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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这一规定与修改前相比,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大幅度扩大,案件种类增加。这样可以减少轻微刑事案件的诉讼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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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山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20(1):46-48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的条件的规定过于简单,并且将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一并表述,没有完全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条件的规定要求,不利于侦查人员及其负责人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时,应单独规定侦查终结的条件。即“侦查机关或部门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案件全部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性质认定准确,法律手续完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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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终结若干问题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毕惜茜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16(2):39-42
侦查终结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最后关口,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从侦查终结立法看,应取消各司法机关的二次立法,应在侦查终结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侦查中止的设立以及侦查终结撤销案件的制约机制的建立上,完善和构建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终结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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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博士:
我是一名基层公安民警,在处理轻伤害案件时有许多困惑:轻伤害鉴定结论出来后,是否必须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案件侦查终结后,通知被害人有自诉的权利,但被害人不去自诉,公安机关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嫌疑人责任吗?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对民事赔偿进行调解后,是否可以撤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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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6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并与现有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公安机关办理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体系。这些规定的发布也就为刑事案件证据的合法性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因此,坚持刑事案件的证据合法性是保证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生命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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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来看,刑事撤案制度存在公权力越位以及私权利救济缺位等缺陷,亟需加强对撤案行使过程中公权力的制约以及对私权利的救济。针对疑案,现阶段的中国刑事侦查阶段更加适宜构建符合客观标准的"疑案撤销制度"。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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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34):83-87
第133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9月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部长郭声琨2014年9月13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的办理程序,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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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15)
<正>晋公通字[2014]84号各市公安局:现将《山西省公关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2014年6月20日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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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是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做出的具体决定不服向原机关或上级机关提起的重新审查程序。刑事案件复议复核制度是具有我国特色的一项重要刑事诉讼制度,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复核工作随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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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琴 《新疆人大(汉文)》2000,(11)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和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了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这一规定,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利得以充分的使用,也是从当前公安机关执法状况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而考虑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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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博士:一人犯数罪,且分别属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应如何办理?湖南张晓伟
张晓伟同志:根据六部委《关于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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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云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4,(6):23-30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之下进行。但心理学研究表明,为了消除辨认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辨认人的暗示性影响,应由侦查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主持辨认过程。英、美等国借鉴心理学研究成果,确立了辨认中的双盲规则,较好地保证了辨认结果的准确性。中国的辨认制度应当以心理学研究成果为根据,修改由侦查人员主持辨认程序的规定,确立辨认程序中的双盲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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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2)
一、现行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立案管理制度必须改革刑事案件(本文特指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立案侦查的案件。从刑事诉讼法意义上说,刑事案件是指应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或称犯罪案件。从1980年起,公安机关一直执行公发(1979)182号文件规定的立案标准和立案管理制度。虽然,(84)公发(刑)125号文件对该文件作了若干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