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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制度比较考察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作为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预告登记起源于中世纪之普鲁士法,其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赋予该请求权物权的排他效力.该制度为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法律所继受.试图以这些国家的预告登记制度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全面揭示预告登记的范围、性质、效力及构成要件等问题,并就此提出构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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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制度,是对原债权人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请求权的债权进行保护,是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界定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概念,对预告登记所的请求权的法律性质、预告登记的法律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消灭等方面进行考察与分析,对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以及与我国法律制度的整合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我国《物权法》中对预告登记进行了规定,但仍存在不足,需对该制度具体实施制定操作细则,对我国预告登记的发生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消灭等方面进一步明确规定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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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登记制度中的一种重要而特殊的类型,它是通过立法技术使某些债权物权化的一个重要创造。所谓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一种特殊类型。一般的不动产登记部是已经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即现实物权的登记;而预告登记的标的,不是现实的不动产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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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一项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德国、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所采纳,其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我国《物权法》第20条也规定了这一制度。本文探讨了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发生条件、效力、失效和形式要件等问题,并对法律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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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初探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德国、瑞士、日本等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它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结合起来,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排它效力,有利于不动产交易当中各方利益的平衡.本文在探讨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登记原因、效力、消灭等问题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借鉴该制度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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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中的预告登记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预告登记源于普鲁士法,《德国民法典》比较全面地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德国预告登记为中心的制度比较揭示出,在物权公示原则的大前提下,预告登记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它融合了物权和债权的双重特性,与登记公信力、本登记、异议登记等构成了密不可分的制度同一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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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制度是德国中世纪民法创立的制度.是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法律为保护权利取得人对未来取得的物权享有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该制度的设置旨在保全一项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预告登记又称预登记,日本法上称为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特殊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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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民法不动产物权变动重要制度,它以风险防范为价值取向,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性请求权。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物权法领域和债法领域相交叉的制度,它采用了登记这一物权公示的手段,保障债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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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和范围探索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本文针对预告登记中的权利性质、登记效力和登记范围提出意见。经预告登记后的请求权的本质属性仍为债权;预告登记后发生的中间处分行为应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可为预告登记的应是变动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或者该请求权附有条件或期限,或者该不动产物权指向的物为未来的不动产,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准用不动产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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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对预告登记善意取得没有明确规定,学者对其亦未有详论,有待补充。保护交易安全、充分发挥预告登记的功能需要我国《物权法》确立预告登记的善意取得,预告登记的自身属性亦为其善意取得提供了可能性。综合考虑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一般性和预告登记发生条件之特殊性,其构成要件应为存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存在预告登记约定、预告登记债权请求权人善意、完成预告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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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核心在于其法律效力。我国最新颁布的《物权法》第20条便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该条明确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在于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然而,由于该条的内容较为抽象,并存在一定疑问,不利于司法实践,故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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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在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我国《物权法》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该制度是指当事人在物权变动条件欠缺或尚未具备时,为保全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而提前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作为一项新制度,仍有一定不完善之处,本丈将对该制度理论进行研究,并初步探索进一步完善预告登记制度的途径和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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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首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使得被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并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房二卖”现象有良好的制约作用。但是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还存在着某些不足,本文通过和国外的立法的比较,完善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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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不动产交易之后,将来的债权请求权可以顺利实现。该制度确定于《德国民法典》,在经过多年发展后日渐成熟,进而被众多国家所接受并引用。我国于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实施至今仍有很大的不足。文章认为登记程序不完备、效力不足、适用范围有局限等一系列问题很突出,并结合我国国情,给出一些完善建议,比如统一法律和登记机构、扩大适用范围、完善程序等相关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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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范畴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种,这个制度本身所确立的目的就是用来保障买受人将来所能实现的物权,它是物权法原理在债权领域的扩张与渗透的的一种结果,具有债权性和物权性的双重特征。虽然这些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这一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对我国不动产流转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