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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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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承认无权代理行为效力未定。被代理人可以拒绝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也可以追认和不作否认表示。如果被代理人拒绝承认无权代理行为,行为人与其所谓的“被代理人”之间实质上便不存在任何代理关系,无权代理行为则是行为人自己的行为,即行为人要对无权代理行为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两个方面,即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和对第三人的责任。关于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和不作否认表示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又规定:“本人知道…  相似文献   

2.
经济合同中无权代理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行为人对本人的民事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经济合同,得到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转变为有权代理。行为人作为本人的代理人,不是合同关系的参加者,不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不向本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故意或者与他人事通损害本人利益的,即使本人追认,行为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这时行为人对本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应是违约责任,由于本人的追认,无权代理转变为有权代理,本人和行为人之间就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由于追认行为具有追溯性,…  相似文献   

3.
民事活动中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行为,属效力待定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或属表见代理,则代理有效;经被代理人否认或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则代理无效。合同法对无权代理作了较民法通则更为完善的规定,然而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无权代理未被追认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也有同义规定:无权代理“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些规定及民法原理,无权…  相似文献   

4.
在民事行为中,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行为人的该代理行为是无权代理,由此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在一般情况下,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但有两种例外:一是被代理人在事后予以追认,这种追认是积极的、明示的,正是这种积极明示的意思表示,将无权代理变成有权代理,由此订立的合同因代理权瑕疵的消除而产生法律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二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在理论上称之为表见代理。构成表见代理的实质要件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  相似文献   

5.
所谓民事行为的追认,是指追认权人对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所谓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既不同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也不同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我国民法对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未设一般规定,但依据传统民法,该类行为主要有三种:其一为须第三人追认的民事行为,即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其二为须本人追认的民事行为,即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缔结的民事行为;其三为无权处分行为,即无处分权人处…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事立法将代理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其区别在于:法定代理的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的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委托代理的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在传统意义上的委托代理指的是直接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而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相似文献   

7.
无权代理是仅欠缺代理权之代理,在不获本人追认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必须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种特殊的法定之责任,非契约之债,也非侵权责任。我国可借鉴德国立法经验,根据无权代理人善意与否而异其责任。另外,本文中也探讨了几种特殊的情况。  相似文献   

8.
论表见代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合同法关于在订立合同中的表见代理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该规定涉及表见代理的部分内容。鉴于我国民法尚未确立表见代理制度以及民法理论上对表见代理的诸多争论与分歧,本文拟就有关表见代理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作出粗略分析与探讨。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  相似文献   

9.
邓岩 《经济与法》2001,(12):11-11
第一、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是表见代理构成的首要条件。因为如果行为人有代理权,则为有权代理,不会发生表见代理。而若行为人非以本人名义而为代理行为,则根本不属于代理,更无所谓有权代理或无权代理,行为人无代理权,是指就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而言的。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无权代理发生的情形有三种,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这三种情形下都可发生表见代理。  相似文献   

10.
表见代理制度是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公平的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由于表见代理的发生出于被代理人的原因,故各国民法规定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条第一次在我国法律上规定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规定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使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本文从表见代理的概念、特征及类型和后果归属等几个方面对这一民法重要制度做了探讨。  相似文献   

11.
在实际生活中 ,经济活动中的代理行为与工程分包行为表面上有不少相似之处 ,易于为当事人所混淆 ,导致代理人和分包商的民事责任不明确 ,承担具体责任形式不当。所以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正确认识和辨清代理人和工程分包商的民事责任 ,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一、代理人和分包商的不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代理人和分包商有以下一些不同点 :(一)意义不同代理人 ,是指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某种法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  相似文献   

12.
一。表见代理效力不适用有权代理 通说认为,表见代理应与有代理权的代理具有相同的效力,即表见代理行为的结果应直接归属干被代理人,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不可否认或推卸。《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十二项规定:“以特别通知或公告,通知第三人,已授权某人为其代理人时,代理人根据通知,在前一种情形,对收受特别通知的特定第三人可以行使其代理权;在后一种情形,对任何第三人均可以行使其代理权。”既然法律确认行为人可以行使代理权(不论被代理人是否真正授权)则“代理结果”必然归属被代理人。  相似文献   

13.
《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在构成要件上虽然无须被代理人存在过失,但须有被代理人的行为与代理权的外观假象之间存在关联性,同时该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是指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代理权的外观假象既可以是被代理人的积极行为引发,也可以是消极行为引发。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是“该代理行为对第三人有效”,被代理人不得主动主张该代理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4.
中国内地与香港代理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代理的概念与法律渊源比较 概念不一定能精确地反映事物的性质与全貌,但是各种科学包括法律科学以及立法本身,都离不开概念。明确代理的概念,可以使人对代理法有总体上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个概念性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学者有称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即产生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有的学者从代理法律制度角度阐述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从上述代理的概念可以看出代理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代理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民法通则第四章章名是“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二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三是代理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四是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效果直接归被代理人。  相似文献   

15.
一、观点争鸣表见代理,指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以致相对人信赖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该制度是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目的对被代理人意思自治的一种限制,因此各国立法均对表见代理的成  相似文献   

16.
一、房产委托公证的概念和种类 房产委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委托人的房产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7.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这是大陆法系公认的代理的概念,又叫作显名代理或直接代理。代理人虽享有代理权,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着想,但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而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行为的效果依法应移转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称为隐名代理或间接代理。关于隐名代理是否属于民法上的代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观点不同。在英美法系中显名代理  相似文献   

18.
代理行为是否有效需要司法认定。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文根据相关法律就合同法中代理行为的司法认定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9.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表见代理制度。怎样才能达到“有理由相信”的程度,立法上比较概括和模糊,司法实践中也争议较多。具备什么条件才构成表见代理,是父子关系,就构成表见代理吗?本文就此作些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20.
《现代法学》2016,(1):86-97
代理权是否受到基础行为的影响,对于代理权的有无和范围的判断非常重要。有因无因两种解释方案的选取,需要以何者能够更好的平衡本人利益和相对人利益为根据。无因性将授权行为和基础行为切断,使得相对人可以只根据授权行为判断代理权范围,极大地保护了交易安全。虽然无因性也具有诸多劣势:一方面,无因性提供的不区分的保护会将恶意相对人也纳入保护范围之中,无因性也不能对相对人的所有合理信赖都提供保护;另一方面,在基础关系全部消灭或者孤立授权时,由于被代理人没有基础关系和其他法定求偿权可以借助,而只能求助于侵权法或者后合同义务制度的保护,对被代理人的保护力度十分薄弱;但无因性相比于不保护相对人利益的有因性来讲仍然具有巨大优势。在有因性和表见代理制度的组合下,不仅无因性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可以被有效替代,被代理人的利益也能得到有效保护;并且,考虑到代理根本上是为了被代理人利益的制度,有因性的选择更具有正当性。综合来看,辅之以表见代理制度的有因性是更好的解释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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