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以"伪造空白信用卡"解释为"伪造信用卡"的方式将伪造空白信用卡的行为入罪并不妥当.未来立法对于伪造空白信用卡以及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等相关行为,应当以类似于"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方式入罪.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将持有、运输、出售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等行为犯罪化,有效地弥补了信用卡犯罪刑事法规的不足。但要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适用本罪,则必须对其客观特征进行准确的分析,即对“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中的“持有”、“运输”,对“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中的“非法”和“数量较大”,以及对“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中的“虚假身份证明”等,进行正确的分析和界定。  相似文献   

3.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罪质特征从根本上决定了伪造空白信用卡实质上是伪造信用卡的预备行为,在现有的立法框架下对于伪造空白信用卡的行为可酌情依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刑.对于一定严重程度的预备行为不宜按实行行为处理,《信用卡解释》第1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不妥当.  相似文献   

4.
将持有特定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我国的立法中已为数不少。1997年《刑法》已把伪造信用卡、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规定为犯罪。2005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把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有其理论上的正当性与现实中的实用性。对持有信用卡行为犯罪的立法依据,犯罪行为,主观心态,犯罪停止状态等一些问题的探讨,有助于信用卡的管理和国民经济的快速流转。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增加了三个罪名。第一条之罪名应被确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前罪中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行为不需要数量较大的要件,后罪是行为犯。因为“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这样的表述在动宾上明显不协调,第三条增加的罪名应该确定为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妨害军事通信罪。  相似文献   

6.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其危害行为“持有”、“使用”是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不应该放在一个罪名中规定,而是取消持有假币罪,把它的部分内容归纳到其他罪名中去;伪造后持有、使用自己伪造假币、伪造货币后又使用他人伪造的货币、购买假币后使用假币的行为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另外,增设本罪的单位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在刑法规定的伪造金融票证罪以及信用卡诈骗罪的基础上对信用卡犯罪作了全面的规定,明确了信用卡犯罪的多种行为形式,这样可以有效堵截法律上的漏洞,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但未将单位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此次修订的缺憾。  相似文献   

8.
对于使用假币的行为 ,各国刑法大多规定为犯罪。对于本罪的构成要件 ,中外刑法除对主体要件认识一致外 ,对于该罪其他要件的规定 ,则存在着一定差异。在侵害法益上 ,外国刑法普遍认为是公共信用 ,笔者认为是国家对货币的流通管理制度。在犯罪对象上 ,外国认为是伪造、变造的硬币、纸币或银行券 ,我国认为是伪造的货币 ,不包括变造的货币。在客观要件上 ,中外刑法均认为是将假币冒充真币投入流通领域 ,但我国还有数额较大的程度要求。在主观要件上 ,中外刑法均认为是出于故意 ,笔者认为还须具有“使用”之目的。  相似文献   

9.
对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客观行为的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罪数问题以及该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区别等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对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系《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其构成要件较为简单,但司法适用上仍存在较多问题.窃取,既包括秘密的非法获取,也包括公开形式的骗取,但不包括夺取、劫取、敲诈、胁迫等方式.非法提供不以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合法持有为前提,也不需要“违反法律规定”这一前置性条件,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特殊性,决定了对他人信用卡信息加以提供本身就是不法行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认定应与金融领域的行业标准保持一致,准确区分核心信息与非核心信息,且要把握信用卡信息资料质的规定性与量的规定性.在罪数上,同一主体实施的不同行为,原则上以牵连犯论处;不同主体实施同一行为,原则上以共同犯罪论处;不同主体实施不同行为,对于能够证明各行为人主观上共同犯罪故意的,应当以重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而排除单独罪名的适用.  相似文献   

11.
选择适当的侦查突破口和查缉犯罪嫌疑人是侦破伪造银行卡犯罪案件的关键。侦查突破口的选择可以围绕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流程,通过查清犯罪嫌疑人获取银行卡信息的途径,分析卡片的制作特点查找犯罪线索;查缉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通讯工具,交通、住宿信息,情报信息工作等方式进行侦查。此外,还要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完善证据链条。  相似文献   

12.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重要行为方式。被冒用的信用卡可以是冒用人通过合法途径得来的他人的信用卡,也可以是通过非法途径得来的他人的信用卡;可以是合法有效的真卡,也可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作废的信用卡;可以是有形的信用卡,也可以是账号和密码组成的数字信用卡;冒用的主体只能是除银行或信用卡特约商户工作人员和持卡人以外的第三人,盗划信用卡应以盗窃罪论处;冒用的方式包括自助式冒用和非自助式冒用,捡到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都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相似文献   

13.
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合法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从源头上对信用卡犯罪作了较全面的立法完善,增设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必须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客观方面予以认真的、深入的剖析,全面地理解和把握其所包含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伪卡"的认定应以伪造的信用卡中是否包含虚假信息并能实现购物、消费、取现等功能为主要判断标准。骗领型信用卡诈骗罪与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区分标准在于信用卡是否为银行合法发放。"使用"信用卡是指以能够实现真实信用卡的功能、用途的方式予以利用的行为。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通常应当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不仅包括合法持卡人,还应当包括经合法持卡人授权使用该卡的其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认定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应予证明的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以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盗窃行为和使用行为以及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为研究对象加以分析.拟涉及以下诸内容:以我国刑法文本为基础,讨论刑法学界对《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的理解;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关于信用卡的立法解释为依据,斟酌其中“信用卡”的定义;使用遗留在自动柜员机内的信用卡的行为;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并使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否存在转化型犯罪.  相似文献   

16.
信用证诈骗罪疑难问题研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是否要求非法占有目的,是信用证诈骗罪的一个核心问题。从信用证的性质及我国信用证诈骗罪的功能、我国刑事立法特色以及罪刑法定角度讲,应坚持“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区别“骗取信用证”与“使用伪造、变造的单据、文件”关键不在于行为手段上的差别,而在于行为直接侵害对象的不同;将本罪认定为行为犯符合立法思维。  相似文献   

17.
信用证诈骗案件是近年来多发的一类经济犯罪案件,其常见犯罪手法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付随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诈骗等。对于该类案件的侦查,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侦查措施,主要有分析信用证运作流程,寻找侦查突破口;收集查证相关单据凭证,为认定犯罪提供关键证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外逃;树立深挖犯罪思想,努力追缴赃款赃物;加强合作,建立查办信用证犯罪的协作机制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