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随着私用家庭轿车已逐渐成为日常的交通工具,亲友、同事之间因一时之需而借用车辆之事常有发生。如何确定友情借用机动车肇事的责任主体,不仅理论上争议大,而且也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中的新难点。根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理论,友情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借用人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2.
《江淮法治》2012,(14):57
《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陈某将自己的私家车在借给张某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首先  相似文献   

3.
法律咨询     
出借车辆给朋友出了交通事故谁赔偿编辑同志:我借车给朋友使用时出了交通事故,请问我作为机动车所有人需要赔偿吗?读者:刘明明刘明明同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  相似文献   

4.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对于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盗抢车辆、转借、租赁、分期付款、车辆买卖未过户以及车辆送交修理或质押、保管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特殊责任主体的认定,应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由于原机动车所有人不再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也无从取得运行利益,因此一般情况下其不再是侵权责任主体,但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外,此时机动车所有人要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5.
刘星  李静芹 《河北法学》2006,24(6):137-141
由于机动车损害赔偿事故的多样化和不确定性,很难对赔偿主体进行一致的认定.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作为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原则,并对在各种具体情形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的认定一一作出了分析.  相似文献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实行无过错原则和过错原则并行的归责原则体系。本文在分析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76条规定的基础上,认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归责原则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7.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运行所致,而机动车的驾驶人既可能是机动车的所有人,也可能是借用人、承租人或受雇人、机动车所在单位的职工,还可能是盗车者或与以上人员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因此,司法实践中对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存在一定的混乱。本文就此作一探讨。 一、关于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 法学界通说认为,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即某人是否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要同时符合两个标准。既要看其对该机动车的运行是否在事  相似文献   

8.
反思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问题出在哪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费率与交通事故挂钩"。这一规定为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今后的"复活"埋下了伏笔。这种做法偏离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与宗旨,扭曲了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的功能和本来的作用,有偏离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嫌,且偏离了科学合理的原则。其实质是借用行政权力来强迫人们交纳不科学不合理的交强险费用。  相似文献   

9.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立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所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由此对交强险赔偿范围予以界定,即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依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将财产损失作了扩大解释,即财产损失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审判实务中对此不同的理解与适用,致使不同法院对同一类型的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相似文献   

10.
三名长途运输的轮换驾驶员投了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谁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却致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正在休息的驾驶员死亡。保险公司便以死者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并不处于实际驾驶过程中为由,拒绝予以理赔。那么,车辆处于运行状态下休息的副驾驶是否属于实际驾驶状态?发生交通事故致副驾驶伤亡的,保险该不该得到理赔?  相似文献   

11.
“无责赔付”之匡正——法律解释方法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责赔付"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其中"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因不能在法律规范上全然以象征性的语言来表达,致使"无责赔付"的解释混乱及其规范的合法性遭受质疑。借助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无责赔付"在法律规范上获得了"无事故责任的赔偿"解释结果,"责任"因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关系中的阐释更加清晰,交强险立法的完善方向更加明确。  相似文献   

12.
王康 《行政与法》2010,(4):114-118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对交通无过错事故责任的承担提供具体规则。交通无过错事故中的损害应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的人身损害可以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仍然未获救济的损害由各方根据公平原则在可救济的范围内按照人身损害优先的顺序合理分担。  相似文献   

13.
郑才城 《政法学刊》2006,23(1):98-101
机动车责任保险在交通安全管理中起着抑制交通灾害,促进民事责任制度发展的重要的作用。我国虽然实行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解决的对策是应改变责任限额全国统一数额的规定;同时扩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单一的垫付抢救费的职能,增设机动车事故人身伤害补偿金制度。  相似文献   

14.
蒋怀远 《政法学刊》2009,26(5):116-119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担关系到社会资源配置的公正与效率。从博弈论的研究视角出发,比较了多种不同的责任制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能否达到预期目的,主要取决于该规则对行为人产生的激励和约束效应。  相似文献   

15.
In this paper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accident law is used to examine the liability for nuclear accidents. It is argued that the classic system of individual liability of a nuclear power plant operator with a financial cap on compensation and individual insurance by national pools is not effective. The current system leads to a too low compensation for victims and lacks an adequate internalization of the nuclear risk. Hence, it is argued that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can provide useful insights for the revision of the Paris and Vienna Conventions on the liability for nuclear accidents. It is also argued that higher amounts of compensation can be generated only if the idea is accepted that all plants share the costs of an accident wherever it occurs. This could be realized through a mutual pooling system. Such a system could also be fitted into the revision of the Paris and Vienna Conventions.  相似文献   

16.
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理论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星  李娜 《河北法学》2004,22(3):75-7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归则原则完全不同 ,这导致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不同。分析比较了各主要国家对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并且从法学理论上对之进行研究。认为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 ,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才更能体现法的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17.
路磊 《政法论丛》2013,(1):124-129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汽车拥有量和低驾龄驾驶人数迅速增加,每年的交通事故数量不断攀升。部分肇事者违背道德、泯灭人性,选择"二次伤害"受害人的现象屡次发生,在他们的潜意识中存在"撞残不如撞死"的错误想法。这种可怕的想法形成的原因与当前我国的交通肇事赔偿制度的不合理有关。因此,必须完善立法,除了通过侵权赔偿的途径外,还必须借助于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的途径转移和分散损害赔偿,鼓励肇事者在第一时间积极救治受害人,避免逃逸和"二次伤害"。  相似文献   

18.
自动驾驶汽车是人类研发、制造、使用和管理的智能产品,不是犯罪主体或刑事责任主体。在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控制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其生产者、使用者和其他人员难以按照我国现有刑法的罪名定罪处罚。除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有专门的规定,驾驶位人员不接管汽车或接管后无力改变交通事故结果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管理过失犯罪。驾驶位人员的注意义务是阻止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控制下发生交通事故,其注意义务不应过高。允许的风险、紧急避险理论不能为自动驾驶汽车紧急路况处理算法的生产与应用提供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生产者遵守算法安全标准仅可以使生产行为合法化。鉴于现行刑法不适应自动驾驶汽车应用的特性,我国应当建立以生产者全程负责为中心的新刑事责任体系,使之在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和应用两个阶段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生产者拒不履行自动驾驶汽车应用安全管理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9.
司法实践中,客运途中因交通事故导致乘客伤亡,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为诉由还是以侵权责任为诉由因适用标准不同导致赔偿数额相差悬殊常成为争议的焦点。乘客伤亡之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由导致损害事由发生的责任者承担,在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由承运人先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方面,因为对绝对权的保护原则上系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选定或约定,责任竞合也不能在普通规范与特别规范之间产生;另一方面,《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明确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消费者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之故意,显然,乘客交通事故伤亡损害事件中不存在这种欺诈的故意罪。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