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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制度,是对原债权人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请求权的债权进行保护,是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界定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概念,对预告登记所的请求权的法律性质、预告登记的法律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消灭等方面进行考察与分析,对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以及与我国法律制度的整合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我国《物权法》中对预告登记进行了规定,但仍存在不足,需对该制度具体实施制定操作细则,对我国预告登记的发生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消灭等方面进一步明确规定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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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民法不动产物权变动重要制度,它以风险防范为价值取向,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性请求权。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物权法领域和债法领域相交叉的制度,它采用了登记这一物权公示的手段,保障债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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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使所登记的权利具有物权的排他性,但其性质仍为债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可纳入预告登记的仅限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其适用范围过窄,应予适当修正。我国《物权法》未能就预告登记保全顺位效力进行规定,属法律漏洞,应予填补。《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失效的3个月期间过短,应修改为2年方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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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其中一大亮点,就是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首次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制度打破了债权法理论与物权法理论之间泾渭分明的界限,具有保全预告登记权利人的物权变动的价值。本文将围绕着预告登记制度的概念、建立、法律性质、适用范围以及完善发展等问题展开探讨,以期对构建我国完善的预告登记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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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登记制度中的一种重要而特殊的类型,它是通过立法技术使某些债权物权化的一个重要创造。所谓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一种特殊类型。一般的不动产登记部是已经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即现实物权的登记;而预告登记的标的,不是现实的不动产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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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一项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德国、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所采纳,其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我国《物权法》第20条也规定了这一制度。本文探讨了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发生条件、效力、失效和形式要件等问题,并对法律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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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初探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德国、瑞士、日本等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它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结合起来,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排它效力,有利于不动产交易当中各方利益的平衡.本文在探讨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登记原因、效力、消灭等问题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借鉴该制度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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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制度比较考察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作为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预告登记起源于中世纪之普鲁士法,其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赋予该请求权物权的排他效力.该制度为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法律所继受.试图以这些国家的预告登记制度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全面揭示预告登记的范围、性质、效力及构成要件等问题,并就此提出构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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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范畴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种,这个制度本身所确立的目的就是用来保障买受人将来所能实现的物权,它是物权法原理在债权领域的扩张与渗透的的一种结果,具有债权性和物权性的双重特征。虽然这些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这一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对我国不动产流转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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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核心在于其法律效力。我国最新颁布的《物权法》第20条便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该条明确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在于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然而,由于该条的内容较为抽象,并存在一定疑问,不利于司法实践,故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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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出台,规定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确认登记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效力,并辅之以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新制度,这对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有重大的意义。但这一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尽快制定配套的法律制度来完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显得极为迫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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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6,(6):45-62
从不动产登记制度与物权法的关系、登记机制的发展情况以及实践对登记的需求来看,可登记的财产权是多元化的,不动产物权是其主干而非全部。可登记财产权的标的物须载入不动产登记簿,权利本身有相应的规范依据,并于登记后能产生积极效用,据此,除了不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有法律关联的债权或其他财产权均可登记。为了登记这些多元化的财产权,不动产登记制度要进行适度调整,主要表现为调整登记簿的编制方式、栏目等,并通过扩张预告登记的适用对象来调整登记类型。上述调整也影响到物权法的相关制度,会改变物权客体特定的标准,并扩张不动产的形态,会导致物权之外的财产权在登记后对抗第三人,还会改变法定原则的对象和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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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行,一种新的制度得以确立,即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可以说,该制度填补了债权与物权之间的空隙,使民法的体系变得更为完整,本文将对这一制度从含义、性质、效力等几个方面做一粗浅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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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不动产变动中,从交易双方达成债权合意到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两者之间常会有很长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容易出现危害不动产债权人请求权实现的情形。如我国房地产交易领域经常出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房二卖”、“售后抵押”等严重损害购房人利益的现象。为了保护债权请求权最终得到实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预告登记制度应运而生。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在立法中对此项制度予以明确规定。我国《物权法》第20条,首次在立法上对预告登记做出明确规定,标志着这项发端于德国中世纪普鲁士法的古老制度正式在我国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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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预告登记现已为多数国家所采纳,但对我国来说却是一项新制度。我国于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20条对物权预告登记进行了规定。本文从预告登记的起源与必要性出发,对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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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在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我国《物权法》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该制度是指当事人在物权变动条件欠缺或尚未具备时,为保全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而提前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作为一项新制度,仍有一定不完善之处,本丈将对该制度理论进行研究,并初步探索进一步完善预告登记制度的途径和方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