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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国际 BOT 方式概述BOT 这一英文缩写原文为 BUILT——OPERA-TION——TRANSFE 可翻译为建设——经营——转让,这是国际上为动员私人投资基础设施经常采用的一种办法,具体做法就是政府将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权交给私人资本,并授予特许权,然后由私人企业自行筹资建设,并在建成后自行运营取得预期收益,若干年后再移交给政府。BOT 实际上是政府和私人企业之间就基础设施建设所建立的特许权协议关系。在私人资本并不是很雄厚的  相似文献   

2.
一、BOT项目融资简介(-)BOT项目融资定义和基本特征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即‘建设─—经营─—移交”。它是指私营机构参与国家项目(主要是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项目)并与政府机构形成一种”伙伴关系”,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分配该项目资源、风险和利益的融资模式。典型的BOT项目融资,是政府同私营部门的项目公司(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外商投资)签订特许权协议,由项目公司投融资和建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这项设施,并通过提供有偿服务或产品,回收投资并取得…  相似文献   

3.
何文龙 《中国司法》2003,(12):68-69
BOT是20世纪80年代在国际上兴起的一种项目融资和建设模式,主要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简单地讲,BOT就是以政府特许权换取非公共机构融资建设经营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投资方式,特许期内,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的运营来获得利润,并用此利润来偿还债务,特许期满后,整个项目由项目公司无偿或低价移交给政府。BOT项目的核心问题:一是特许权;二是以有限追索权为基础的项目融资;三是风险分担。这些是BOT项目的本质特征,贯穿于BOT项目的整个周期。 BOT项目的本质特征决定了BOT项目的立项研究有别于一般项目的立项研究。一般项目的立项研究无论在学术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已有一套完整的方法和内容要求。而对BOT项目的立  相似文献   

4.
略论BOT特许权协议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张晓君 《法学家》2000,(3):81-87
BOT是英文“Build 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即“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是80年代后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带资承包方式,主要用于电力、交通、供水、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上。较典型的BOT定义是:东道国政府与私人投资者签订协议,将某一大型基础设施的投资、融资、经营和维护等特许经营权授予私人投资者,并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通过经营所得偿还项目的债务和回收投资,特许期满后无偿地将该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东道国政府。...  相似文献   

5.
BOT 是目前世界上盛行的主要的特许权投资方式。BOT 特许协议是东道国政府与私人投资者(本文仅指外国私人投资者)订立的协议。通过该协议,私人投资者获得建设、营运东道国某个国家项目(多为基础设施)的特许以及东道国政府在政治风险方面的支持和保证;东道国政府则通过协议对项目实现一定的控制(如社会安全、产品质量、项目维修与保养等),以确保  相似文献   

6.
BOT项目协议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BOT是一种新型的私人直接投资方式。BOT项目协议是东道国政府与项目公司之间关于项目开发、运营和移交各阶段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BOT项目协议的法律性质,是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前提,直接决定着BOT项目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角色。本文认为BOT项目协议不是所谓的国家契约,而是国内法契约,并在比较BOT项目协议与行政合同的基础上,提出BOT项目协议是类似与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的民事合同。  相似文献   

7.
刘瑛 《法学杂志》2002,23(5):65-67
BOT项目投资是 80年代开始兴起的一种新型投资形式。本文从分析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立法指南》草案入手 ,对我国BOT争议解决法律框架的构建提出了若干建议。在对ICSID管辖权分析的基础上 ,本文对我国利用ICSID解决BOT项目中缔约政府与特许权人的争议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我国推行特许权经营存在的问题与法律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政府财政和国内银行贷款大幅增加能力受到约束的条件下,应该努力寻找适合民间资本、境外资本介入的融资渠道。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推进特许权经营。特许权经营是指政府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特许,由民间公司或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  相似文献   

9.
宗延军 《中国律师》2005,(11):52-53
在BOT项目谈判的过程中,单就法律而言,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投资方最为担心的就是BOT合同的法律性质即BOT合同是民商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因为合同的相对方是一个地方政府。其次,投资方总是关注:一旦产生风险,投资方如何确保投资的回收,即解决投资方的担保权问题。再次,从合同设计的层面上讲,作为投资方的律师,还必须把BOT的一般特征和污水处理项目的特征相结合设计出相关的合约条款,即如何在污水处理项目中体现BOT的特点;最后,项目公司的设立方法。一、如何体现BOT项目合同的民商性在BOT项目的谈判中,以特许权协议为主…  相似文献   

10.
关于BOT项目的风险分析及政府保证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BOT是英文“Buile-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思是“建造—运营—转让”。BOT的含义是指东道国政府授权或委托某一外国投资者(项目主办人)对东道国的某个项目(通常是基础设施或公益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并按约定的年限进行经营、在协议期满后将项目无偿转让给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的一种交易方式。这种方式自80年代以来越来越引起发展中国家的兴趣,并成为一些国家配合投资促进战略和吸引外国资本的重要措施之一。如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菲律宾PAGAILAO电站以及泰国南部装机200万线的电  相似文献   

11.
由于BOT(Build-Operate-Transfer)投资和融资方式,能够同时迎合各国基础设施建设的迫切需求和大量国际资本的赢利目的,因而它自从产生以来,就已经并继续大规模地在广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得到广泛运用。中国近年来也在一些地方尝试或正在积极酝酿BOT这一投融资方式,以求更为有效地解决经济快速发展与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而导致的“瓶颈”问题。本文主要从律师为BOT项目建设和运作提供法律服务的角度作一探讨。BOT投融资方式的特征及法律调整一般认为,BOT是政府采用某种形式通过特许权协议将本应或习惯上由其…  相似文献   

12.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是一种在英国率先兴起并在欧洲国家得到较多应用的投资方式,中文意为建设一经营一移交,即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方在特许期内拥有对该建设项目的营运和维护权,营运和维护的收益是投资利益的保证。特许期满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或无偿地移交给政府,或按协议由政府赎回,或签订新的协议由投资方继续营运和管理。这种投资方式越来越受到关注,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在我国的实践中,标准意义上的BOT项目应用并不充分,而类似于BOT模式的项目却大量存在。当众多专家学者来共同研究这一课题的时候,本文却试图换一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即不仅要看到这种类资方式的优势,同时要看到这种投资方式的弱点,以及克服这些弱点的有效手段之一——公证介入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3.
BOT是20世纪80年代国际上新兴的一种项目融资和建设模式,主要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由于其具有融资能力强,自有资本需要量小,投资收益有保障等众多优点,自从其问世以来很快便风行全球并传蔓至中国,本文拟从BOT的基本法律关系、BOT特许权协议和BOT项目的法律性质三个方面对其法律属性进行解析,以为我国的BOT法律实务略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14.
BOT政府特许权工程项目的法律特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BOT政府特许权工程项目的法律特征●于安建设、经营和移交是实施BOT工程项目的基本经济活动环节,它在法律上的表达方式是:融资建设、经营回报、无偿移交。这三个环节是研究BOT法律特征问题的基础。一、BOT方式的法律本质特征是利用非公共机构的资本力量和经...  相似文献   

15.
BOT项目的主要法律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BOT项目是在政府特许授予专营权基础上开始的投资、建设、经营和转让的活动过程。特许授权的法律形式基本为两种:立法性特许授权文件和合同性特许授权文件。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BOT项目特许授权文件的采用大致有以下四种类型:  相似文献   

16.
BOT是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的一种方式,它以政府和私营机构之间达成的特许协议为前提,由政府特别授权私营机构筹集资金建设某-基础设施并许可其在一定时期内经营管理该设施.BOT方式蕴涵着巨大的潜能,应当成为我国现阶段基础设施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受到国家及各地政府决策部门的高度重视.在未来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应当明确规定风险分担事宜和政府可以提供的保证以及责任承担事宜等难点问题.  相似文献   

17.
(一)我国BOT项目融资的法律框架BOT项目融资结构复杂,需要签署的法律文件繁多。要求有公正成熟的法律框架体系保障债权人和投资者的权益。目前,我国关于BOT项目融资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年发布的《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1995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借用长期国外贷款实行总量控制下的全口…  相似文献   

18.
爱刑人特许权,是受刑人权利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后,监狱学界提出的一个权利概念。该概念的提出与发展,对监狱丰富现有的改造受刑人的手段、激励受刑人积极接受改造等方面,在理论上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一、受刑人特许权的含义特许权,英文是 Privilege,其含义为不同于其他公民所享有的,而由某个人、组织或者阶级、阶层所单独享有的利益或者好处,是一种特殊而非普遍的权利(或者权力)。国内学界对特许权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特许权的主体,是监狱及其工作人员。另一种观点认为,受刑人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利,二是受刑人特许权。即特许权与法定权共同构成服刑人员的下位概念。很明显,第一部分学者主张的特许权是公权力。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为:第一,通过受刑人的特许权,比如与配偶的同居权,可以折射出监狱管理部门的权力范围;第二,特许权享有主体是受刑人时.才能将特许权的利益价值体现出来,即它能给受刑人带来某种利益;第三,权利(力)应主要是弱者的权  相似文献   

19.
殷雁双 《河北法学》2005,23(11):55-62
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长期以来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为了改善现状、吸收私人资本或外国私人资本投资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我国政府对国际BOT特许权协议项目实行:现行试点、宏观引导、逐步推开、规范发展的策略。但是几年来的实践结果表明,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为了避免陷于诉争和以政府的财产承担责任,而授权政府的主管局或政府控股企业,以他们的名义与投资商签订特许协议,从而导致主管局或控股企业的权利范围和承担责任能力大打折扣,进而加大项目投资方的非商业风险,使得外国投资者得不到投资安全,严重制约了我国基础经济建设的发展。  相似文献   

20.
BOT法律问题研究中的几个误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学者近年来在对BOT法律问题的研究中存在几个明显的误区:一是对BOT本质认识的片面性;二是没有将基础设施利用人作为BOT特许权协议的第三方主体;三是忽视对BOT之适用范围的研究;四是因缺少对公产管理规则的了解而导致对BOT基础设施所有权问题的过度关注;五是忽视对于违背公共设施设置本来目的进行收费的问题的预防与规范;六是偏爱仲裁方式来解决BOT争端;七是BOT项目的实施主体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人为增加了法律适用上的障碍;八是盲目地要求国家立法机关专门就BOT问题进行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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