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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运动之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得到了广泛传播,"在马克思主义传播到中国的时候,各派社会主义都来了","超过了马克思主义","在共产党成立以前就进行辩论,在共产党成立后,又进行辩论,陈独秀在这方面就写过好几篇文章.结果把无政府主义驳倒了,把其他各派社会主义思想驳倒了,马克思主义站稳了脚,在中国无产阶级思想界里边有了它的地位".关于陈独秀在这场大论战中对无政府主义的批判,史学界已有文章专门论述;但对这场大论战中,陈独秀对第二国际修正主义思潮的批判,迄今为止,尚无人加以阐述.本文试图就这一专题,加以探讨,以就教于史学界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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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尚庆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1993,(4)
宋庆龄是世界上公认的“二十世纪最伟大的女性”,是近代中国探索妇女解放道路的先驱。她关于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思想,是一份宝贵的精神财富,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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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对完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规制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学术界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很大争议。本文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履行处理交通事故职责的行为,其法律性质应该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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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是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的重要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指行政执法证据具有进入刑事诉讼领域的资格,无需刑事侦查机关再次履行取证手续.“等证据材料”的范围既包括实物证据,也包括言词证据,凡是不能在刑事诉讼中重新收集、调取的行政执法证据,都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应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对行政执法证据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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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服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这一行为实际上成了公安机关最终决定的行政行为,缺乏应有的法律监督,不符合依法治国的理念.事实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履行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行为,其法律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应当完善对这一行为的法律救济制度,允许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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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是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的基础。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作的责任认定,只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对行为人在交通肇事罪中的责任认定,应按照刑事司法的理论来确定,不能将行政责任认定等同于刑事责任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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