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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看守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存在不规范甚至混乱的现象,主要原因是此类罪犯减刑假释问题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刑法规范。因此,从统一看守所减刑假释案件呈报程序以及行政奖励标准等角度入手,规范看守所减刑假释工作乃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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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裁定,撤销了该院11年前对伊利集团前董事长、现黑龙江红星集团董事长郑俊怀的两次减刑,引发了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由于当事人郑俊怀的特殊身份和其先后任职的两家公司的影响力,有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敏感话题再次浮出水面。一直以来,对于罪犯的减刑、假释,各地在法律之外规定了繁琐的内部审批程序,使得开庭审理和公开听证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成了名副其实的“未审先判”。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与国家设立减刑、假释制度立法目的不相符,严重削弱了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公平公正,更影响到国家对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形象。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尽快规范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将所有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纳入统一规范的司法程序,使之步入法治轨道,已经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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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P关司法解释都对减刑、假释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并郑重重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假释。”然而,在多年来的减刑、假释程序中,缺乏公开透明、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突出地表现为各地对办理职务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法律之夕卜,规定了繁琐的内部审批程序,反而使开庭审理和公开听证基本上流于形式,成了典型的“走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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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九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6):65-67
要使党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我国监狱刑罚执行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必须对我国现行监狱行刑法律进行重新审视,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给特定罪犯(累犯等)以假释机会;允许女性罪犯可以携带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在监内服刑;对服刑期间又故意犯罪的罪犯处刑时要"从重";构建完备的赦免制度;完善对罪犯违纪行为的处罚;明确罪犯在狱内行使权利的范围;对无期徒刑罪犯应主要实行假释,除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才予以减刑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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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末,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对省司法厅的监狱管理工作进行了评议,并进行了测评,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云坤还在评议报告上做了批示:“希望认真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团结全体干警,真正建成全国先进监狱。”尽管这次对全省监狱管理工作给予较高评价,但为了使我省的监狱工作更上一层楼,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是毫不客气地给他们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即监狱监管设施落后,减刑、假释刑事政策掌管偏严,监狱经费投入不足,罪犯改造质量有待提高,民警队伍结构不合理,综合素质有待提高等,要求他们利用三个月时间进行整改,以达到预定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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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执行领域,被害人的研究同样是重要的理论研究关注点.被害人参与罪犯的改造符合刑事发展的潮流,其有利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有利于罪犯的悔过自新.构建被害人谅解制度、畅通被害人了解罪犯服刑状况的渠道,以及参与罪犯的减刑、假释是被害人参与罪犯改造的主要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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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8):30-35
《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调整了"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刑罚结构。然而,其中限制减刑、禁止假释范围的扩大,必将导致监狱长刑犯、累犯、死缓犯的增加,对监狱的监管安全、教育矫正带来极大挑战。监狱只有认真解读《刑法修正案(八)》,分析其对监狱行刑带来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才能提高罪犯的矫正质量,维护监狱和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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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狱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政策,需要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监狱刑罚执行制度。根据罪犯年龄、性别、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差别,确定不同的适用假释时间期限和假释考验期限,降低减刑幅度,减少报请减刑裁定频率。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刑罚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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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0(6):102-109
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民事上的赔偿责任与刑事法律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我国的刑事损害赔偿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刑法方面,应将刑事损害赔偿与量刑、缓刑、减刑和假释联系起来;将刑事损害赔偿作为一种单独的刑事判决形式;设立创造性赔偿制度,完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在刑事诉讼法方面,建立以损害赔偿为条件的起诉保留型的缓起诉制度,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制度和刑事案件处理中的调解与和解制度。在刑事执行法方面,建立监狱劳动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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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司法人员徇私舞弊犯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或者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或者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或者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它是司法腐败的一种外在表现,它严重干扰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延缓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整体形象,因此,必须采取法律的手段加以惩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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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5):87-93
财产刑执行关系到刑罚功能和司法权威的实现。当前服刑罪犯财产刑执行过程中,法院判决刑事涉财案件数量多、数额大;监狱服刑罪犯财产执行率低;监狱服刑罪犯中存在一定比例无执行能力的罪犯;部分监狱服刑罪犯存在主客观财产履行不能的困境;法院接收罪犯履行财产刑的程序机制不顺畅。服刑罪犯财产刑执行的掣肘原因包括:机械地将财产刑履行情况视同罪犯"具有悔改表现"认定的关键要素;忽视对罪犯狱外其他财产状况及其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调查与核实;对无力履行财产刑的罪犯搞"一刀切",从而产生新的不公平;财产履行存在异化为"花钱买刑"的不当趋势;法院在财产刑执行上存在执行不力、不到位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在财产刑执行上缺乏应有的监督力度。应统一财产刑履行与减刑、假释对应的幅度标准,扩大适用财产刑中止执行,引入财产刑减刑制度,建立健全对财产刑执行进行检查监督的工作机制,以更加科学合理地解决财产刑执行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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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5,(4)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体系的调整直接改变了监狱押犯的构成。随着重刑犯、长期犯的比例增加,行刑监管难度不断攀升。针对"1+8"类罪犯改造的突出矛盾,监狱应细化分类、分级处遇制度。余刑三个月以上的短期犯送监执行以及老病犯的逐渐沉积,亦对短期自由刑改革与行刑社会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提升罪犯减刑、假释率之余,还应建立由监禁刑过渡到非监禁刑的行刑阶梯,从而使监狱行刑与社区矫正之间衔接贯通,保持必要的刑罚张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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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减刑制度性质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减刑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在教育和改造罪犯的司法实践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及减刑制度的刑事立法,减刑的性质应当是对原判刑罚的有限变更,在执行刑罚上,减刑是对原判刑罚的变更。除此之外,原判刑罚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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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我国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和行刑司法活动。它对于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激发罪犯自觉改造的内驱力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假释的适用比例急剧下降,全国平均在姒左右,形成了“法律资源的浪费”。笔者认为,破解假释制度遭遇的尴尬,与解决目前中国监狱面临的其他问题一样,既需要行刑观念上的正本清源,又需要制度设计上的变革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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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也是目前最常用的刑事奖励手段,它对改造罪犯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现行减刑制度从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都暴露出许多问题。完善我国减刑制度,首先应对减刑的性质进行准确界定,在此基础上通过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来提高减刑制度的法律地位、统一减刑标准,消除人为规定减刑比例的现象;通过在法院内设置专门法庭、实行减刑案件公开审理、赋予被减刑人及被害人的参与权等方式完善减刑案件审理程序。同时,将检察机关的事后、单一监督改为全程、多方位监督,以保障减刑权的公正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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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在我国已经确立。该政策在减刑中贯彻和运用时,应注意区别对待受刑罪犯;应“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应严格依法地适用减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