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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蔚文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2):81-89
缺陷产品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 ,缺陷产品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害赔偿 ,一般均包括在各国际条约和各国产品责任法损害赔偿范围之内。但对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及纯粹经济上损失、惩罚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 ,有关国际条约或各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及其理解存在较大分歧。在产品自身的损害及纯粹经济上损失上主要有三种观点 ,即否定说、肯定说、折衷说 ,其中折衷说较为合理。在我国法律中应规定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确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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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妨害合同债权实现,造成债权人遭受财产利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受侵权法调整。其构成要件,要以存在合法的合同债权为前提,第三人主现上必须为故意,行为必须具有不法性且已造成实际的债权损害。合同法调整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存在缺陷,我们应借制定民法典的契机尽快建立较完善的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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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妨害合同债权实现,造成债权人遭受财产利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受侵权法调整。其构成要件,要以存在合法的合同债权为前提,第三人主观上必须为故意,行为必须具有不法性且已造成实际的债权损害。合同法调整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存在缺陷,我们应借制定民法典的契机尽快建立较完善的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4.
惩罚性赔偿是以损害补偿为核心的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亮点,对大规模的产品侵权案件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我国侵权责任法增设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但要求具备产品缺陷、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主观恶意及造成受害人死亡或严重的健康损害等要件。对于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数额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议立法可以设定一些参考因素和上限数额,在弥补受害人损失、惩罚不法生产者的同时保证司法公正地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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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一直是广受讨论的热点问题,但我国侵权责任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对此问题并未作清晰详尽之规定。本文提出: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理论基础并非是侵害他人权利,而在于其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合法利益;这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类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并不应该完全排斥过失的情况;这种制度从地位和功能上看只能是违约责任制度的辅助和补充。 相似文献
6.
刘玉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8,(2)
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滞后于社会形势的发展,亟待完善。应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健全精神赔偿的诉讼程序保障机制。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除了《民法通则》已有规定以外,侵害生命健康权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侵害隐私权、自由权、贞操权等人格权及有关身份权致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对侵犯财产权或违约造成损害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需根据情况,区别对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对象应是所有因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损失的民事主体。应构筑精神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保障程序,以全面充分地保护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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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弊端,如缺乏合理的举证责任规定、消协的职能缺位、相关的惩罚性条款不合理等等。因此,立法部门就需要制定合理的举证责任制度、强化消协的维权职能、健全权利救济制度等,从而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6):28-33
我国食品侵权责任中以固定倍数确定惩罚性赔偿金,虽易于法官办案,但缺少对个案具体情况的考查区分。在法律责任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且愈发讲求精确的今天,在食品价格低廉而食品侵权行为频发、损害严重且不可逆转的当下,奉行简单统一的固定倍数标准确定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金,势必削弱该制度应有的功能,难以有效打击并遏制相关侵权行为。借鉴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与实践,只有正确选择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考查区分个案情况以权衡非固定倍数惩罚性赔偿所需考量的重要因素,对部分案件重点适用非固定倍数惩罚性赔偿,将经营者的重大过失行为纳入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才可能在合法的基础上更为合理且具有针对性,其功能才可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用造假行为日趋泛滥,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相较于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与直接救济更依赖于民事法律制度。建立第三方信用评级机制、健全相关民事责任体系、完善"网购"纠纷在线多元解决机制,可减少"炒信"不法行为对消费者的侵害,并给予其及时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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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8(5):24-26
新闻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具有许多特殊性,新闻侵权的作品是否发表,是判断损害事实是否存在的关键;不同的新闻侵权对象,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违法性是区分侵权与正当的新闻监督、新闻自由舆论的标准。确定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要平衡好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相似文献
12.
环境污染行为与环境破坏行为导致的损害都属于环境侵害,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系统加以法律规制,从预防、惩戒、修复三大环节入手,给生态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预防体系着重环境风险的行政监管,为环境保护构筑第一道防线;惩戒体系强调刑罚与行政处罚在适用层面的可操作性,对环境侵害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修复体系则事关环境能否可持续发展,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渠道,让民事赔偿能在环境修复上产生良好效果。 相似文献
13.
冯丽君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51-53
在所有关于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问题中,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问题是国内外争论最激烈,立法进程最快的一个方面。笔者提出了应当对中国现行著作权法进行修改与完善以增加网络服务商版权侵权责任的建议。同时,也具体地提出了在著作权法中应当明确规定网络内容提供者与在线服务商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著作权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在线服务商享受责任限制待遇的资格、条件、规定OSP负有协助版权人查找直接侵权行为人的义务等几点的具体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4.
版权保护中的技术措施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朱桂林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3(6):37-39
知识经济时代的版权人为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会采用技术措施手段来遏制版权侵权.但技术措施的使用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其影响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因此要求在技术措施保护的法律制度设计方面体现兼顾各方利益的价值取向.技术措施应有选择地适用;攻击性的技术措施应该被禁止;一些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作品应该禁止使用技术措施.应对制造、销售、进口规避技术措施的装置的行为加以严格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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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本质主要解决立法和定罪的正当性的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德日法益侵害说、英美系的危害原则和中俄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是各自主流的犯罪本质学说。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本质为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这一概念能够揭示行为的自然性质和社会性质。不过,当前据以判断社会危害性的实体内容和规范标准缺失,应当予以修正。将社会危害性理解为法益侵害性,具有理论的可行性和实践的可操作性。我国的社会危害性中的"危害性"与法益侵害性中的"侵害性"具有同一意思,而社会危害性之中的"社会"应当理解为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而不是抽象的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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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誉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目前商誉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存在重大缺陷。为了完善我国商誉权法律保护的立法 ,文章提出 :整合我国目前商誉权的法律保护方式 ,即不再适用名誉权条款对一部分商誉利益进行保护 ,以突破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设置的竞争关系为前提 ,将侵害商誉权行为作为具有一般侵权行为性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统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誉权条款 ,规制各种侵害商誉利益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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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国家应承担预防风险的义务。国家应承担保护权利主体在实现基本权利的过程中不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在紧急状态下,国家应对公民基本权利承担制度保障功能。这三层义务和功能层层递进,形成新时代国家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8.
透过近年来反渎职侵权办案实践,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因果关系呈现出渎职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渎职侵权犯罪本身结果的发生较少;渎职行为直接导致另一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发生占有较大的比例;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多因一果的现象比例较高:不作为及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危害后果发生情况的比例略高:考量危害结果中的经济损失都是认定为直接经济损失等特点当前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因果关系理论不统一:对渎职侵权因果关系的法律规范缺失;渎职侵权行为责任分散和模糊;对渎侦办案人员实行通才管理体制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的依法正确认定。应当用传统刑法学因果关系理论作为认定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的理论基础并立法规范化;引入和参照共同犯罪理论;多渠道加强办案人员的分类专业建设:上提一级该罪的立案侦查权等,以促进对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的依法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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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Hui is Professor Master's Tutor at School of Management Anhui University Xu Mengya is Master at School of Management Anhui University is Serving at Sixian State Taxation Bureau Anhui Province Hefei 《中国行政管理》2008,(11)
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无论是在纳税人个人隐私信息的收集与保管、使用与公开,还是在个人隐私信息侵权救济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纳税人隐私权被侵犯问题。为此,本文认为解决的办法是:对纳税人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保管应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并适时更新保持信息准确;纳税人个人信息使用与公开要合理合规且合法;完善保护纳税人个人隐私权的法律制度,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条例》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