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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实践中,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对此,当事人即便不服,也无法提起行政诉讼。可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有权选择采纳或者不予采纳,这也就意味着,可能出现在民事判决之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效力不被认可,但行政法意义上却具有效力的矛盾场景。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底是否行政可诉,本文将对交通事故和其认定书的性质进行分析,进而论证交通事故认定为行政确认行为,从而对其可诉性进行理论和实践的论证。  相似文献   

2.
交通事故认定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一直是学术界和行政审判实务界存在争议的问题,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争议更大,这直接影响了司法统一性和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表面上来看,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民事争议中的裁决行为,起着一种证据的作用。但实质上,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一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办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就交通事故责任所作的认定不服时,只能申请重新认定,而对重新认定仍不服时,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办法》没有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  相似文献   

4.
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新认定不服,能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且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犯的问题,因而,责任认定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作行政案件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确定肇事方与受害方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处理,其责任认定书只能视作一种证据,不属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不能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未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这种责任认定虽属一种定性、定量蛄论,但它并不是对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进行直接处理,不属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  相似文献   

5.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救济途径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刘星  李娜 《河北法学》2006,24(1):134-14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确定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公安部的部门规章随即取消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程序,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这使得关系到交通事故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的责任认定没有救济途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旦错误,将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危害.从理论与实践上分析研究了交通安全法的这一弊端,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6.
随着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的出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应是不争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发文规定单独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诉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公安部也以批复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从事公安交通管理的不少同志也认为,没有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列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若干解释》出  相似文献   

7.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 后,依法对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作出责任大小认定的 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由于诸方面 的原因,人民法院未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行政案 件受理。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 条例也仅把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 据。在实践中,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只 能复议一次或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 事诉讼。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   

8.
现行法律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性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问题饱受争议,从法学角度分析,通过交通事故认定后制作的认定书具有具体行政行为性质。重构交通事故认定程序及救济程序,使之公正、合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人民法院报》2005年5月10日B3版(说法栏目)刊登一篇题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可起诉”的文章。该文先介绍一宗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而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的真实案例,然后针对该案所涉及的“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进行评说。该文作者指出,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是具有行政法效力的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显而易见的,这样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也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将是令人遗憾的事。在该文作者看来,上述问题似乎毫无讨论余地。可是,本人在认真拜读该文并对其观点反复推敲之后,对其观点及论述方式却不敢苟同。因此,不揣浅陋,发表一些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10.
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   在我国,法院每年受理的全部案件中,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则在这类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证据作用。所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认当事人责任大小的单方行为。   长期以来,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可以纳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在法学界一直存在着广泛的争议。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则被作…  相似文献   

11.
交通肇事罪是近年来在刑事审判中经常遇到的一类犯罪,在认定犯罪中,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应否进行审查,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笔者认为,如同法医鉴定结论一样,也应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进行审查,这与审查案件其它事实证据一样重要,本文拟就如何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略陈管见。一、要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章,其是否有主  相似文献   

12.
在目前的行政审判中 ,对颁发房地产权证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依行政诉讼理论 ,该类案件的诉讼目的是审查颁证机关是否尽到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 ,但在部分此类案件中 ,当事人形式上是对行政机关颁发房地产权证的行为不服 ,实质上是对颁证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有争议。如何在行政案件中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往往做法不一。本文将以下述案例为引线 ,试对其中蕴涵的法律问题加以梳理和探索 ,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正> 一公安机关裁决的行政处罚,概称治安管理处罚。对于这种处罚,如果当事人不服,通常是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的;但过去没有规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年来,在公安法规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治安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相似文献   

14.
1.高法新司法解释规定,不服拆迁裁决可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司法解释,当事人之间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将不再受理。拆迁单位与拆迁户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拆迁当事人可  相似文献   

15.
耿博 《知识产权》2005,15(6):46-50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一直以来是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职权,对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审查中,法院多年以来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的合法性,并不涉及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实质性审查.但2003年的一起判决,却打破常规,法院直接做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判决,并且通过内部规范的方式将这一判决形式固定下来,并不断的有类似判决作出.这种案件的判决方式在知识产权界引发了诸多争议.笔者在总结了正反两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从专利权自身属性的角度分析了产生分歧的根源,并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16.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这里的“复查”应当理解为原审批机关对劳动教养决定进行重新审查,而不能理解为或者视为行政复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有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7.
对不服公安机关侦查行为案件的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不服公安机关侦查行为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审理以及如何审理,行政法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一致。本文拟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可诉性及其司法审查的标准等问题进行探讨。一、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可诉性有人认为,公安机关侦查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无权受理,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公安机关侦查行为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有权对其进行司法审查。首先,从公安机关的性质来讲,侦查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易…  相似文献   

18.
本文在考察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主管的现状基础上,论述了这种主管的必要性及其发展趋势;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主管权是行政职权的组成部分,其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只有法律有权规定民事纠纷的强制性主管,法规只能规定选择性主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对此作出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提起诉讼不必复议前置的立法选择是正确的;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提起诉讼的性质认定应以两个标准来判断;对行政裁决进行审查的特殊性;对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在授权、程序和立法技术上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9.
目前,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服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这一行为实际上成了公安机关最终决定的行政行为,缺乏应有的法律监督,不符合依法治国的理念.事实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履行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行为,其法律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应当完善对这一行为的法律救济制度,允许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20.
刘星 《河北法学》2002,20(1):149-151
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是一种典型的公安具体行政行为 ,而非技术鉴定性质。责任认定关系着当事人的罪与非罪和损害赔偿等。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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