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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域外送达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域外送达概述域外送达作为国际司法协助的内容之一,是指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受诉法院依据其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上的有关规定或按照互惠原则,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经司法协助渠道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其中包括某些主权国家内部存在的域外送达特例———区际送达,即由于一主权国家在国体或政体上的特殊性,该国司法机关依据本国的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本国某些特殊行政区域内采取的类似于国际域外送达的诉讼程序。区际送达的基本性质属于主权国家内部的司法程序。我国既存在国际司法协助范…  相似文献   

2.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之我见曹静随着收回香港、澳门主权的日益临近,我国将很快成为世界上唯一的两种社会制度和多种法制制度并存的特殊的单一制的多法域国家。这样,区际法制冲突的产生和区际司法协助的开展将在所难免,内地与香港司法协助问题的解决尤为迫切。...  相似文献   

3.
随着以“一国两制”的构想和设计收回香港、澳门主权的日益临近,以及在这一构想下台湾问题的最终解决,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制度,已经成为一个十分紧迫的课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未来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和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现状的探讨,分析我国未来区际司法协助应采取的基本模式与基本作法。一在我国,区际司法协助问题将随着区际法律冲突一起产生,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对区际司法协助制度的确立,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鉴于这一点,这里将首先探讨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相似文献   

4.
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或一个国家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缉捕刑事案犯、侦查、审判刑事案件时相互代为或协助履行某些行为,以保证刑事司法工作顺利进行的活动。刑事司法协助有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国内刑事司法协助。但是,随着我国“一国两制”的贯彻实施,在中国大陆地区和香港、澳门乃至台湾之间,将出现一种既不同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又不完全相同于一般的国内刑事司法协助的新的刑事司法协助类型。我们把这种刑事司法协助称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  相似文献   

5.
中国区际司法协助方案选择徐昕中国将于1997年后逐步面对"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情况。区际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区际司法协助也随之产生。中国区际司法协助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笔者拟对中国区际司...  相似文献   

6.
区际法律冲突就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若干地区组成的国家为复合法域国家。而那些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一般称为法域。区际法律冲突存在这一事实必然要求复合法域国家及其各法域对区际法律冲突加以解决,以便促进复合法域国家内不同法域的人民之间的正常民事交往。如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呢?从各复合法域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一样,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有二:一是冲突法解决途径;一是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由于区际法律冲突毕竟是一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  相似文献   

7.
一、中国区际民事司法协助概况区际司法协助是一国内部不同法域的主管机关之间,根据该法域的法律或彼此间所订立的协议,互相委托,代为履行或实施某些司法行为或与司法密切相关的行为。①中国区际民事司法协助,即指中国区际私法协助,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作为独立法域的内地、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主管机关彼此间就私法问题,相互委托、彼此协助的司法行为。包括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司法协助;也包括港、澳地区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司法协助;还包括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司法联系与相互提供协助的问题。在国际司法协助中,依…  相似文献   

8.
国际司法协助是指主权国家司法机关应他方请求,代为实施或者协助实施特定司法行为的活动。它是主权国家开展司法合作,解决互涉法律问题的最基本形式,其主要依据是国内法律规定、国际双边或多边条约约定和国家之间的互惠原则。国际司法协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际司法协助包括民商事司法协助、刑事司法协助、引渡、诉讼移管、被判刑人移管和犯罪资产的返还与分享等。狭义的国际司法协助包括民商事司法协助和刑事司法协助。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是指内地、香港、澳门、台湾等四个法域,而其职能机关是指具体办理刑事司法协助事务的部门,它不仅限于司法机关,还应包括实际从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活动的其他机关。中国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是一个崭新而复杂的问题。在复合法域刚刚开始形成的背景下,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职能机关的确定,不仅取决于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且取决于实践的发展,并将随着各个法域行政和司法体制的变化而变化。  相似文献   

10.
"一国两制"背景下,最初为了解决大陆与港澳的司法冲突而产生的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具有"一国两制多法系"的特点,并且从司法合作逐步趋向司法协助。由于两岸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差异,相关司法部门在处理这些两岸间相互涉及的刑事案件时,在案件管辖权的界定及司法协助的方面出现不可忽视的问题。因此,区际司法合作怎样在法律制约下以规范秩序的方向发展,是当今法学界的重要研究课题。"全面合作、重点打击"的合作新模式是两岸区际司法合作的重大突破,关于台湾地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从刑事司法的程序和相应的法学理论的角度,本文侧重于评述具体的台湾地区的区际司法协助中,协助效率、犯罪行为的认定、移送审判的司法协作以及刑事司法证据协助几个层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曾加  吕东锋 《河北法学》2011,29(3):161-164
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发生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因从根本上来说是不同群体的利益所致。从本质上讲,区际法律冲突是法律的利益和正义价值的冲突。中国是一个存在着区际法律冲突的典型国家。构建中国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有效途径在理论诉求上需要坚持主权完整和"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立法层面上平衡各法域的不同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司法层面上则注重司法实践的实质正义。  相似文献   

12.
贾楠 《研究生法学》2005,20(4):101-111
世界上所有国家都是分地区管理的,但并不是所有国家都有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一般要求一国内部存在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各法域人民之间的交往产生众多的区际或跨地区法律关系;各法域互相承认外法域人在本法域的法律地位;各法域在一定条件下互相承认外法域的法律在自己的区域的域外效力。其中,一国内部不同法域的存在是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最重要和最根本的条件,是区际法律冲突区别于国际法律冲突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13.
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问题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国两制”是我国实现祖国统一的基本国策。随着1984年、1987年中英、中葡关于香港和澳门问题的两个联合声明的分别签署,随着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正式通过,随着海峡两岸交往的日益扩大和深化,可以预见1997年7月1日以后,中国将逐步成为一个单一制的包括大陆、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四种不同法律制度组成的多法域国家,即出现“一国两制四法”的格局。因此,如何解决诸如国内区际法律冲突等问题已成为国内法学界的一个崭新课题。而同时,如何认识和解决中国区际司法协助问  相似文献   

14.
论大陆与香港司法协助的模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大陆与香港司法协助的模式李新天一、英美法系国家区际司法协助的主要模式及其利弊分析(一)美国模式。美国是多法域的联邦国家,其区(州)际法律冲突问题非常突出。正因为如此,美国在区(州)际私法方面的理论和实践,①也就特别异彩纷呈,引人注目。在区(州)际司...  相似文献   

15.
司法协助原则是国际私法或区际私法所确认的处理国际间或一国不同法域区间的必要的协作关系时所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涉外民事诉讼日益增多,特别是按照“一国两制”构想收回香港、澳门主权的日益临近,以及在这一构想下台湾问题的最终解决,司法协助原则将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性。研究这一原则不仅有助于涉外案件审理活动顺利、有效地进行,及时、正确地解决涉外民事纠纷,而且有助于解决我国未来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为此,本文试就司法协助原则的有关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一、司法协助的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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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海峡两岸开展区际司法协助,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解决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问题首先必须树立“一国两制”的思想。早在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中国政府运用这一构想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成功实践已证明它是实现祖国统一的唯一有效途径,它也应该成为当前和今后海峡两岸开展司法协助的指导思想。根据这一原则,两岸间应有必要的协助、合作,但应区别于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确保这种协助途径无害并有助于国家的统一。其次,必须树立法域平等的思想。所谓平等,是指两岸法域在司法协助方面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既是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原则,也是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协助活动中,这一原则至少应体现如下二点:其一、大陆与台湾地区有关民、商事、刑事法律在特定时间内处于平等地位,两地彼此承认在一定条件下对方法律在本区域的域外效力;其二,在两地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当事人(自然人和法人)在法律上平等,其利益应同等保护。最后,必须树立互惠互利的思想。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跨法域诉讼的顺利进行。以维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得益,在跨法域的民商事和刑事诉讼中,有必要在送达司  相似文献   

17.
随着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继建立 ,“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格局在我国已经基本形成。建构科学、合理的中国区际刑事司法互助制度 ,已经成为中国四地立法机关、司法实务部门以及理论界共同关注的焦点。为了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结合起来深入研究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相关问题 ,澳门检察律政协会与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于 2 0 0 2年 4月 2 9- 3 0日在澳门联合举办了“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研讨会”。与会的刑事法学专家学者围绕有关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热烈的研讨 ,提出了…  相似文献   

18.
在香港、澳门回归以前,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具有非常特殊的性质,即既有国际司法协助的性质.也有区际司法协助的性质。这是因为,在港、澳回归前,香港、澳门分属英国和葡萄牙两国的管辖之下,进行司法协助,须与该两国缔结双方条约或经两国政府认可,因而具有国际司法协助的性质。但是香港、澳门终究是我国领上的一部分,因而内地与这两个地区的司法协助,属于一国之内司法协助的范畴.又具有区际性质。  相似文献   

19.
港、澳、珠三角地区的区际法律冲突及其协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港、澳、珠江三角洲地区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是指19世纪40年代以后,在我国因为三地之间各自法律规定的不同,从而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这种区际法律冲突具有与目前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律冲突,和其他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以及我国国内的其他法律冲突,都不尽相同的特点。“一国两制”原则和有利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原则是协调港、澳、珠江三角洲地区区际法律冲突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而由各法域协商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典来进行协调,应该是目前我国协调解决港、澳、珠三角地区区际法律冲突的较切实可行、同时也是行之有效的途径。  相似文献   

20.
恶意诉讼是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甚至利用司法机关公权力以达到自己不法目的的一种侵犯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危害司法公正的一种表现。具体表现为虚假诉讼、诉讼欺诈等形式,其后果必然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恶意诉讼行为的专门而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将恶意诉讼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符合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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