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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5 毫秒
1.
侵权法的局限性催生了环境责任保险,而传统侵权理论对环境责任保险正当性的质疑是站不住脚的,它阻碍了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事实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把环境民事责任与合同契约责任有机联系起来,弥补了侵权行为法在环境侵权领域的局限性,适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不仅不违反道德规范,不会导致个人责任没落,反而突破了传统侵权理论的桎梏,强化了侵权法的补偿功能,促进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扩大了侵权责任的范围和领域,有助于近代侵权法向现代侵权法过渡,对侵权行为法具有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2.
无过失责任的引入,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给侵权法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但侵权法赖以生存的基础尚未受到动摇。这并非是侵权法的危机,而是侵权法获得更好发展的契机。这场危机的实质是我们固有法律思维的危机。  相似文献   

3.
现代社会赔偿为首位的原则改变了侵权法的性格,突出表现在从个人责任的追究转移到损失的分散。侵权法开始扩张到严格责任,并在规范或事实上受到保险观念的影响。但是,以原告—被告的利益关系为基本结构的侵权法仍然面临着责任追究成本过大、赔偿范围与数额不确定、人际不公平等批评,其进一步扩张也导致了责任保险业的危机。道德论者在矫正正义与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础上重新奠定了侵权法的正当性。功能主义论者也大多认为,侵权法在损害预防上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此外,保险制度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某些损害不能通过它来填补。因此,侵权法规则并不能被保险所取代,但是无论从现实上还是理论上讲,过分扩张侵权法缺乏正当性。  相似文献   

4.
英美侵权法中,严格责任通常涉及一些超常的危险活动,且适用的范围也较广.现代加拿大侵权法中,严格责任并未扮演一个重要的、正式的角色.法官们固守侵权法过失责任,既利用过失侵权法对合理注意标准的自由裁量权,又希望在合适之处贯彻严格的注意标准,这样就形成了加拿大侵权法中严格责任的变形.  相似文献   

5.
将侵权法定位为责任法在应然层面不比定位为债法更具合理性.《民法通则》将侵权法定位为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的定位仍为责任法,但该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侵权损害赔偿.《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将侵权法定位为债法.民事责任的范围转变为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应承担且不能归入民事义务的内容.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为违约责任和因绝对权的效力产生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一般为无过错责任.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共同的规定.侵权法的内容为侵权责任的构成和侵权之债数额的确定.侵权责任的履行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侵权责任和民事责任互相配合能够更完整的保护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6.
侵权法的缺陷日益暴露,给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条件。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迅猛发展,给侵权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但并没有使侵权法陷入危机,而是给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相似文献   

7.
2 0世纪至 2 1世纪 ,加拿大侵权法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过失侵权理论在侵权法中逐渐占据中心地位 ,围绕着过失侵权责任的建立、过失侵权责任的扩展、侵权规则的一般化和融合、侵权法的赔偿及损失分配政策的演变 ,以及其他法律的和非法律的可选择机制对侵权法的削弱等问题 ,百年来加拿大侵权法确立了过失侵权责任为主线的侵权法模式。  相似文献   

8.
略论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法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法益与利益、权利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侵权责任法》第2条虽然明定权利与法益均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但对二者受侵权法保护的条件未作区分。民事法益具有私益性、非权利性、对世性、可归属性和可救济性的特征。民事法益的具体形态可以分别在财产法益和人身法益的框架下讨论,其中财产法益主要包括占有法益、虚拟物法益、物上期待权法益、特许经营法益、正当竞争法益、债权法益等,"纯粹经济损失"难以得到《侵权责任法》的救济;人身法益主要包括一般人格法益、死者人格法益,婚姻关系法益不宜受侵权责任法保护。  相似文献   

9.
杨立新教授是我国最早开始研究侵权法的学者之一,也是中国当代侵权法最为重要的代表性人物之一,为中国侵权法理论体系的建立和《侵权责任法》的起草立下了汗马功劳。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思想不但具有本土性和实用性,更为重要的是实现了侵权法体系化展开和类型化研究的结合。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思想主要分为侵权责任构成论、侵权行为类型论、侵权责任形态论和侵权损害赔偿论四个方面。在民法典中侵权法独立成编思想指引下,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思想具有一定的立法主导性。《侵权责任法》最终吸收了大量杨立新教授的研究成果和立法建议稿内容。  相似文献   

10.
当代侵权法理论过分强调侵权法填补损害的功能,忽视了对故意与过失侵权心理的关注。侵权法过错的判断应当充分借鉴心理学的相关成果,修订主观性判断标准,区分故意与过失的侵权心理。这不仅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更是科学确立侵权行为人法律责任,有效预防侵权行为发生,科学确立法制宣传策略,构建和谐民事法律关系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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