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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第3条规定了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机动车交强险条款》第5条则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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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立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所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由此对交强险赔偿范围予以界定,即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依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将财产损失作了扩大解释,即财产损失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审判实务中对此不同的理解与适用,致使不同法院对同一类型的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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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上路行驶客观上具有致害风险,有必要通过保险方式来分担风险及对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这里涉及的保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受害人自己投保的意外伤害险、机动车所有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机动车所有人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关于交强险,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概括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中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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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族购买了新车后,要做的头等大事往往就是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因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与商业三责险相比,交强险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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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醉酒驾驶交强险保险责任确定的混乱状况,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为基础,通过对醉酒驾驶的性质以及交强险的立法本意进行分析,并以部分立法资料、规章性法律文件为基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从法理角度论述了《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实际上就是交强险法定免责事由的法律规定。因驾驶员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仅对"财产损失"免责",人身伤亡"亦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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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明显增多。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引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争议,其中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更是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文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社会公平正义及交强险设立的目的等进行论证,得出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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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即只有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才是交强险的保护对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复杂多样的交通事故形式使得对"第三者"的认定并不像法律条文规定的那样简单和容易操作,且"第三者"的认定关系到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否得到赔偿,关系到交强险的立法目的能否实现,因此厘清"第三者"的范围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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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对交通无过错事故责任的承担提供具体规则。交通无过错事故中的损害应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的人身损害可以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仍然未获救济的损害由各方根据公平原则在可救济的范围内按照人身损害优先的顺序合理分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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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中赔偿对象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强险”中的第三人特指“交强险”保单当事人以外的对被保险享有请求权的人。我国现行法律对“交强险”之第三人界定的范围比较狭窄,这对交通事故中许多无辜受害者的保护十分不利。而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却相当人性化,我国应该借鉴他人的成功立法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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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以保护和救助生命为核心的制度,它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法律依据、法律性质、责任划分、保险费率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同,在法律适用中不可混淆;若两者并存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优先适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补充适用,以有效分散风险,同时,也为交通事故受害人设置了双重保护,更加有利于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在诉讼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受害人可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直接向其求偿;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受害人只能把保险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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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重复投保以及法院处理此类案件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折射出我国交强险的保障不足及对交强险立法定位的认识分歧,实务中采取解除起期在后交强险合同的裁判方法欠缺保险法的法理依据;重复投保的成因主要在于交强险的封顶式保障模式及事故分项责任限额模式不能为被保险人和受害人提供相对充分的保险保障;而现有保障模式的形成则又受制于交强险的"不盈不亏"费率模式及为商业三责险的运营预留必要盈利空间的立法定位。解决重复投保问题的长远出路在于将商业三责险与强制三责险合二为一,在此基础上取消对三责险的封顶限制,同时改"不盈不亏"的费率模式为"适度盈利"的费率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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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人、车、路、环境及信息等要素不协调,是农村交通事故高发、致死率较高的重要原因。科学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需要重视交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参与者素质、改善交通环境;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体系;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制度,建立标本兼治的长效管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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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赔付”之匡正——法律解释方法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责赔付"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其中"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因不能在法律规范上全然以象征性的语言来表达,致使"无责赔付"的解释混乱及其规范的合法性遭受质疑。借助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无责赔付"在法律规范上获得了"无事故责任的赔偿"解释结果,"责任"因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关系中的阐释更加清晰,交强险立法的完善方向更加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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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利益衡平问题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为配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而条例制定过程中最棘手的问题恐怕就是相关诸主体的利益冲突与衡平问题。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涉及的各方主体利益诉求及其博弈来说,应该坚持以公平正义、着重权利保护、有利于预防交通事故和适应我国国情等为原则,以妥善衡平各方利益,建立健全我国的强制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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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道路交通事故流行病学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目的比较酒后驾车交通事故与非酒后驾车交通事故的流行特征。方法1999~2003年成都地区酒后驾车交通事故542例组成病例组,另从同期发生的75324例交通事故数据库中随机抽取1%非酒后驾车交通事故731例组成对照组。运用统计方法进行分析。结果酒后驾车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危险度是非酒后驾车的1.72倍,两类事故的24小时分布基本呈相反趋势,酒后驾车非职业驾驶员和非驾驶员所占比例明显高于其他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P<0.001),酒后驾车造成车辆的损害程度强于非酒后驾车,两类事故机动车的出行目的亦明显不同。结论酒后驾车交通事故较非酒后驾车交通事故后果严重,酒后驾车交通事故有不同于非酒后驾车交通事故的流行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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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ORU YOKOYAMA 《国际比较与应用刑事审判杂志》2013,37(1-2):65-71
Japan experienced rapid motorization, which was followed by an increase of traffic accidents. However, the increase was suppressed around 1970. Criminalization against traffic offenders may have contributed to it. The process of criminalization may be instructive to other countries suffering from an increase of traffic accidents. But in Japan we should realize the limit of criminalization and check further criminalization.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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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红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5(3):49-55
我国农业保险的法律规制现状与立法的预期利益凸显了《农业保险法》立法的必要性。《农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为:政府适度干预、合理补贴、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我国未来的《农业保险法》至少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农业保险合同制度、农业保险经营管理制度和农业保险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