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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华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17):219-222
本文就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目前内、外部面临的问题;经济法产生、形成的规律;经济法的本质;入世与我国经济法的建设等问题作了评析。指出:经济法的产生形成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和政治国家、法律法学条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经济法是典型的“两只手的法”。在面对入世挑战时,中国经济法肩负着准确为国家角色定位,培育、强化市场主体,发展中介组织等重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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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正义观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制度是否公正与正义,要看法所保护的社会制度是否公正和正义;正义和正义观都受到一定经济基础的制约,并最终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正义思想作为人类文化的精华,具有客观的历史延续性。就本质而言,社会主义法是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最高类型的法,它吸收了以往法律文化的一切合理因素,包括正义思想的法。社会主义正义对法的基本要求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法律面提人人平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社会主义正义与现实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现实中的法是评价人们行为合法与不合法的标准,但不是评价人们行为正义与不正义的全部标准。社会主义正义要求在法的创造和执行过程中,充分遵循反映社会主义正义的各种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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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质的“层次论”质疑李巍法本质的“层次论”就是把法本质分为三个层次: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第一层次;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本质的第二个层次;历史传统、习惯等物质以外的因素是法本质的第三个层次。-〔这是目前最为流行的法本质论,为大多数法学理论教材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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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执法中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在行政法上,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是怎样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同于“法律”。“法”是先于或独立于“法律”之外而存在的社会权利义务关系,是客观的社会存在、社会法则或习惯规则,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律”则“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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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调节与国际经济法学科理论新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伴随市场国际化产生国际调节机制。国际调节同市场调节、各国的国家调节互相配合、制约 ,相辅相成 ,共同构成国际市场调节机制体系。国际调节需要相应的法律予以规制和保障。这种规范国际调节、调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法律 ,即为国际经济法。国内外国际经济法学界普遍认为 ,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他们把平等主体间一般商品货币关系即商事关系也纳入进去 ,是一种大国际经济法观点。大国际经济法观点的产生有其历史根源。以WTO为代表的国际调节及其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将促使人们对传统国际经济法理论作反思 ,并在国际经济调节及其立法的基点上重构国际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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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为满足社会关系的调整需要而产生的,所以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总是取决于特定的社会现实需要。中国现代经济法,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展开而产生、发展的,与经济建设步伐息息相关。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也出现了明朗化的趋势。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经济运行关系和国有企业内部特定的经济管理关系,既不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畴,又超出了传统民商法的界限,但是三者紧密联结为一个统一体,构成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并由此决定了内涵于中国现代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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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期间我国经济法学研究述评 “九五”期间,是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深化拓宽、繁荣发展的时期。经济法学者以理性、客观、反思的学术态度,在承继以前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一方面加深对经济法基础理论中传统问题(如调整对象等)的研究,另一方面又不断拓宽研究视野,发掘和捕捉新的理论兴奋点和法制实践的热点问题。这一时期,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取得了辉煌的成绩,日益走向成熟,在以下研究领域取得重要进展: 1.经济法的本质和理念问题。在理论研究上,经济法的本质问题与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问题是密不可分的。各种经济法学说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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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界限的超越与经济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OVERSTEPPINGTHELIMITSOFCIVILLAWANDECONOMICLAW经济法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产生并逐渐独立出来的一个法律部门。但对于它的调整对象、性质、原则等问题,至今众说纷纭,未有定论。经济法的这些向题从其产生的那天起,就与民法纠缠在一起。因此,理解这些问题,除了要到经济法赖以产生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中去寻找之外,还有必要从民法本质的内在特性去考察。一、民法的社会基础与近代民法的特性通常认为.民法是以罗马私法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的。罗马私法原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后市民法吸收了万民法,成了罗马私法的总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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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马克思在谈到资产阶级法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长期以来,人们在理解这段话时,普遍认为这是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的本质的深刻揭示,对认识一切类型法的本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据此对法的本质作了进一步概括: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对此种理解和概括,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体现。把法的本质归结为统治阶级的意志,不仅理论上不科学,而且实践中也有害。下面,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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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即"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直存在激烈的讨论。然而,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的产生并不是出自人们的主观喜好,而是客观实际的需要。事实上,经济法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本文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入手,结合否定和肯定两种对立的观点,试论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部门独立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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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经济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它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我国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居于基本法的地位。经济法,一般地说,是指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经济关系是指人们在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但我国经济法所要调整的,并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