉持以劳动者为本的理念,现代刑罚则强调人权理念.罪犯劳动及其组织的社会化,能够通过经济活动的机制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  相似文献   

14.
改造罪犯成为社会适格公民是具有中国特色监狱行刑工作的一般价值追求,也是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监狱工作的主要目标,并取得了巨大成就。在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现代监狱行刑以促进罪犯再社会化,顺利回归法治秩序社会为最终目标,罪犯的刑罚与改造需要更加科学、合理与有效。在现有制度与秩序下,科学设计罪犯行刑期间,合理安排罪犯教育改造内容,积极提升罪犯改造绩效,实现监狱行刑法律与社会效益,是现代监狱行刑的主要任务。其核心内容是,根据人的假设理论,按照罪犯刑罚羁押期限,科学划分罪犯改造流程期间。在每个期间,以一般罪犯心理变化为基础,以期间时间与环境变迁为线体,以罪犯认知与改造质量为根本,坚持改造即学习的原则,制定针对性的监管与改造措施,实施因人施教,项目化矫正,促进罪犯改造主客体一致,增强罪犯自我改造的效率,实现监狱行刑目的。  相似文献   

15.
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占据很重要的地位,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儒家思想运用于罪犯矫正.有助于提高监狱行刑成效,降低服刑罪犯重新犯罪率,推动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在监狱行刑中,应吸纳儒家思想中教育的各种主张.尤其是注重儒家思想中身教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个别化行刑是行刑科学化的应有之义,有符合刑事逻辑的应然根据和理论价值,但也存在不可回避的矛盾.行刑个别化作为一种世界性的行刑走向,对我国监狱的行刑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监狱法中有些条文、监狱行刑工作的一些举措都体现了行刑个别化,但都在非自觉状态下进行的,因此实践中存在很多矛盾.我国应当倡导行刑个别化的理念,将行刑个别化确定为法定的行刑原则之一,对罪犯分类进行科学研究,构建行刑个别化的运作机制,以推进监狱行刑工作的改革.  相似文献   

17.
罚金刑罪犯是刑法对罪犯并处财产刑处罚而衍生的一个罪犯群体,对于罚金之执行,有着迫于需求的妥协心理、不顾家景的依赖心理、唯我为重的利己心理和逆反社会的抵触等心理,存在着缺乏对罚金深刻的思想认知、缺乏交纳罚金的主动行为、具有明显的功利化改造倾向等问题。因此,监狱应采取拓展对罚金刑罪犯的法制教育、推行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实践、深化罪犯改造制度的分类行刑、建立与完善罪犯罚金刑执行的制度建设以及刑法立法的完善之对策,以提高对罚金刑罪犯的改造质量。  相似文献   

18.
劳动权与人们的生存和发展有关,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已经得到绝大多数国家宪法的确认。对于受拘禁的罪犯来说,劳动是对其实施矫正的基本手段,但劳动同样也应是罪犯享有的基本权利,应当得到平等的保障,而人权的视角无疑将会为罪犯劳动权的保障提供最充分的理由、最大化的内容和最完善的保障措施。因此,如何从人权视角对罪犯劳动权进行保障尤其重要。  相似文献   

19.
在刑事执行领域,被害人的研究同样是重要的理论研究关注点.被害人参与罪犯的改造符合刑事发展的潮流,其有利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有利于罪犯的悔过自新.构建被害人谅解制度、畅通被害人了解罪犯服刑状况的渠道,以及参与罪犯的减刑、假释是被害人参与罪犯改造的主要方式.  相似文献   

20.
监狱行刑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提高新形势下的监狱行刑效能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监狱行刑实践中,今后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即转变行刑观念,辩证对待刑之宽严;加强监狱立法建设,完善宽严的措施规定;完善对罪犯的矫正激励机制;推进恢复性司法实践;加强行刑监督,防止宽严不当,以促进监狱工作更好地贯彻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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