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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当事人不服仲裁委不受理决定之救济李晓斌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公断”只能“先裁后讼”,即先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受理未经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曾先后接待过数位手持劳动争议仲裁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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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曾先后接待过数位手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不予受理决定书》来访的当事人,他们表示不服决定,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济。坦率地讲,当事人这一要求于情于理并不过分,但法院苦于受理无据,只能将其拒之门外。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尚且有上诉权,为何仲裁委一纸决定却使得当事人告状无门?对此,理论界争论颇多,实践中认识不一。类似典型案例,新闻界常有披露。笔者就此谈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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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的是“一裁两审、先裁后审”的处理机制,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也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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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原则的反思和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也曾作了类似的规定。理论界有人将上述规定归纳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前置”原则,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先行处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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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两项专门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我国法律在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衔接上,对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这就导致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常常出现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因此,本文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程序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对司法实践积累一些经验,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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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漏洞与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在程序上的相互衔接,是关系到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和劳动者合法权益顺利实现的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规定实际上明确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与商事仲裁不同,不实行“一裁终局”,当事人不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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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原则,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只有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未经仲裁裁委员会裁定的劳动争议投诉不予受理。笔者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原则违背了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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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构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法》第 79条、第 83条 ),这就是所谓的单轨体制。该体制的主要优点是,既能发挥劳动部门熟悉的劳动法规的优势,又能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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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法》又规定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这是人民法院对仲裁实行司法监督的具体体现,也是纠正仲裁错误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一、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提起依《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法院即不再受理。同时,当事人要向作出该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也就是说,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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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5)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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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8)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陕高法〔2004〕225号《关于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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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具有特殊性,仲裁机构属半官方性质,依法定原则由政府、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组建。劳动仲裁申请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无须双方当事人合意;仲裁裁决也不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就法律性质而言,我国的劳动仲裁不同于司法裁判和一般的民商事仲裁,它兼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一方面,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在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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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由于实行“一局终裁”制度,解决纠纷快捷简便,受到交易双方当事人的青睐。然而,仲裁裁决也应受到司法的监督。本文讨论的仲裁局限于国内仲裁。一、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