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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某县纪委、监察局调查认定该县交通局副局长黄某(中共党员)犯有贪污错误,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黄某不服处分,提出申诉。2000年12月,经复议、复审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县纪委、监察局决定维持原处分。黄某仍不服,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申诉。市纪委、监察局经复议、复核认为,原处分决定认定黄某犯有贪污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于2001年2月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下达了关于撤销原给予黄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复议决定及关于建议撤销原给予黄某行政撤职处分的复核意见。县纪委、监察局接到市纪委、监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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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处分的申诉,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服所受到的处分决定,依法申请法定受理机关予以重新处理的活动。申诉的途径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提出申诉的途径有以下四种: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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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原则的反思和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也曾作了类似的规定。理论界有人将上述规定归纳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前置”原则,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先行处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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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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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男,36岁,汉族,湖北省某县农民。被告:湖北省某地区公安处。 1990年7月17日某地区公安处以(90)地公劳字第73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确认:“王自1988年8月至1990年3月,在本县寻畔滋事,殴打他人6起,将石××、易×、柳××、周××四人打伤”等事实,决定对王某实行劳动教养3年。王某不服,于1990年8月26日,以劳动教养决定书中所列违法犯罪事实,业经有关部门处理过,决定劳教3年,适用法律不当,申请某地区公安处复议。某地区公安处于1990年9月19日作出复查结果:维持原决定。王某于当日被收容劳教后,仍不服,于10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复查决定。经法院审查,决定立案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通知被告应诉。在审理期间,经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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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1991,(5)
1985年5月1日,个体户刘某将自己的黄河牌汽车向县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4万元保险期限1年.1986年1月25日,刘某的好友陈某也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解放牌汽车按八折向县保险公司投保.2月10日,刘某与陈某签订了一份汽车调换合同.合同规定汽车对调,陈某补给刘某1万元。随后双方即换了汽车,但双方未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未将换车情况书面通知保险公司。86年3月15日,陈某驾驶黄河牌汽车在运输途中发生翻车事故,化去车吊、拖和修理费7千多元。事故发生后,陈某、刘某如实向保险公司说明情况,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以汽车调换未按《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绝赔偿。刘某为此向人民法院诉请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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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某因受贿问题被该市监察局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刘某向该市人大常委会辞去了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现市监察局根据调查结果,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并报经市政府同意。请问:在该市监察局下达的监察决定书中是否还可以表述为“给予刘某撤销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处分”?答:实践中,监察机关对于查处的违纪的政府组成人员需要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的,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罢免、撤销或免去其职务后,监察机关才能再下达行政处分决定。因此,在下达处分决定书时,该被处分人已不再担任原来所担任的政府组成人员职务。对刘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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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公断”只能“先裁后讼”,即先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说,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未经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曾先后接待过数位手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不予受理决定书》来访的当事人,他们表示不服决定,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济,但法院苦于受理无据,只能将其拒之门外。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尚且有上诉权,而仲裁委一纸决定怎能成为终局决定呢?对此,理论界争论颇多,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就此谈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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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个体肉联厂业主被告:某县卫生防疫站[基本案情]1991年6月8日、10日,某县某镇赵庄等村四户农民操办婚事、丧事中发生了集体性食物中毒,经某县卫生防疫站调查认定:食物中毒是因为受害人食用刘某所开个体肉联厂出售的病死牛肉引起的。同时,受害人向县卫生防疫站提出要求致害人刘某赔偿损失。故某县卫生防疫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七条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1991年8月20日对刘某的肉联厂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第一,未取得当年健康证、卫生许可证,罚款100元。第二,出售病死牛肉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罚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