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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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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套取、侵占土地补偿款、涉农惠农资金的,是定贪污还是职务侵占?立法不明确,造成司法认定困难.根据对某市5年审结的132件农村干部贪污和职务侵占案件的实证分析,司法实践中对于农村干部骗取、套取、侵占土地补偿款、涉农惠农资金的案件,有些定贪污罪,有些定职务侵占罪;在检察机关指控农村干部贪污的110件案件中,辩护人、被告人辩称是职务侵占的87件,占检察机关指控贪污案件的79.1%,在定性上法院则认定为贪污罪,但在量刑上则适用职务侵占罪的法定量刑幅度;通过分析归纳梳理认定农村干部骗取、套取、侵吞涉农惠农资金、土地补偿款的身份认定规律,提出以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公款为原则综合判断,并按照犯罪数额、退还情况、款项用途等情节综合确定刑期,明确免刑、缓刑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2.
《法学》1989,(7)
一在承包的国营、集体企业中,承包者及其管理财物的人员犯贪污罪,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罪一样,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从目前办理贪污案件的情况来看,对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罪的认定和适用法律,比较明确。而对承包国营、集体企业的人员犯贪污罪的认定和适用法律,有些观点和作法,值得研究和商榷。对这类案件,有几种不同的意见:①有的认为,承包者没有通过企业  相似文献   

3.
1月26日,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腐败串案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北京美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蔡国安被北京市一中院以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检方认为,蔡国安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以贪污罪论处。如果蔡国安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3000多万元足以判处其死刑。但经过辩护人的多方取证,证明蔡国安在1998年就辞去公职,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些证据被法庭采纳,将蔡国安从死亡边缘拉了回来。蔡国安案是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大背景下发生的一桩典型案件。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领导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问题成为关键的司法问题,也成为…  相似文献   

4.
贪污罪既是一种职务性犯罪,也是贪利性的财产犯罪,它对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破坏及其程度主要是通过对公共财产的侵害而表现出来的。因而贪污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主要表现在贪污数额上,其数额大小,是衡量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主要依据,从而也是对贪污罪处罚的主要根据。如何正确认定贪污数额关系到贪污罪与非罪,量刑轻重,至关重要。(一)贪污共同犯罪中的贪污数额认定在单独犯贪污罪的情况下,以个人贪污数额作为处罚的基准,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刑罚的适用与单独的贪污犯罪相比要复杂得多。由于贪污罪的刑罚适用是…  相似文献   

5.
司法实践中贪污犯罪认定的诸多疑难问题,主要集中于贪污对象的认定、贪污罪客观行为要件的判定、贪污罪的既未遂形态界定以及贪污罪数额的认定等问题。本文选取若干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对这些问题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6.
试析“贪污罪以实得论”邵之云司法实践中,对数额难以认定的贪污案件如何处理,争议较大,常常困扰着办案人员,为解决此问题。有人主张:贪污罪必须以行为人实际占有的财物作为认定贪污罪成立的前提,即所谓的“贪污罪以实得论”。笔者认为,“实得论”仅以有无实际人有...  相似文献   

7.
<正> 近两年来,我市受理的贪污案件有较大幅度上升,而且在犯贪污罪的人员中,出现了非国家工作人员超过国家工作人员的状况。据近几年的司法统计:1982年贪污罪的被告人身份为工人、农民的,比国家工作人员多33.3%;1983年多71.4%;1984年多162.5%;  相似文献   

8.
刘德安 《检察风云》2008,(11):22-23
云南省省、州、县三级检察院日前共同办理了一起贪污"低保金"案件--   该省梁河县检察院在侦破了本县民政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主任许升贤贪污"低保金"案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特报请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检察院审查起诉;州检察院在一审法院改变了案件性质又作了轻判后坚决抗诉;省检察院坚持抗诉,并派员出席了再审法庭履行职务;云南省高级法院经过再审,认定被告人许升贤犯贪污罪,于2007年12月29日将其由原判3年改判为10年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9.
贪污贿赂犯罪已成为阻碍社会良性健康发展的一大桎梏,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存在的贪污犯罪更成为贪污犯罪中突出的一种形式。本文对国企改制中贪污犯罪高发的经济学原因,贪污数额认定问题,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分进行了分析,目的是为了更有效的打击贪污犯罪。  相似文献   

10.
一九八二年春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斗争,沉重地打击了贪污犯罪活动,贪污案件大幅度下降。然而,过后不久,贪污活动又较为频繁地发生,有的地区、部门还有发展趋势,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这就要求我们树立同贪污行为作长期斗争的思想准备,并且在惩办贪污罪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明确以严惩为指导思想,决不能手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贪污罪的认定和处理有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贪污罪的概念及其惩处一九五二年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  相似文献   

11.
试析承包经营企业中的贪污罪程新生从刑法理论上讲,贪污罪的主体必须具有依法从事公务这一特定身份,贪污罪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产。国营、集体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企业资产,构成贪污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对国营、集体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经营后,如何认定企业...  相似文献   

12.
金泽刚 《法学论坛》2008,23(1):136-139
贪污罪不仅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还严重侵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尽管不动产有许多不同于动产的特性,但房产仍可以成为贪污罪侵害的对象.只有正确认识贪污房产案件侵害的法益特征,识别贪污房产行为的手段方法,才能准确把握这类案件的定罪问题.贪污房产案件的犯罪停止形态之判断,在实质上与传统的侵害财产罪没有区别,不能以房屋是否实现过户为既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13.
培岳  刘玫 《政府法制》2008,(11):24-26
这是一起震惊椰岛、惊动京城的“天字一号”金融大案。2007年2月14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副总经理夏鼎钧贪污公款1800余万元,挪用公款2.6亿余元;认定同案被告人张杏元贪污1800余万元。一审法院最终以夏鼎钧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杏元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夏鼎钧、张杏元均不服判决,遂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1月2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审理此案。由于案情复杂、庭审当日没有作出判决。近日,笔者通过多方了解,剖开了此案的来龙去脉。  相似文献   

14.
我从事案件审理工作已有四年了,四年来的工作有苦有甜,感受最深的是:要以理解来赢得理解。在我刚从事审理工作时,思想纯朴而又方法简单,好几次,在案件移送过程中弄得与办案人员互不愉快。记得有一次,在审理一起贪污案件时,当事人采取虚开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在审阅案卷时,我发现书证中只有虚开的发票,而没有入帐的会计凭证,发票上也没有注明出处。我认为这个案子还没形成证据链,认定贪污证据尚不充分,于是立刻找到办案人员要求补充“会计凭证”。但办案人员认为有本人交代,有会计人员证词,可以认定。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结果不欢而散。…  相似文献   

15.
贪污罪作为一种利用职务之便侵犯财产的犯罪,其在财务帐面上往往表现为一部分财产所有权的非法转移,司法实践中往往称之为公款“在帐面上的消失”。公款在帐面上的反映不但是侦破案件的突破口,而且也是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但是,帐面反映在认定贪污罪中到底起什么作用,是否一定是认定贪污罪成立与否的唯一标志?这个问题往往争议较大,以致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笔者就此略抒管见,以期抛砖引玉。一、帐面反映在多数情况下是认定贪污罪的重要依据由于贪污犯罪与行为人的职权密切相关,通常情况下,行为人为了掩盖其罪行,以逃避法律的惩…  相似文献   

16.
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将被告人个人贪污、受贿后用于各类“业务招待”的钱款不计入犯罪数额的做法几乎已成“惯例”。这种缺乏刑法理论充分论证的做法,近来引起了法学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1999年下半年,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共同贪污案件的刑事判决中,将被告人贪污公共财物后用于所谓“业务招待”的款项计入贪污罪数  相似文献   

17.
江舟  刘玫 《检察风云》2008,(6):24-26
这是一起震惊椰岛,惊动中央的由原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夏鼎钧等人"创造"的金融大案.2007年2月14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夏鼎钧贪污公款1800 余万元,挪用公款2.6亿余元,同案被告人张杏元贪污公款1800余万元.最终法院以夏鼎钧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杏元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18.
(一) 贪污罪主体的基本特征问题。贪污罪是身份犯,即要求其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特殊的资格,这是构成贪污罪的前提条件。但是,究竟什么人具备本罪主体的资格,认识不一,在办案中也常常因此而引起争论。有这样几种观点:有的认为,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公务人员身份的人,因为,只有他们的活动才是公务活动。没有公务人员的身份,虽然也从事一定的经营、管理公共财物活动,但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有的认为,《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因此,不论是否从事公务,只要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都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这是贪污罪主体与受贿罪主体的重要区别。还有的认为,贪污只能发生在公务活动当中,但不限于具有公务人员身份的人,即使是劳务人员,同时从事公共财物的管理活动,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例如,国营商店的售货员。  相似文献   

19.
在审理贪污案件时,经常有犯罪嫌疑人提出所贪款项用于“公务开销”,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法院的普遍做法是将“公务开销”从犯罪总额中予以扣除,笔者认为贪污罪无论贪款的用途如何,应一概予以认定。贪污赃款去向不影响犯罪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从犯罪构成看,根据刑法学理  相似文献   

20.
审判实践中我们感到,对于承包经营中贪污案件的定性,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不是主要的判断依据,关键是主体、客体及主观故意内容的认定。(一)根据企业性质及承包经营方式确定承包经营者的主体身份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主体资格依据法律规定或授权成立,随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出现,又可依经营方式和财产关系的转换而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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