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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古代鬼神信仰与法律意识皆为一种社会意识现象, 虽然两者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和相互作用, 但并不能得出“中国古代民众法律意识鬼神化”这一结论。中国传统文化的特性、鬼神信仰的特点 (局限) 与政治运行方面的特色结合在一起, 使得法律运作始终朝着伦理化、理性化和理想化的方向发展, 作为这种趋势的结果, 是古代民众法律意识的道德化, 而非神秘主义的鬼神化  相似文献   

2.
杨建军 《法律科学》2005,23(6):17-25
将事实表达为客观真实是一种面向大众的政治表达,而表达为法律真实是一种面向法律职业者司法操作标准的专业表达。两种表达的共通性在于只追求事实之真,回避了可能的事实虚假及事实的非真实问题。但司法实践中认定的事实可能并非是完全真实的,因此产生了法学的表达与司法实践的背离。在事实认定可能并非真实的情况下,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协商与沟通以及法律论证,达到事实认定与判决的可接受性,是保障判决合法性的关键。  相似文献   

3.
樊惠平 《河北法学》2007,25(11):115-118
法院的判决宣示着法的精神,引导着民众的行为.诉诸于法院各种诉讼请求,即是将各种矛盾呈现在法官面前.法官必须判断何种诉求为正当,只有当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且案件事实中蕴涵的法律价值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相一致时,才可以依据该法律规范对案件事实作出判决.法官在运用国家的制定法以回应民众的要求时,将一些明显不当的有违民意的规定加以过滤,能动地对制定法加以填充修正.刘荣军教授亦言:"处于社会与国家立法机关之间的司法,应当以并不完整的法律作为基本的支撑,寻找制定法之外的法源,将社会的正义、公平的观念和价值导入司法程序之中,创造出能够解压、还原法律本意的规则,以作为裁判的依据."  相似文献   

4.
判决与民意——兼比较考察中美法官如何对待民意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职业主义要求法官像法律家那样思维,但是按照民主主义的要求,法官应该像民众那样思维,判决应当符合民意。在中国,传统法官采用平民化、大众式的思维方式,力求判决能够体现民众的意愿。这种传统一直延续到现代中国。而在法律职业发达的美国,法官在对民意的问题上既强调限制又强调开放,具有两面性。中美在判决与民意问题上的共性与差异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5.
罗冠杰 《法制与社会》2010,(33):291-291
本文以古代司法判决和其它文献为材料,从"功利"的视角对中国传统"无讼"观念的表达与实践进行重新解读,希望能够为我国传统法文化的研究开拓一个新的视域。  相似文献   

6.
姜登峰 《证据科学》2013,(4):408-419
以中华法系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在世界法律史中占有重要地位,也是中国古代文明的体现。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与其所处的经济、社会制度与环境相适应.古代中国法律体现了这点.作为法律制度一部分、对于事实的认定、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影响的证据制度也是如此。中国古代证据制度在设计及实施过程中受到了古代哲学、伦理观念、心理学等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中国古代证据制度具有与西方不同的特征。这与中国古代对人的重视、以儒家为主导的哲学观念、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以及家法宗族的统治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7.
郭悦 《法制与社会》2013,(21):123-124,127
法院审判的核心问题就是查明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法律规范的适用应以案件事实为裁判基础,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的三段论逻辑推理过程,法院的判决结果就是这个推理过程的结论。所以,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法院判决最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所谓案件事实,又称"证据事实",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证据所表明或建构起来的客观事实。①认定案件事实是一个艰辛复杂的过程,真实的案件事实不会自动地摆在裁判者的面前,它是以案件当事人的陈述方式展现出来的,不同利益的案件当事人的案件事实陈述也是不一样的。所以,本文首先通过典型案例提出案件事实的不同陈述问题,然后分析案件事实陈述的特点,最后提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  相似文献   

8.
郭哲 《法学杂志》2013,(10):109-118
在法治进程中,疑难案件越来越牵动着民众的正义感与法的认同感。要消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紧张对立,判断一个法律判决的正当性,就要求法官心中始终秉持正义,依靠严密的法律思维与科学的法律方法在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间多次来回穿梭,正确认证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法律适用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法律证成包括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如果内部证成逻辑缜密,外部证成严格遵守法律规则,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和谐,法官依此作出判决,那就是一个正当的法律判决。  相似文献   

9.
判决是否具有既判力或者属于"终局性判决"是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焦点所在。既判力要求纠纷当事人和其他法院对判决不能再起争执效力以维护法律秩序稳定。香港法院应当尊重中国内地法律文化,将既判力理解为并非绝对不可变更的判决,内地应当完善再审制度,实现两法域之间司法权的尊重与协调。  相似文献   

10.
鬼神信仰是我国古代传统思想主要潮流,相对于西方社会的宗教信仰对其法律意识的影响,鬼神信仰在以儒家伦理道德为主流思想的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之下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普遍意义。中国古代社会长期推行的君主专制使鬼神信仰对于立法者(皇帝)首先是一种维护君权的王化工具,其次才关乎个人信仰问题;对司法官们来说,则是一种积累阴德、消灾避祸、助其破案的方法论;同时也是先民们渴望社会公正、抚慰心灵而寻找的法律替代品。  相似文献   

11.
鬼神观念在当今社会已经被认为是愚昧、落后的表现.然而揆诸史乘,考察其对中国传统司法的影响我们看到,在当时的历史语境下,它对司法实践不乏积极意义.司法官员利用这种社会意识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同时司法官对鬼神的信仰也使其可能成为冤案平反的契机和慎刑恤狱的心理因素.这种司法传统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与古人的认知能力和价值观念相适应,对古代案件侦破、冤案平反以及刑罚的轻缓都产生了正面影响.  相似文献   

12.
李传先 《法制与经济》2009,(2):22-23,25
鬼神信仰是我国古代传统思想主要潮流,相对于西方社会的宗教信仰对其法律意识的影响,鬼神信仰在以儒家伦理道德为主流思想的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之下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普遍意义。中国古代社会长期推行的君主专制使鬼神信仰对于立法者(皇帝)首先是一种维护君权的王化工具,其次才关乎个人信仰问题;对司法官们来说,则是一种积累阴德、消灾避祸、助其破案的方法论;同时也是先民们渴望社会公正、抚慰心灵而寻找的法律替代品。  相似文献   

13.
李沫潼 《政府法制》2014,(26):14-14
在许多人的印象中,中国古代的皇帝似乎永远是不受法律约束、完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他们手握生杀予夺之大权,臣民和官吏只能逆来顺受地任其摆布,稍有忤逆便会遭家破人亡之祸.但事实果真如此吗?中国的封建历史真的是“没有真正法律”的绝对专制吗?  相似文献   

14.
陈伟 《法律科学》2011,(1):42-46
司法判决究竟有没有确定性?疑难案件的判决结论究竟具不具有"唯一正解"?司法判决正确性的理论基础何在?法律现实主义、法律实证主义、法律诠释学等理论对此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德沃金在吸收这些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权利论"的"结果确定性"理论。哈贝马斯则在批判德沃金的基础上提出了"程序确定性"理论,为回答法理学上的这一系列经典问题提供了一份程序主义的独特答卷。  相似文献   

15.
法官,神圣法律的代言人;法官,民众认为应该最公平的人;法官,手持利剑与天平,在他身上闪亮着公平与正义的火花;同时法官,也是一个真实的人,是一个不能跳出人的特征的人。当我们看着同种罪的不同判决的时候我们不禁问法官的判决从何而来?  相似文献   

16.
对法律的适用是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的,民事判决的正确性以事实认定的正确性为基础。因此,如何理解和以何种标准来判断事实认定的正确性,直接决定了判决正确与否,还会导致诉讼制度的构造不同。可见,事实认定的正确性问题是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甚至可以说是民事诉讼研究的始点。一、传统观点的反思我国传统诉讼法学认为,事实认定的正确性指的是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案件事实真相完全相符,也就是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保持一致。如陈一云先生主编的《证据学》指出:“我国诉讼中的证明任务是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归根到底,…  相似文献   

17.
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值得我们认真研究、思考。这就是在相同的时空条件下,事实基本相同的同类案件,由于审理法院不同,境遇相同的当事人有可能得到两种不尽相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判决。 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令社会民众无所适从,也使法院的地位变得十分尴尬,法律的尊严受到了挑战。 是什么原因使得在我国这样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中。法院会对事实基本相同的同类案件做出不同的判决?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相似文献   

18.
栗铭微  曾琥 《法制与社会》2013,(33):113-113,116
人们一般认为,"无讼"是古代中国法律文化的一个基本特征。学界以往研究也指出:在传统社会,儒家伦理道德可以产生"息讼"的效果,小农经济、乡土社会是"健讼"的天然阻碍,宗族血缘、保甲组织可以很好地消弭诉讼,高昂的诉讼成本、"讼累"也可以阻止诉讼的发生,故而,"无讼"在传统中国得以实现。然而近年来的一些研究却显示,在古代中国,"健讼"、"好讼"往往以普遍且严重的态势存在,而"无讼"在很大程度上仅仅是中国古代官方一厢情愿的追求,并非历史的真实状态。  相似文献   

19.
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申诉人滔滔不绝地陈述他们满腹的苦水和冤枉,在他们看来,原本是很有理的官司为什么会输呢?并且输得一塌糊涂。乍听起来,他们讲的都是实情,似乎也很有道理,然而通过审查他们提供的申诉材料和调阅人民法院原审卷宗,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分析就很容易弄清楚了。原来申诉人并没有明白诉讼中“事实”的准确法律含义,混淆了各种事实的概念及其问的关系。他们讲的事实往往是客观上的事实或笼统的案件事实,抑或主观上的真实,而非案件中的法律事实,或待证的或已证实的事实。  相似文献   

20.
司法裁判文书作为一种严肃的法律文书,不仅体现着法院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且还承担着向公众宣示法治的任务。在个案中重要的不是具体的判决,而是规则,规则作为在法律上具有决定意义的观点支撑着具体的判决,从规则中引申出具体的判决。司法判决体现了法律规则的预设。对法官来说,判决书是他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之尊严所在,因为判决书毫无疑问是他所有职业成果中最主要也最重要的部分。它体现了法官的创造性劳动、专业性劳动。民众正是借助这些判决理由来了解法官判决的。所以法官裁判文书制作的一般意义是,法官必须就他们所做的判决说明理由,而不能仅仅将结果列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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