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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刍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民事执行程序是运用公权力实现已确定私权的程序.执行机构实施强制执行时,债务人须容忍并服从其执行行为,但由于执行依据既判力和执行力扩张等原因,有时会造成对执行当事人或第三人利益的不法侵害,司法上将针对此类侵害的补救,称之为执行救济.具体而言,执行救济制度,是指因执行依据错误或执行程序中的违法执行、不当执行或懈怠行为对执行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而设定的一种程序保障或实体补救的权利保护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执行或不当执行行为进行矫正,对出现的后果予以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弥补和救济,从而实现对私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执行救济制度,是指执行案件中的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法院违法执行、不当执行或懈怠执行行为受到侵害时,能得到程序保障或实体补救的权利保护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进行矫正,对出现的后果予以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弥补和救济。本文拟通过介绍笔者所在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执行救济的具体实践,对健全我国执行救济制度做些思考。  相似文献   

3.
民事执行救济的设置在于矫正强制执行中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是实现民事执行程序功能和价值的重要保障。对于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考量,有必要在现有基础上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以便为执行救济制度的实施、完善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4.
李卫国 《河北法学》2012,30(9):56-61
民事执行救济是指执行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侵害时,依法请求有关机关采取补救和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我国200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救济制度作了补充和修改,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尚不能完全满足执行实践工作的需要.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必须全面充分地发挥程序性救济和实体性救济的作用,并且要明确规定这两种救济的承办机构与运作程序.  相似文献   

5.
执行乱的现象已成为当前我国执行工作中人们关心的一个问题.表现为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实施违法或不当行为,其后果是侵害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强制执行法上所说的救济程序,就是指在执行机关因强制执行而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时,使受害人在法律上得到救济的程序.对此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只有第209条专条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处理,而这一条规定的也比较含糊、简陋,具体操作程序不明确,实践中也不够重视.对于其他执行中的违法情况,则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主要靠执行法院和上级法院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每一个具体  相似文献   

6.
吴在存 《法学杂志》2004,25(4):75-76
正确适用和完善执行救济制度,是矫正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对利益受侵害人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和司法保护措施。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侵害执行相对人权益与执行救济制度缺失的矛盾十分突出,亟待从立法、司法上予以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混淆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不易操作、不利于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法院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受到很大影响。美国的做法为完善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保持法院司法审查的灵魂,将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化.同时确立行政执行之诉.强化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行为执行之诉的适用范围.应当以执行标的为基本划分标准,辅之以其他标准;在程序构造上,应当在当事人、举证责任、审理方式以及裁判和救济等方面设计与非诉行政执行不同的程序和制度.突出其和行政诉讼普通类型的区别和它的“执行”特征。  相似文献   

8.
民事执行是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公权力强行实现民事上的权利,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执行或不当执行行为进行矫正,对出现的后果予以程序上利实体上的弥补和救济,从而实现对私权的保护。执行救济包括通过执行程序本身获得的救济和通过审判程序获得的救济,通过台湾地区执行救济制度的借鉴,让我们更加我们深入、全面领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从而有利于全面贯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系列执行制度和执行措施,实现强制执行法公平、公正的价值追求目标。  相似文献   

9.
我国的强制执行立法,尤其是执行制度不够完善,是造成“执行难”和“执行乱”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文认为,采取单独立法体例,尽快制定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既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法学理论上也是可行的。为有效地克服“执行难”和治理“执行乱”,应当建立和健全执行合议制度。为避免执行工作的盲目性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必须完善申请执行人举报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为全面保障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程序、实体权利,有必要改革现行的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增设执行程度的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0.
执行异议制度是指当搿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当的执行行为伤害时,给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程序。其目的是保护当孕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我国立法关于执行救济的规定笼统、操作性不强,当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中受到不法或不当侵害时难以给予及时、全面的救济,因此,在研究国外规定及我国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设置与整个执行制度协调的执行救济制度极具现实意义,以期将执行中的各种异议纳入到程序中依法解决。  相似文献   

12.
执行救济制度的检讨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执行救济制度是设置在执行程序中的一道防错纠错的“装置”,其对于维护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执行权的滥用,保障执行公正,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意义重大。但是,现行执行救济制度受立法和实践的种种因素的制约,远不能发挥这道“装置”的作用。本文通过对现行执行救济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的分析检讨,着力论证了执行救济行为本质上应属于司法行为,并提出必须按司法权的基本理论重构执行救济制度的基本构想。具体而言,执行救济程序模式应实行当事人主义,救济的机构应脱离执行局而单设;寻求救济的事项应区分程序和实体权利;救济的方法因救济的事项不同而有所区别;救济的程序事项应明确具体。  相似文献   

13.
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兼评我国《合同法》74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 ,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当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 ,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 ,害及债权人利益时 ,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撤销权 ,也称废罢诉销权 ,起源于古罗马法 ,为罗马学者保留斯所创 ,所以也称保留斯之诉 ,是“债权人为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得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的权利①。罗马法的废罢诉权制度对后世民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继承了这一制度。我国《民法…  相似文献   

14.
苏萌 《人民司法》2023,(19):67-71
意思表示请求权执行制度通过民事执行请求权,连接了民商事主体的意思表示与立法上的法律拟制,构成不可替代的行为请求权执行制度的一部分。意思表示请求权执行直接以法律拟制方式达成相应法律效果,故无需采用间接强制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大多规定了意思表示请求权执行制度,我国现行法上仅有单一性规定。本次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将意思表示请求权执行制度纳入规制范围,并较为彻底地贯彻了当事人主义,取消了一般性的执行环节,在意思表示请求权不附条件、不附对待给付义务时,债权人所请求拟制的债务人的意思表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即可生效;而在意思表示请求权附条件或附对待给付义务时,亦不设置法院审查环节。但是,在权利保障方面缺少法院释明、协助提供证明文件和救济规定,程序运行未形成权利流转保护的闭环,有待于后续完善或司法解释补足。  相似文献   

15.
赵秀举 《中外法学》2012,(4):835-853
在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过程中,有关民事执行救济的内容无疑依然会是一个难点。民事执行救济虽然为执行程序中的具体制度,但就其内容而言则所涉内容甚为广泛:它是一种程序法上的救济,却与实体法密切相关;其目标是阻止执行机构的不当执行行为,但程序中的两造当事人却始终局限在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范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大幅度地增加了有关执行救济的内容,但尚不能就此得出结论认为已经构建了执行救济制度。而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依然缺乏从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中来认识和界定执行救济。此外,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制度和既判力制度的混乱不清,也加剧了执行救济制度构建上的困难。  相似文献   

16.
论我国民事执行救济法律制度之重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洪浩 《法学》2005,(9):78-83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包括程序上的救济——执行异议和实体上的救济——执行异议之诉,但两者的法理基础并不相同,并由此决定了制度构建的不同。执行异议以执行行为违法为前提,基于执行行为的行政权属性,从权力制约和权利救济出发,应采取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方式。执行异议之诉不以行政行为错误为前提,而以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为基础,该争议构成独立的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7.
"买卖《判决书》",从表面上看,是将《判决书》转让给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但本质上是就判决确认的权利而进行的转移。在获得判决确认权利的同时,受让人也随之享有强制执行请求权,成为适格的执行当事人。对于受让人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一般应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审查、处理。受让人对法院处理决定不服的,立法应明确赋予一定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8.
执行难和执行乱是当前我国执行工作中人们普遍关心的两大问题.执行难主要表现为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各种阻力,其后果是法律文书中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执行乱表现为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实施违法或不正当行为,其后果是侵害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执行乱的现象已日益引起人们的注意.目前大量发生且迫切需要解决的是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对于执行中可能错误执行第三人财产的情况,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专条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处理,但这一条规定的比较含糊、概括,实践中也不受重视.尤其是它没有给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以发动某种诉讼程序的权利,各地法院在适用其解决问题时并无统一的做法,由此导致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护.因此我们有必要学习了解境外各地的法律规定和实务,以便从中得到启示或吸取对我们有益的东西.  相似文献   

19.
在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过程中,有关民事执行救济的内容无疑依然会是一个难点。民事执行救济虽然为执行程序中的具体制度,但就其内容而言则所涉内容甚为广泛:它是一种程序法上的救济,却与实体法密切相关;其目标是阻止执行机构的不当执行行为,但程序中的两造当事人却始终局限在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范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大幅度地增加了有关执行救济的内容,但尚不能就此得出结论认为已经构建了执行救济制度。而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依然缺乏从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中来认识和界定执行救济。此外,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制度和既判力制度的混乱不清,也加剧了执行救济制度构建上的困难。  相似文献   

20.
民事强制执行系当事人借助国家公权力实现其经法律所确认的特定的私法上的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制度。执行救济在执行法律制度中有重要意义 ,没有执行救济就无法实现民事执行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一种无法诉诸法律保护的权利 ,实际上就根本不是什么法律权利。“人类的权利自始就是与救济相联系的 ,当事人脱离了盲动或依附而获得了一定权利时 ,也必有与之相适应的救济制度相随。没有救济可依的权利是虚假的 ,犹如花朵戴在人的发端是虚饰。”〔1〕“救济就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的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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