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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杜志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3)
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决定的案件。文章着重论述第二种自诉案件中证据的规格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以及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管辖交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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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尚志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23(5):33-39
在我国,重婚属于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既可以由被害人等告诉权主体提起自诉,也可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责主动介入从而启动公诉程序.立法显然的隐含立场是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这种诉权模式可以较好地避免刑法的负面效应,节约刑罚资源,同时又能有效解决纠纷而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将重婚罪直接纳入公诉范围并不能解决该类案件取证难的问题.为有效消解重婚犯罪追究中的不利因素,应当在完善重婚罪实体法规定的基础上,降低自诉标准,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将刑事和解与调解机制延伸到重婚公诉案件中,并引入暂缓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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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轻伤害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法律规定属自诉的轻伤害案件在宣告判决前的任一诉讼阶段都可以撤回起诉,这表明轻伤案件的被害人对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拥有处分权。既然如此,公安机关受理、立案的轻伤害案件也应该准许不控告或控告后撤回控告。公安机关发现被害人是因为受到强迫、威吓而要求撤回控告的,应当不准许。被害人撤销刑事部分的控告,但要求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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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1998,(5)
根据伤情的轻重,人体伤害一般可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三种,它是由国家法定的法医鉴定部门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伤情进行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轻微伤、轻伤、重伤在提起诉讼方面是不同的,下面简要述之。轻微伤:属民事诉讼范围,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轻伤: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即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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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博士:
我是一名基层公安民警,在处理轻伤害案件时有许多困惑:轻伤害鉴定结论出来后,是否必须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案件侦查终结后,通知被害人有自诉的权利,但被害人不去自诉,公安机关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嫌疑人责任吗?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对民事赔偿进行调解后,是否可以撤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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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鉴定中的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害。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轻伤害案件(不限于民间纠纷引起的)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既可以作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受理,也可以由法院作为自诉案件受理,法院受理后证据不足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实践中作为公诉案件在侦查或起诉阶段,经常有被害人得到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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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0):125-126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订版)对于侦查终结条件的修改,限定了侦查终结的结果。但是,侦查终结条件中的"案件事实清楚"与"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却存在着自相矛盾之处,并易引起对侦查终结结果表述理解上的混乱。为了避免这种混乱,建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下次修订时应对侦查终结的条件作如下处理:将"案件事实清楚"修改为"犯罪事实清楚",或删除"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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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案件坚持属地管辖原则,经济犯罪案件也不例外。如公安部1997年10月9日下发的《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更为适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办理。”但是,当前经济犯罪案件大量出现,这一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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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如何正确掌握轻伤害的管辖刘波刑事自诉案件中,最主要的是自诉伤害案件,公安机关感到很难办的也是这类由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实践中往往很难把握,要对此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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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时,经常遇到因控告人的控告无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控告人却要坚持起诉的情况。遇到这类情况如何处理?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上述问题采取的几种处理方法 1.向控告人发不立案通知书。法律依据有: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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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是对公诉案件在起诉前的预备性审查,其实质是通过讯问、调查等方法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追查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从某种意义上讲,预审工作始终围绕“证据”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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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添富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1,15(5):100-10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兼涉刑事、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人民法院有义务告知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附带民事诉讼。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可适用调解 ,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应作出足额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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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波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19-20
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坚持在严惩罪犯的同时,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调解职能,围绕刑事诉讼这一主线,克服就案办案思想,积极调解,使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相容相济,通过调解使二者在法律与情理上得到互补,从而达到被告人服判、被害人息诉的良好效果。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初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刑事案件和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也不在少数,通常像这类犯罪,被告人和被害人没有太深的过节,被告人愿意通过赔偿希望得到从宽处理,而被害人也愿意得到经济上的赔偿,谅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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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俞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0(5):79-87
品格证据虽然会带来偏见影响,但其在绝大多数案件中的相关性却无法否认,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只能是针对不同的证明对象规定不同的品格证据规则。虽然用于证明某人性格倾向的品格证据一般应当被排除,但基于对被告人、被害人等主体进行特殊保护的考虑,可以设定一些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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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军同志的《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制度》(刊载于《法学杂志》2000年第二期,下称谢文),读后颇有启发,感受很深。但仍有地方值得商榷。首先,谢文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那么,照此定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主体只能是被害人,其他机关、团体等就无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然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一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含义应该“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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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类型之一,在诉讼证据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现代各国刑事诉讼的通例,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相关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在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