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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人脸识别逐步走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在带来便捷的同时,泛滥使用导致人脸识别信息被无序采集、储存与处置,引发民众关于人脸信息安全的担忧。一、检察公益诉讼保护人脸识别信息的必要性及优势(一)人脸识别信息的特殊属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将“生物识别信息”定义为敏感个人信息。人脸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除了具有普通个人信息的人身价值、商业价值与公益属性以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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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人隐私权与信息权被列入民法典"人格权编",到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出炉,从抖音与微信读书的侵犯用户信息权,到旷视科技等人脸识别公司被推至舆论焦点,再到"戴头盔看房"行为被推上热搜个人信息保护在2020年受到的关注和取得的进步,值得被我们深深记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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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宪权方晋晔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3):120-129
21世纪以来,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信息的传播速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便捷的信息传播给人们带来了生活上的便利。然而,与此同时,个人信息被他人不恰当地掌握和利用也给人们带来了很多麻烦。泄漏明星艳照、"人肉搜索"等个人信息滥用的行为给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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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人脸识别技术集中应用在公共安全、信息安全以及商业企业等领域,并在刑事侦查、公共交通、户籍管理以及电子支付等具体事务上发挥重大作用.然而,通过人脸识别技术获得的人的生物识别信息可能会威胁到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为了使公众享受人脸识别技术带来的极大便利的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人格权益,本文将首先从宪法保护的角度,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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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第一案”之所以备受瞩目,不只在于其涉及如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商业化运用之间的关系,更在于其涉及法律应当如何正当而合理地分配科技所带来的效益与风险问题。两审法院的判决认可信息主体的删除权,有值得肯定之处,但同时也有令人遗憾之处。两审法院的判决在价值取向上支持产业界,故而对现行法律做了有利于信息处理者的选择性解读。从社会效果而言,判决所传递的信息并不利于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既难以有效激励信息主体在自身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进行维权,也无法对信息处理者的侵权与违约行为形成有力威慑。技术中立是个伪命题且具有误导性,因为技术不只处于科技系统之内,它也作用于现实社会并对之加以塑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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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国家无意用刑法手段规制公权力组织滥用人脸识别的现象,那么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出发,对于个人滥用人脸识别的行为就必须慎用刑事制裁措施。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主要强调的是刑法的补充性,它必须受制于刑法的独立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通过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来捍卫信息所承载的人身、财产权利。它是一种具体危险犯,只有对人脸等个人信息的侵犯足以危及人身、财产权利,才可以发动刑罚权。单独的人脸信息如果没有姓名等其他信息,很难对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实质损害。在涉及人脸识别的相关犯罪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财产犯罪都不能进行数罪并罚。通过人脸识别骗取财物,机器不能被骗的理论应当被扬弃。法治必须对数据利维坦保持足够的警惕,对人脸识别的规制主要依赖于其他法律体系的治理,刑法应该保持必要的谦抑与节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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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2):68-79
人脸识别是人工智能的重要应用。运用人脸识别技术应加强人脸信息保护。我国人脸识别信息保护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2条特别强调对“人脸识别”制定专门的保护规范。我国应在系统总结现有立法、执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树立尊重数字人权、适当限制公权、注重利益平衡的理念,构建人脸识别信息保护的实体性规范、优化人脸识别信息保护的程序性设计,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由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围绕人脸识别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行为制定《人脸识别信息保护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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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黄岩区司法局在全区率先推行社区矫正人员"人脸识别报到"试点工作,即给各司法所统一配置G3人脸识别机,采取独特的FaceImage+V4最新人脸识别算法,结合"多光源人脸识别"先进技术和高性能ARM处理器,对首次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脸部图像的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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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大量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成为新型犯罪的根源,严重威胁社会稳定。为此,公安部先后于2012年4月20日和2013年1月14日,两次在全国开展打击非法获取和交易公民个人信息行动,一些犯罪分子纷纷落网。2012年10月15日,河南省商城县一名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2万多条、牟利6万余元的警察被判处拘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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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数据时代,随着人工智能、云计算和物联网等新技术的应用,个人信息日益成为一些商业竞争的主要资源。个人信息被泄露,个人权益遭侵犯等情况时有发生,保护个人信息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在个人信息中,车辆行踪轨迹信息亦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2021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明确了凡非法获取、利用他人车辆行踪轨迹信息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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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出售个人信息,属于整个灰色产业链的上游。转手信息的中间商,购买信息的所谓调查公司、讨债公司、广告推销公司等,都是这个链条中的关键一环。近年来,大量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成为新型犯罪的根源,严重威胁社会稳定。为此,公安部先后于2012年4月20日和2013年1月14日两次在全国开展打击非法获取和交易公民个人信息行动,一批犯罪分子纷纷落网。2012年10月15日,河南省商城县一位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2万多条、牟利6万余元的警察被判处拘役。自2009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侵犯公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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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据该司法解释,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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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5日。身着绿色囚衣的23名犯罪嫌疑人齐刷刷站在被告人席上,随着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判长徐辉长达40分钟的宣判。这个犯下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多项罪名的团伙.引爆了中国最大的“出售个人信息罪第一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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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握”着个人信息的公司或单位,对他人信息保护的意识非常淡薄,给一些蓄谋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已启动了,个人信息屡受侵害的状况有望得以改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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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技术是社会治理智能化转型过程中广泛应用的技术之一.人脸识别技术的身份认证和识别功能在虚拟空间实现了个人信息的自动化集合.人脸识别技术本身存在着技术风险,一旦被滥用将会侵犯公民权利、危害社会秩序、消弭共同体信任.当下,现有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呈现分散性和碎片化特征,法律本身的事后规制逻辑更是难以有效规制技术应用、防止技术滥用.应把握国家综合性立法的契机,根据场景理论对人脸识别技术进行细化规制,既发挥其强大的社会功用,又预防化解其潜在危害,实现法治化社会化协同治理的目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