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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权力固有属性的差异是区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基本依据。国家权力之间的错位是目前我国司法体制的主要问题与症结所在,也是导致司法行政化、地方化的主要根源。理性认识司法权的内在属性应当成为司法改革的理论原点。从制度上切断司法与行政和地方的脐带,是司法真正树立起自身权威和公信力的前提。一场真正的司法改革必须从宪政体制的角度进行统筹分析与考量,每一个具体的改革措施也都应当与宪政和法治建设的总目标相一致。  相似文献   

2.
司法谦抑:司法权威的道德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树立司法权威对于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权威不仅需要司法独立的外部制度保障,而且需要司法谦抑作为内在的道德支撑。司法谦抑的品性源于司法机关的特殊地位、司法权的行使方式和法官的职业特点。司法谦抑能够弥补司法权民主性的不足,增强司法裁判的说服力,消减公众对司法骄横的疑虑,从而为树立司法权威提供道德基础。  相似文献   

3.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一个程序性的问题,但实质上它反映了国家权力结构的关系.本文从国家权力结构的角度来分析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认为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是将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前提;权力的相互制约是将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根据;权力的相对封闭性和自治性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限性的重要原因;法律的授权是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要保障;公民权和行政权的良性互动关系是建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本质目标;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实践中的局限在于司法权和行政权缺乏良性互动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司法权具有多义性,从广义上可分为审判权和检察权,而司法权威是司法机关应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司法权和司法权威密不可分,司法权威的失范是对其本质与价值的背离。司法权威失范的重要原因是失范司法权的攻击性、混沌性、非终结性、非及时性。我们必须对司法权威的失范进行矫正,寻求规制司法权威失范的“阿基米德基点”,回复司法权的正义品格,使司法权威成为民众的信仰,实现司法权威的生长。  相似文献   

5.
司法权威的和谐理念就是指如何保证和维护司法内部在行驶国家权力时能够形成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并相互促进的和谐的机制并保证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产生公平公正效果的思想和理论支持,它强调的是司法权配置的合理性,司法运行过程的协调性和司法行为结果的公正性,是系统性和权威性在司法中的要求和体现。因此文章从司法权配置的和谐、司法过程的和谐和司法结果的和谐来论述了如何在和谐理念下树立司法的权威。  相似文献   

6.
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我国长治久安和繁荣昌盛的基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是人类法治成果的组成部分,同样以控制权力和保障权利为基点,但是具有不同的范式构成。社会主义法治在推进过程中必然面临需要我们正视的各种障碍。由于我国传统上属于人治国家,因此法治的社会心理缺失,政府权力弱化、司法权威不高、程序正义观念缺乏等现象客观存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国应从政府治理、司法改革等多个角度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  相似文献   

7.
当代中国司法处于权威困境之中。这种困境集中表现为:司法的政治权威与基于专业智识的司法权威之间的冲突;司法权威与其他政治权威之间的冲突。从司法的角度而言,导致权威困境的原因在于:司法并没有能够确立"有限性"的基本理念;司法权力过于拘泥于现实政治的逻辑;司法审判过于受政治思维的影响。在当代中国的政治语境下,司法要树立自己基于智识的权威,走出权威困境,就应在自治型法治理念的支配下,确立有限目标的法律治理,积极探索政治遵从型司法改革模式,强化司法审判业务的技术区隔功能,渐进地努力构筑司法权威赖以成长的空间。  相似文献   

8.
美国军事司法权海外扩张既不是美国所认为的治外法权的一种,也不同于领事裁判权,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权利形式,是司法特权的一种。《统一军事司法法典》确立了美国独立的军事司法体系,其军事司法管辖权在海外也变得“有法可依”;军事司法权本身的扩张性、总统行政权力的日益膨胀、美国霸权主义政策的影响等原因也使得美国军事司法权的海外扩张更为突出。故此,美国军事司法权的海外扩张造成了诸多矛盾:美国军事司法权的渊源与军事司法体系之间的矛盾,军事司法权海外扩张与海外国家主权之间的矛盾,军事司法权扩张的无限性与国家属性有限性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9.
准确把握军队司法权性质,需要认识军队法治与社会法治的区别.把国家司法权理论中的权力制衡和司法独立全盘引入军队,表现为军队中司法权与军队指挥权的完全剥离,在理论上、实践上是不可行的.军队引入权力制约机制,是为了军事目标或军事利益的实现,而不是将军人的权利凌驾于军事目标和利益之上.军队司法权是司法权和指挥权的下位权力.军队司法制度应当以战时军队司法制度设计为出发点,遵循战时到平时再到与地方法制接轨的思路来实现.制约但不是阻碍军事指挥权实现是军队司法权的理想形态.由军事指挥人员与非军事指挥人员联合掌握司法权,能够在司法公正与军事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实现既有利于保持军队的战斗力,又有利于维护军人权益的司法结果,应当成为战时军队司法资源配置的理想模式.  相似文献   

10.
对军事司法权的正确界定,是深入研究军事司法权相关向题的基础.战争并未将依法治军与依法治国隔离,军事法治始终是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军事司法权的属性是国家司法权,而并非司法权和指挥权的下位权力.军事司法权制度的设计应当遵循平时为主,战时为辅的原则.军事司法权的被动性是军事司法活动的内在要求,军事司法权的被动性排斥主动性.  相似文献   

11.
违宪审查制度具有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人权、制约国家权力和化解权力冲突的基本功能。但是,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在审查的主体、范围、程序等方面却存在着诸多缺陷,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已不能适应我国法治发展的需要。当今世界主流的违宪审查制度分为三种模式,各有优点和不足,而违宪审查机关的专门化、司法化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在现行政治体制下应采取在全国人大下设立宪法仲裁委员会专司违宪审查的模式、方案。  相似文献   

12.
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并一体遵行的基本法律准则。公开审判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新闻舆论的力量在宪政体制中一直被视为一种独特而独立的力量被对待。媒体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 ,基于新闻本身的特性 ,又对司法独立构成天然侵犯。如何在二者之间进行取舍、平衡 ,体现了不同国家的价值准则。基于我国目前的现实国情 ,媒体监督体制的构建必须以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司法权威为前提 ,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和检察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理论界关于我国检察权的性质有行政权说、司法权说、行政司法两重性说及法律监督权说四种观点,其各有利弊.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应当是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权,其司法性质就体现在侦查权、公诉权、批捕权、法律监督权四项权能的运作特点上.要进行检察制度改革,有必要尽快建立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可操作性制度;强化检察官的权力和责任;建立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领导下的独立检察官制度.  相似文献   

14.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但要想发挥法律体系的规范功能,就必须理性地对待它。现在法律体系面临着两个方面的夹击,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固有的轻视形式逻辑的实质思维倾向阻碍了规范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在司法政策中过度强调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能动司法的统一,使得法律的权威性难以树立,法治之路更加艰难。因而,强化形式法治的观念对我国法治建设有特别的意义,要想实现限权意义上的法治,必须充分发挥法律及其体系的规范作用。过早地批判、放弃形式法治将会使法律失信于民,成为法律白条;过多地讲政治、讲大局等是对政治资源的过度消费。  相似文献   

15.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治国方略 ,而实现司法独立则是这一方略的应有之意。在我国司法改革中 ,司法独立的进程已有相当的发展 ,但仍存在司法权的行政化和地方化、司法职业大众化及法院内部管理制度混乱等不足之处。必须解决司法和行政的关系 ,改变现行的法官培养模式和遴选模式 ,完善法院内部管理制度 ,提高全民的司法独立意识 ,以适应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相似文献   

16.
在成文法国家,司法公正的问题往往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变得突出,并使司法公正的标准、内容以及实现等问题更为复杂。尤其是在以罪刑法定为根本原则的刑事法治领域,司法如何在保证成文法尊严与权威的情况下实现绝大多数的公正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7.
苏轼在强调遵守法律、尊重法律权威的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采取了"法外权变"的特殊手段。这种看似突破法律的行为,恰恰是苏轼对法律的社会治理效果深入思考的体现,反应了苏轼对法律的深入认识。苏轼的权变思想源于其务实致用与以民为本的思想。他希望通过"法外权变"真正解决社会问题,而非不分缓急墨守成规。对于事关民生要害的案件即便突破法律规定也要尽快解决,避免更严重的后果。苏轼的这种权变思想,对当代的法治建设有着一定的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18.
为回应社会形势需要,由最高司法机关主导的能动司法正在全面推进。由于中国相对缺乏西方国家所具备的司法环境,能动司法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针对可能存在的权力滥用、司法权威受损等问题,对能动司法进行程序规制,保持适度能动并与司法职业化相结合是可行的路径选择,这有利于促进能动司法的规范化,保障司法的权威,推动法治的进程。  相似文献   

19.
英格兰普通法的形成不是任何单一权力意志的安排,而是多元选择的产物。郡法院最初可以被当作国王用以平衡地方权势的制度装置。缺少有效的地方代理人制度,国王不得不依赖于一支巡游的司法大军来实现王国的治理,普通法的司法治理模式由此形成。作为一项司法设置,陪审制度不仅为中央司法权威的扩张提供了公信力的保障,而且也是后者得以稳健运行的制度平台。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主体通过组成陪审团参与到法律事务之中,不经意间,普通法的大厦便被如此牢固地坐落在了民间普遍认同的基石之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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