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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依法解除夫妻关系的行为。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只要“查明”有关情况,符合离婚条件的,就应予办理登记。但是,在协议离婚登记实践中,普遍存在着“隐性调解”,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时,一般都自愿地从事认真细致、有时甚至是非常艰苦的具有调解性质的工作。这主要表现在现行婚姻法规对离婚登记如何执法操作不够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离婚双方是否自愿、对子女和财产是否适当处理时,发现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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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笔者在接受咨询时接连发现几起婚姻登记机关在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裁判文书上加盖"注销"章的情况。经了解,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在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准许离婚后,办理再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为防止离婚案件当事人持此生效裁判文书再次另行办理结婚登记,采取不收取法院的裁判文书,而是在裁判文书上加盖"注销"章后,将裁判文书退还该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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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受理调解当事人申请的离婚纠纷。当事人因发生离婚纠纷选择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有两种情形:一是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一是男女双方已自愿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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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并行,共同组成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对离婚登记的规定有两项重要变革,即:办理离婚登记不再需要单位出具证明信,离婚登记办理时限改为审查合格即时办理。笔者作为长期在婚姻登记一线工作的人员,深切地感受到现行登记离婚程序虽然方便了当事人,但也容易导致一些社会问题。本文就现行离婚登记程序的受理时限问题做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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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离婚法定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它既有积极性,也有不足。中国传统观念上对夫妻感情认识的不足和当今婚姻家庭状况,使离婚诉讼中出现一些问题:一是案件易受法官的主观影响,甚至出现同案不同果的情况;二是案件易受当事人的“表演”、“表现”所干扰,影响司法权威;三是案件易受当事人不正当干预,影响司法公正。所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我国离婚的惟一法定理由实有不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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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实现了从管理到服务的理念转变。离婚登记取消单位证明,缩短办理时间,协议离婚成为越来越多离婚当事人的选择。但新条例实施后,离婚登记工作出现了一种认识偏差。不少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准确把握离婚登记工作的内涵和要求,忽视了离婚对社会、家庭和未成年人的影响,认为办理离婚登记越快越好,离婚协议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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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一对恩爱夫妻,只因妻子沉迷网络,懒于家事,冷落丈夫,在一年多时间里,丈夫多次劝说未果,忍无可忍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2006年5月18日,靖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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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姻登记条例》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各地掀起结婚高潮.但一些“新现象”也令人担心。 离婚没有缓冲期。以前夫妻离婚须由所在单位、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介绍信.经村、居委会调解,调解无效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商离婚。现按新《条例》,只要双方事先协商好.离婚程序非常简单。婚登机关10分钟内就可当场发给《离婚证》。民政部门还强调,对于离婚绝不允许再出现先向当事人进行司法调解再受理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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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在实质与形式要件的法律规定及效力认定方面存在缺陷。完善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一是增加“真实”二字,即“当事人真实自愿离婚的,给予离婚。”二是须以别居1年为协议离婚的限制性条件。完善协议离婚的形式要件,须建立登记离婚公告制;增设协议离婚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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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离婚后房屋转移登记制度程序繁杂,不但给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也增加了行政成本和诉讼成本。笔者针对现行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存在的弊端,就如何畅通登记离婚方式中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行为的渠道及对现行法律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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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3年回到家乡,老婆不但已嫁为他人妇,还亮出离婚证。原来,趁着老公离家之机,老婆“克隆”了个老公,神不知鬼不觉地办理了离婚手续。两任丈夫同时现身,牵出问题一串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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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是赠与合同还是利益第三人合同或者是其他,学界和实践中历来存在争议。从杨慧文、郭晓菊文中所示案例看,离婚调解协议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房产赠与约定具有赠与合同的属性,其不能撤销,通常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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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相信吗?一位女士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先生离婚,却被法院告知十年前在另外一个法院自己已经“被离婚”。完全蒙在鼓里的她尽管与先生聚少离多甚至是不见面。但她认为自己还是他的人。那个“他”,其实不是一般人,而是国内闻名的“钢铁大王”,是腰缠万贯的巨贾富翁。结发妻子何故“被离婚”?当事人何故成了“下落不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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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一般就分道扬镳、各奔东西了。但是,有一种离婚却不是这样。近日笔者读到一个涉及离婚财产纠纷的申诉状。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终审判决中被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唯一的房产却被判按份共有。为此,这对昔日曾为离婚闹得不可开交的夫妻在离婚后依然共处一个屋檐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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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从集体主义到个人主义转化的现代语境中,离婚率逐步升高,维持婚姻的稳定性从刚性需求演变为弹性选择。新中国经历了三次离婚潮,离婚是多重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女性主导性逐渐变强。每次离婚潮都与当时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结构密切相关,宏观层面的制度和结构要素改变了旧有的离婚制度,同时形成了依旧残留旧制度痕迹的新的离婚模式。其中,跨越式的现代化之路与传统性别制度的叠加,形塑出不利于“甲女丁男”的婚姻制度,“三低”男性和“三高”“两难”女性被排斥在婚姻市场之外,进而生成“再婚困境”。婚姻家庭研究需要进一步细分不愿再婚和难以再婚群体,辨识性别差异,洞悉经验数据中的理论逻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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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结婚登记的合格率,笔者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认为必须严格把好“十二关”。一是“姓名关”。办理一对结婚登记,在正常情况下,每个婚姻当事人的姓名要出现10次之多,要求每次出现姓名的字形字音要完全一致。二是“婚龄关”。即婚姻当事人申请结婚时的年月日与其出生时的年月日之差要达到或超过法定婚龄;三是“婚姻状况关”。对“未婚”“离婚”、“丧偶”3种婚姻状况必须切实搞清;四是“近亲关”。即审查双方婚姻当事人是否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五是“照片与本人对照关”。婚姻当事人的照片与婚姻当事人要完全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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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们在婚姻登记工作中遇到了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不容忽视。一是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栏目不能反映真实情况。2003年民政部制定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中“婚姻状况”,先由当事人填写未婚,离婚、丧偶的声明.工作人员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声明,确定婚姻状况,其他条件符合规定.即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只能作为参考.导致了部分投机当事人欺骗、隐瞒对方,从而产生了家庭的不和谐因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