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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行政罚款制度。行政罚款作为一种典型的行政处罚方式,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发挥着重要的教育与惩戒作用。然而,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罚款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行政罚款主体不明确、行政罚款金额标准不明确、缺乏行政罚款监督。为纾解上述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制度所存在的问题,通过明确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制度的主体及其权责,落实网信办统筹监督职能,明确相关职权部门的管辖权限;确立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制度的罚款金额标准与裁量基准,形成全新的、可供参考的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罚款实施细则;构建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的“合规减免”规则与柔性执法规则;通过设置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罚款听证程序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行政罚款监督管理制度,以期在实现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目的上,保障违法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  相似文献   

2.
一月回眸     
监督 为了减少和避免执法不公,4年前,武汉开始探索规范执法行为的新路——执法责任制。最近,当地颁布实施《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应建立执法审核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复议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执法检查制度,举报、投诉、回访制度,执法监督员制度,执法评议制度,执法公示制度,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等。有规矩自成方圆,对于公正执法,武汉市民看到更多希望。  相似文献   

3.
朱谦 《法治研究》2014,(11):46-54
在环境执法实践中,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比较常见,而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则显得十分混乱.从环保部近年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来看,几乎都是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这不仅使得各个单行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规范“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范被严重闲置,而且因违法成本降低而在很大程度上放纵了该类环境违法的实施.对于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该将各个单行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的相关条款所规制的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的种类,分别适用各单行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规范进行处罚,并最终合并计算依各单行环境法律处罚的罚款数额,而《条例》第28条可以作为单行环境法律难以适用时的补充规范。  相似文献   

4.
虽然《行政处罚法》已颁布和实施,但是,如果不严格执行,就必然发挥不出它应有的作用。为了保障《行政处罚法》的严格贯彻实施,作者从为何建立和执行行政处罚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中要遵守法定原则、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制度、完善行政处罚救济制和依法追究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5.
从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到"吹哨报到""接诉即办",新时代呼唤赋予基层街道乡镇执法主体资格,《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行使的规定,使街道乡镇行使综合行政执法权遇到了法律障碍。《行政处罚法》修改应顺应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需要,明确街道乡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地位,将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由街道乡镇决定,授予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处罚种类的创设权,使处罚与纠正违法、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的原则具体化,成为行政处罚遵循的基本准则。  相似文献   

6.
一、量罚在卫生监督执法中的重要性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卫生行政违法行为,客观上存在着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多样性、复杂性。违法行为千差万别,两种完全相同的违法行为是不存在的,这就决定违法责任的千差万别,行政处罚也不可能千篇一律。如何才能做到罚责相称呢?如何才能做到行政处罚公正呢?所有这一切都说明在卫生监督执法中开展量罚的研究对正确实施行政处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丛义 《法制与社会》2013,(25):195-196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各地城镇化发展迅速,在城市,违法占地、用地现象日益增多,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中面临的难题日益显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在行政处罚法中第一次出现的。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目的是解决行政管理领域中比较混乱的行政处罚行为,从而实现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执法法治化的目标。对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中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理论界、执法界都对其缺少关注和探讨。本文以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监察制度为例,以《深圳市土地监察条例》为样本,从具体条文和机制建设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发现土地违法行政处罚制度存在的问题,归纳试点工作运行情况,并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探求更加完善的行政执法机制。  相似文献   

8.
据《深圳特区报》报道,珠海市工商局在全系统内推行警 示告知制度,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市场巡查中发 现的一般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为初次违反 的经营者,先行警示,并书面告知执法程序,向当事人讲明其 违法事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正的时间和方式;对经警 示告知后仍不改正的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而没有履行警示 告知程序的,不予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9.
张铁安 《法制与社会》2011,(21):216-21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所称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和检察人员在履行执法办案职责时遵守法律、纪律和规章制度情况实施的监督。执法办案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如果这个权力失去监督而被滥用,就会损害法律的尊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多年的实际情况看,检察队伍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多数发生在执法办案环节。因此,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职能部门,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是很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10.
卫生行政处罚既是一种行为,也是一种监督手段。执行行政处罚状况如何,直接体现食品卫生执法的监督管理职能,也反映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能素质和执法水平。故此笔者对龙岩市94-98年所实施的4189件行政处罚案例进行了分类统计,并依据《食品卫生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了法律意义上的评析,以提高执法水平和监督效果。  相似文献   

11.
作者结合一起利用虚假文凭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案例,对医师考试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何处理进行探讨,把握规范性文件的实质精神,慎重处理在医疗服务监督执法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引发思考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2.
行政机关在对一例违法使用外国医师案实施行政处罚时,发现违法医疗机构已进行了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对于如何认定行政违法的责任主体,执法人员和相对人发生了争议。本文通过对该案的分析,就医政监督执法中违法医疗机构发生变更后行政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分类讨论。  相似文献   

13.
卫生行政处罚的回避制度,在现行的《行政处罚法》中已有原则性的规定。它的建立就是要求卫生行政执法公正进行。它是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认定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恰当地给予行政处罚,追究违法者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要求,是卫生行政处罚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制度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较笼统、给卫生行政执法,查处违法案件,执行回避制度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就卫生行政回避制度讨论如下:1.回避的概念和意义1.1.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是有法定的情形,必须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从此,笔者理解为,卫生行政处罚的回避制度是卫生行政人员具有法定的情形,必须不参与办理该卫生行政处罚案的制度。1.2.回避制度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杨国栋 《政府法制》2013,(25):47-47
《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将从9月1日起实施。对于在公厕内乱涂乱画、吸烟、吐痰以及便器外便溺等行为,有关部门将处以100元罚款。有市民质疑办法出台后,如何进行监督与执法,让相关规定不会成为一纸空文。(8月19日《羊城晚报》)  相似文献   

15.
行政处罚机构的设立,是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其他法律名称也作同样简化)1996年10月1日实施之前,由于无法可依,乱设行政执法机构、滥施行政处罚的情况相当严重,《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之后,这种不正常的状况也并没有得到根本扭转,违法设立行政执法主体的现象依然存在。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作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6.
修改后正式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在充分吸收实施试行法12年来经验的同时,作出了两项重大的调整:一是食品卫生监督体制的调整。将原来由卫生防疫机构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改为卫生行政部门行使,明确了行政执法的主体。二是对法律责任一章作了全面修改,行政处罚力度和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明显增加,体现了对违法者严历制裁的原则。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从而对于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促进依法廉洁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在基层从事食品卫生执法多年,对近年来食品卫生执法处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与两部法律规定不相适应情况深有体会,现就基层食品卫生执法中行政处罚的实施进行一下浅论。  相似文献   

17.
在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有时会与相关部门发生执法争议,必须及时有效地解决。近年来,我市卫生部门就放射许可与环境保护部门发生了争议,就学校食堂饮食卫生监管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生了争议。在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这两起执法争议都依法得到了妥善地解决。  相似文献   

18.
汤莹 《法学》2023,(3):37-50
《行政处罚法》第48条规定的公开行政处罚决定是对公开原则的贯彻。以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执行”过程为观察视角,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后公开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并非一种行政处罚类型,而是具有精神作用的事实行为。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监督行政机关和被处罚人,确保行政处罚的实效性。鉴于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有必要通过目的限制、程序限制和权利保障进行法律控制。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的内容复合性和公开行为的从属性,适用时应注重差异化处理和过程性控制,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正2014年3月1日,《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将自然生态和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违法建筑的控制和查处、道路交通管理领域定芦行政执法重点领域。而针对行政执法出现问题后把责任推给临时工的现象,该《办法》明确规定了执法人  相似文献   

20.
目前,我国对食品卫生质量监督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执行,但由于种种原因,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卫生质量进行重复监督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加重了被监督单位或个人的不必要负担,另一方面被不法分子利用管理上的空隙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严重违背了"相互配合,共同把关"的原则。本文旨在对两执法部门间的交叉影响、后果以及成因和对策等进行探讨。1.目前产品质量监督和食品卫生监督在执法中的重复和矛盾:执行产品质量监督的技术性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技监部门),依据的法律、法规有《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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