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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1991年就开始了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然而这个舶来品在我国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本文将从我国排污权交易实践效果的评析入手,结合美国成功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原因,对比分析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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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制度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政策。本文通过介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越性及其在我国实践的情况,指出了我国排污权交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对应地从法律制度层面和环保行政部门的职能定位两方面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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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9,(5):105-119
以环境容量权益为标的之排污权担保,既是排污权交易的重要形式,亦是绿色金融和非典型担保制度创新。然而,我国对于排污权担保的相关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尚处于初步阶段,排污权担保制度还存在一些困境。如何研究揭示这些问题,并对我国的排污权担保制度进行完善,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传统的法律解释学从内部维护担保法律体系完整以捋平现实与规则之间的矛盾,分析问题和完善对策有一定的偶然性和随机性。卡—梅框架从法律效果出发,按照法益初始配置与公权介入程度不同,将法律规则抽象成不同类型,适用范围从"权利救济"拓展到"利益交换",对排污权担保规则的配置具有指导意义。在对排污权担保规则进行类型化分析后可以发现,排污权担保中各类规则的宏观结构性配置和微观具体性配置都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应从宏观配置和微观配置方面对这些规则进行系统性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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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许多地方省市在排污权交易试点过程中,开展了排污权交易的地方立法。排污权交易地方立法在排污权交易基本概念界定、政府监管、具体制度以及与环境保护其他制度之间的衔接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积累了经验。但是,地方立法在交易标的、主体制度、交易行为、交易平台等方面也存在诸多不足。根据地方立法的经验,未来排污权交易立法需要从提升立法的层级、明确交易标的和扩大可交易污染物的范围、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主体制度、确保交易的独立性、合理定位交易平台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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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制度发源于美国,在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中国部分省市地区也进行了排污权交易试点。作为一种有效治理环境污染的手段,未来中国必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该制度。本文从排污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在审视现有治理污染手段缺陷的基础上结合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点来分析我国引用该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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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作为公共政策,除了具有自身蕴含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外,还具有一定的政治功能。本文在介绍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政策的基础上,就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政策的功能从经济、政治、社会三个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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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新型的控制污染、改善环境的政策制度,交易模式的选择是排污权交易市场构建中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排污权初始分配的方式上的选择直接影响到排污权交易的有效进行,因此对其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很有必要。文章通过对排污权的性质进行分析并探讨了排污权初始分配不同模式的利弊,试图寻找一种有利于提高排污权交易的效率的分配模式,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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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排污权交易的谨慎实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我国从美国引进的用经济手段治理污染的方法之一,并在SO2的治理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该制度本身的问题和我国目前的国情,能否大范围地适用该制度还是值得思考的。本文从排污权交易的基本理论谈起,分析了该制度本身存在的理论困惑和实践困境,认为在我国全面实施排污权交易应予谨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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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相对于传统方法,它具有以最低成本实现最优目标的优势。在经济相对发达、排污强度较大的合芜蚌自主创新试验区尝试通过经济手段控制污染排放,意义显著,同时也面临若干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在合芜蚌自主创新试验区实施排污权交易,就是将排污权交易纳入有关法律法规,为排污权交易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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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外部性的解决是借助于产权界定还是政府管制,引发了排污权交易和环境税两种不同的经济管理手段。两者虽有共同的理论基础,但是作为不同的环境经济手段存在着参与主体、实践方式和现实效果的不同。两者相比,排污权交易更具优越性。但是我国目前排污权交易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建立排污权交易的立法体系,建立和完善排污权交易的配套制度,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正确定位政府角色,完善政府监管职能,是构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必经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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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控制环境污染的手段。目前,作为一种权利形态的排污权还未获得我国立法的承认,排污权交易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并未作为一项制度建立起来。我国环境污染形势的严峻以及大量排污权交易实践的开展使以法律的手段规制该制度变得极为迫切。本文在分析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我国构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可行性,最终为构建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提出了几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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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排污权是近年来资源物权领域的一项新型制度设计,其确立的目的在于发挥市场机制对于资源配置的利导效用,通过排污权的有序转让,彰显环境容量资源的财产权属性,为环境保护增添一份制度选择。可见,排污权转让是排污权制度建立的目的和归宿。就性质而言,排污权转让是排污权脱离原权利人而归属于他人享有的法律现象,应与排污合同债权让与和排污指标买卖相区别;就要件而言,因排污权负载着多层次的环境公益因素,故转让行为需满足四项基础性原则的限制;就逻辑形式而言,排污权转让的法律媒介应为私法域的合同制度,但须附加一定程度的公法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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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视角下论我国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更加注重环境保护与资源的合理利用.排污权交易是一种典型的以市场为基础的环境保护经济手段,它能充分调动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灵活调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但是由于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刚刚起步存在一些问题,从法律和制度层面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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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获得的排污权是一种财产,应受到国家的保护和尊重。但由于环境容量是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为了环境保护的需要,国家也可以对已出让的排污权进行削减,这种削减并不必然产生对企业的补偿义务。因为排污权属于准物权,与一般的民事权利相比具有特殊性,排污权本身负有较多的义务。但国家在对排污量进行削减时也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对企业的排污权造成过度的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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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异地交易是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上发展起来的更高层次的排污权交易,必须建立在排污权交易制度已经相对成熟和完善的基础之上,排污权异地交易中的"异地"概念是理解整个制度的关键所在,这里的"异地"并非指的是行政区划,而是地理上的"异地".而排污权的异地交易与国际减排制度有着许多相似之处,但是也有着本质的区别与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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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这一概念是由美国的经济学家戴尔斯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在其发表的《污染、财富和价格》一书中最先提出。之后应用在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实践中,都收获了比较理想的成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之而来也产生了一系列相应的问题,其中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更使公众密切关注和深切担忧,因此我国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制度来解决环境问题的做法是可行的。但是从已经建立的一部分试点城市的具体实践来看,我国现阶段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我国可以适当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比较完善的发展机制,但最根本还是要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