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0 毫秒
1.
刑法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自然人主体划分标准不合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只能限定在以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而不能扩大到以偶然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建议行为"不是内幕交易罪行为方式之一;本罪是以利用内幕信息为要件。  相似文献   

2.
内幕交易的主观方面在理论与实务中争议较大,不仅司法、执法中操作不一,理论界也鲜有系统全面论及。通过梳理中外理论与实践中的疑难,主要分析了如下问题:一是内幕交易的行政追责是否包含主观要件的判断;二是在内幕主体与内幕信息连接点或称内幕交易因果关系问题上,我国在选择"知悉(持有)标准"的基础上,应借鉴SEC规则10b5-1的做法,明确规定抗辩情形法定豁免的条件,减少证监会和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间,以利于矫正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的不正之风。立法机关也应修改《证券法》第73条,实现与《证券法》第76条、《刑法》第180条的统一,删除"利用内幕信息"之规定,将内幕交易定义为内幕交易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的相关交易。  相似文献   

3.
内幕交易犯罪法律问题研究及其立法完善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内幕交易犯罪严重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对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交易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的认定,我国立法还存在着一定的疏漏和不完善的地方。对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应增加相应的范围,泄露内幕信息罪主观方面可以由过失构成,内幕信息的知悉人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情节严重的行为应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相似文献   

4.
内幕交易是证券法律所禁止的损害他人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的证券禁止行为。内幕交易行为违背“三公”原则,会造成投资者对市场不信任,破坏诚实信用这一市场行为基本准则。对该行为的认定及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承担既关系到对禁止行为实施主体的惩治,也关系到对行为受害者的补偿。但对内幕交易行为如何认定及其行为人应负何种法律责任,在我国司法界存在争议。本文在我国现行立法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有关该行为的规则,系统地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要件,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论依据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
由于内幕交易案件专业性强的原因,司法实务部门一直以来对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存有困惑,对于该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准确认定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点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点之间的时段构成了内幕信息的敏感期,法定内幕人与非法定内幕人的认定决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内幕交易行为以类型化固定可以确保裁判尺度的统一。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的内幕行为的综合分析,有助于解决该罪认定中的常见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6.
由于内幕交易案件专业性强的原因,司法实务部门一直以来对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存有困惑,对于该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准确认定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点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点之间的时段构成了内幕信息的敏感期,法定内幕人与非法定内幕人的认定决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内幕交易行为以类型化固定可以确保裁判尺度的统一。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的内幕行为的综合分析,有助于解决该罪认定中的常见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7.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一种典型的证券犯罪。由于行为隐蔽、专业性强,实践中对于该类案件的侦查和认定存在一定困难。本文以“杭萧钢构”案为样本,在剖析该罪犯罪构成特征的基础上,对其侦查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8.
论内幕交易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所谓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如下:一侵害的客体。就该罪而言,其所侵害的就是内幕信息不得泄露、不得滥用的制度,“不得泄露”即学者们经常提到的信息保密制度,后者是禁止内幕信息的非法利用。二者密切联系的,但就内幕交易的立法主旨而言,“不得滥用”应是核心。现详述如下:利用证券信息作投资决定,是投资者的基本投资权利。…  相似文献   

9.
中国法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规定为知情人员与非法获取人员,而关于非法获取人员的范围与认定标准等都欠缺详细的规定。依据立法规定,并参照外国法理论,非法获取人员应是指除内幕人员外,可以凭借与发行公司或内幕人员的关系而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利用非法手段取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对非法知情人员,美国判例则创制出了"信息泄露理论"与"盗用理论"以规制该类人员的内幕交易责任。对内幕人员的配偶与直系血亲,中国法应明文规定其相关责任,并利用"信息泄露理论"进行规制,而对其他以非法手段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员,则不妨适用"盗用理论"以进行惩治。  相似文献   

10.
论证券内幕信息的构成要素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中一种最为普遍和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而内幕交易的存在是以内幕信息的存在为前提的: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发生的依据,内幕信息是决定内幕人的根本标准,利用内幕信息是成立内幕交易的最终法律条件。因此,研究内幕信息,对于我们正确把握内幕交易的本质,充分认识内幕交易的运行规律,科学评判我国现行反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优劣,恰当提出完善我国反内幕交易法律的对策,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理论和立法上有关内幕信息的不同观点和不同立法的比较研究,认为内幕信息应当由未公开性、确切性和重大性三大要件构成。  相似文献   

11.
“老鼠仓”问题法律应对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狭义上界定“老鼠仓”的范围,将导致无法依据《证券法》第43条及第199条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证监会对两起“老鼠仓”的处罚根据存在瑕疵。《刑法修正案(七)》将“老鼠仓”类犯罪与内幕交易罪加以区分是没有根据的,“老鼠仓”现象本来应属于内幕交易罪的范畴,因此,当下应对“老鼠仓”问题的最佳法律对策应为增设普通背信罪,以规制“老鼠仓”及类似违法现象。在条件允许后,通过扩充《证券法》中内幕信息的范围,最终将“老鼠仓”类犯罪纳入内幕交易罪中。  相似文献   

12.
证券内幕交易、泄露证券内幕信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投资者公平交易的权益。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方面为一般主体,除自然人外,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因过失而泄露证券内幕信息,不构成本罪。确认主观方面应用客观归责的原则。判处罚金刑时,应正确确定违法所得。  相似文献   

13.
在内幕交易犯罪中如何认定内幕信息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重大问题,内幕信息的认定应当坚持非公开性、重大性、确切性的标准。对于内幕信息的传递应区分具体案情的不同情形,依法追究直接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下面传递层级的人员,基于罪刑法定之原则,不宜进行刑事处罚。对行为人利用相关信息做出预测的情形,只有行为人利用的是内幕信息做出预测时才可进行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14.
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显著待征之一是经济的证券化。因而,保护、规范证券市场,使之健康、有序发展,无疑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刑法增加规定了内幕交易罪,本文拟就此罪作一探析。一内幕交易罪的概念及特征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内幕交易罪的构成具有以下主要特证:(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  相似文献   

15.
未公开信息是我国证券期货犯罪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行为对象要素。有必要在刑法理论上充分论证未公开信息的实质内涵与规范边界,推动司法解释、刑法实务对未公开信息的内容和范围进行明确界定。未公开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对相关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按照规定采取规范管理的投资经营、技术分析、监督管理、行业资讯、调控政策等信息。证券期货犯罪司法实务应在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准确界分的基础上全面把握未公开信息的特征。  相似文献   

16.
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是理解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理论依据,《证券法》颁布以前,主要依据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法》颁布以后,已由《证券法》作为理解本罪的主要理论依据,并且《证券法》对有些问题作出了补充和修改;而现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修改,涉及期货犯罪内容的增加,期货方面的法规如最新的《期货交易暂行条例》等也成为了理解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新的理论依据,因而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期货法规的规定重新研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内幕交易案件频发,无论是"杭萧钢构案"还是"上海组龙内幕交易案"都在司法认定方面引起了理论和实务界的较大争议。这充分表明,在认定内幕交易罪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待解的难题。只有在对这些司法难题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重构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改善内幕交易行为的取证路径、强化内幕交易的执法力度、完善机制设计,才能破解司法难题,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保障证券法律法规得以遵守和执行。  相似文献   

18.
对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券内幕交易是内幕交易人员利用知悉的信息实施的违法行为。它违背了证券市场奉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损害了公众投资者的正当利益,因此,应当成为法律规制的对象。我们可以从内幕交易的含义、我国的现状和成因等三个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在内幕交易犯罪中如何认定内幕信息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重大问题,内幕信息的认定应当坚持非公开性、重大性、确切性的标准。对于内幕信息的传递应区分具体案情的不同情形,依法追究直接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下面传递层级的人员,基于罪刑法定之原则,不宜进行刑事处罚。对行为人利用相关信息做出预测的情形,只有行为人利用的是内幕信息做出预测时才可进行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20.
强迫交易罪的“暴力”程度,针对人时以轻伤为限,针对物时以“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为上限。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实施强迫交易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区分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主要应结合“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所牟取的非法经济利益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和比例”、“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程度”等三个方面作出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