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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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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期以来,我国对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使用武器行为的处理侧重于内部调查,这种处理方式具有严重的弊端,如处理不当易引发甚至激化社会矛盾等。在建设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对此种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必要的。同时,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之下,依照相关的司法审查标准和原则,对警察执行职务中使用武器的这种措施进行司法审查,也有其现实的可操作路径。  相似文献   

2.
警察行使武力的行为是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遭遇严重危险的情况下,运用警械、武器或其他合法暴力给违法犯罪人造成相应损害,需要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主要是职务上的防卫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执行抓捕,在形式上既包括使用枪支警械也包括使用身体动作以及其他方式如汽车撞击、一般刀具等对违法犯罪人造成损害。警察行使武力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有明显区别,我国刑法典应当对警察行使武力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3.
人民警察实战技能是指警察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在履行职务中遇到不法侵害行为时,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或不准、不能以及来不及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情况下,徒手制服擒获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专门技术,是人民警察为保证顺利执行任务而必须掌握的一项重要的警务实战技能,它属于警察体育中的一门重要的实用性学科。其主要表现形式可分为:徒手对徒手、徒手对器械和器械对器械三大类,而其中徒手实战技能是警察实战技能的基础之必备。人民警察实战技能的课程一直是警察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国对人民警察实战技能教学与训练及其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法院对警察在处置恐怖案件时的行为是否应该进行审查,反恐案件判决中法院应该审查什么,法院应当运用什么样的审查标准等等,对反恐案件中警察行为的司法审查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5.
对警察行为的司法审查,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监督手段,是保证警察机关在执行任务过程中依法执法的重要途径,是西方传统法治理念和分权理念的一个平衡点,亦是一个冲突点。当今世界,涉及恐怖主义的案件时有发生,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法治理念和分权理念、国家安全和人权保障之间发生了剧烈的冲突。本文从德、法、英三国的司法实践和欧洲人权法院的观点出发,从一般案件到涉及恐怖主义案件,来研判司法机关应如何对警察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希望能为正确处理此类案件,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6.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得以确立体现在2012年的新《刑事诉讼法》之中,这一制度贯彻了直接言词原则,保障了辩方诉讼权利,规范了侦查取证行为,重新定位了诉讼构造,节约了司法资源。但是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在我国还处于探索发展期,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景下,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范围以及责任等问题都日渐显现,有必要对该制度予以重视和研究,以促进其发展和完善。警察与普通证人需要区分的重点在于警察出庭是否是基于其职务活动的延伸;对于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法院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得到尊重;如果警察拒绝出庭,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内部行政处分的方式进行惩罚。  相似文献   

7.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警察违法或合法使用武器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相关规范抽象模糊,以致在司法实践中滋生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必要重新探讨警察用枪行为的性质,构建警察枪械致害赔偿案件统一的救济模式。同时,警察用枪合法与否的判断有赖于一套科学、公正的枪案调查制度。经客观、专业的枪案调查,如若警察用枪行为合法则,警察机关应承担国家补偿责任,相应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标准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暴力袭警案件频发,原本具有绝对权威的警察权,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暴力袭警行为不但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粗暴践踏,更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蔑视和亵渎。我国应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将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严厉惩治,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有效保障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相似文献   

9.
尹伟 《公安教育》2002,(2):27-28
警察的个人防卫,是警察在执行警务时,以警察的个体作为单元,在情况需求、法律允许、现有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对自我或对需要方实施的保护行为。根据警察的装备要求和执法特点,警察的个人防卫技能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内容:徒手技能、警械技能、武器技能(主要是手枪的使用)。这些技能的使用又因警察在执行警务中所接触的对象和所处的现场状况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使用要求。例如:警察在对消极抵抗者和对徒手或使用枪械攻击者进行控制时,所动用的防卫技能的武力程度是不同的。警察在执行警务时所动用的技能,必须是具有合法性和武力的对…  相似文献   

10.
孙萍 《公安研究》2011,(3):42-46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权的行使,既涉及人民警察法定职责的履行,又涉及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同时还涉及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这三者是一个矛盾统一体,构成一个三角关系。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上,任何偏向一方的做法,显然都是缺乏正当性和合理性基础的。正确处理好上述三者间法律关系,是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法律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针对现行法律原则过于笼统、法律规则不够明晰、执法权益保障不力、司法审查主观化等突出问题,应全面把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基本原则(目的正当原则、迫不得已原则、必要限度原则)、适用规则(保护生命规则、排除重大危害规则、制止危险犯逃跑规则),以及司法审查的准则(正当考虑原则、合法程序原则、合理限度原则)和方式。这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权法律制度,而且对进一步规范、制约、指导执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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