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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授权行为的独立性及无因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甲系某大学计算机专业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社交能力很强.乙有10台家用多媒体电脑待售,遂委托甲为其出售.甲与丙订立委托合同后,因产地发生地震,造成计算机主极短缺,同类型电脑价格畸升.后乙得知甲不满十八周岁,其与甲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未经甲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欲以此为由悔约,主张甲是无权代理.  相似文献   
2.
人工降雨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工降雨是人为影响气象变化的重要手段,也是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应当关注的重要课题。然而,目前学界对其认识尚不够深入,对于诸如人工降雨的法律性质、法域归属、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纠纷处理和致损救济等问题更是缺乏研究。以对雨云资源利用为基础的人工降雨行为在性质上应当是以公权力为依据的公法行为;应兼受自然资源法和气象技术法的双重调整;在实施过程中,则应以其所具有的"行为公益性"和"私权主体的不可控性"为基准,充分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合理利益。  相似文献   
3.
当前,我省乡镇政权在农村税费改革后,面临职能转变缓慢、财力支持困难、人员机构臃肿等问题。因此,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对于减轻乡镇负担,保障基层政权正常运转,保证农村公共服务提供,具有重大意义。安徽和湖北都是我国的农业大省,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建立与农村生产力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两省积极开展了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并取得明显的效果,也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今年初,为了学习借鉴安徽和湖北两省的经验,提高我省乡镇政权运行能力,省委政研室组织的省镇级政权运行情况课题组在赴安徽、湖北两省考察后,对皖、鄂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形成了有关报告。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刊特予以摘要刊登,以为参考。  相似文献   
4.
“每 +数量 +VP”(以下简称每式 )和“每隔 +数量 +VP”(以下简称每隔式 )是现代汉语中常见的两种形式 ,它们都可以表示动作或存在的频度 ,但对频度的确定 ,这两个格式在某些条件下是一致的 ,在某些条件下却并不相同 ,因此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历来都比较重视其语义特征的制约因素的考察。一吕叔湘先生主编的《现代汉语八百词》认为每式是指全体中的任何个体 ,强调个体的共同点 ,每隔式是表示同一动作有规律的反复出现。周世烈先生则详细比较了每式和每格式的异同。关于每式 ,他认为有时表示间隔有时表示非间隔。表示间隔只适用于成系列的事…  相似文献   
5.
我国环境资源立法长期依赖以命令、制裁为特征的行政强制机制作为首要的法律调控手段。这种环境立法的思路与环境要素配置市场化的法律价值取向严重背离。在未来的环境立法中,应摒弃单一实践机制的束缚,建构私法调控手段和行政调控手段相互平衡的法律实践机制。  相似文献   
6.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有权就海洋油污损害进行索赔,其索赔范围包括由海事部门支付的清污费用、渔业资源损失以及海洋生态损害。渔业资源损失索赔的请求权基础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请求权基础为国家海域所有权。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是一种机关法人,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代表国家就渔业资源损失和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时,它应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国家的名义提出赔偿要求。  相似文献   
7.
作为民族永续发展的目标模式,生态文明需要在理念与制度层面提供适配的法治保障.以自由资本主义启蒙运动价值传世的个体优位制度供给模式,已无法回应生态文明的秩序期待.以社会优位为价值导向的整体主义法治实践模式同生态利益的整体性保护需求之间具有科学上与法律上的适配性,应成为生态文明语境下生态法治自新的适切进路.  相似文献   
8.
代理授权行为法律地位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海峰 《法律科学》2002,36(5):83-89
代理授权行为是代理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对其法律地位的不同认识将直接影响到代理行为的效力。在与此相关的各种学说当中,主张代理授权行为具有独立地位的无因性理论更具有可采性。在制定民法典时,建议以其作为完善我国代理立法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9.
排污权制度论纲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邓海峰  罗丽 《法律科学》2007,25(6):76-83
排污权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对基于环境自净能力而产生的环境容量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作为一种资源物权,由于其具有客体无形性、占有弱化性、公私兼容性和相对的排他性,因此在民法法域内其归属于准物权的范畴.基于赋存载体、设立目的、权利功能、效力范围上的差异,排污权可被类型化为四种形态.就功能而言,排污权的确立为完善我国民法及环境法的权利体系,推进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及《京都议定书》的履行提供了重要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10.
环境容量的准物权化及其权利构成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邓海峰 《中国法学》2005,15(4):59-66
环境容量是描述环境要素纳污能力的自然科学表述。作为一种自然力的功能性载体,由于其具有可感知性、可确定性和相对的可支配性,因此具有成为准物权权利客体的可能。以其为客体而生成的准物权称为排污权,具有使用、收益等基本的用益物权属性,是我国推行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履行《京都议定书》的重要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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