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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文学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4,(1)
缔约上过失责任是指为缔结契约而从事接触磋商之际,由一方当事人过错致契约不成立或无效,对于信其契约成立或有效的相对人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为民法的理论问题,提出已有百余年的历史了;作为立法例,也为许多国家民法典和判例所确立。但在我国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拟就该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根据和责任范围作一探讨。 一、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该责任在时间上发生在契约尚未成立或生效以前。在时间上的限制正是提出缔约上过 相似文献
2.
陈英容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3)
本文认为,缔约上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磋商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他方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受损失依法承担的一种独立民事责任。它不同于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责任,当事人可基于该责任独立行便请求权。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先合同义务的本质特征,故先合同义务应从要约开始产生。缔约上过失责任陕适用于合同无效、合同极变更、撤销、解除等场合外,还适用于合同不成立场合。该责任的赔偿范围亦有别于合同责任,应为信赖利益之损失。 相似文献
3.
张安毅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6,(4):108-110
缔约责任以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为目的,信赖利益是缔约当事人信赖对方缔约行为时所产生的利益,信赖利益损失与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没有关系。在合同关系不存在情况下缔约责任人要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合同有效情况下,责任人仅赔偿受害人支出的额外缔约费用及其利息。直接损失的计算以实际损失为准,间接损失要分为两种情况计算。缔约责任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缔约责任赔偿不受履行利益范围限制,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但要受可预见性规则限制。 相似文献
4.
"缔约上过失问题,自罗马法以来,历经德国普通法迄止十九世纪,向为立法上及学者讨论的重大问题,惟系统的论述,多付阙如。直至一八六一年德国法学硕儒耶林,在其所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四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始对此问题,从事系统的,深刻的,周密的分析。"在我国近些年来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讨论中也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而逐渐激烈,现在缔约过失责任的争议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5.
缔约上过失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史浩明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94,(1)
缔约上过失责任理论的提出,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并且为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所采纳。但是,这一重要的民法问题在我国的理论研究中尚属空白,为完善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急需,本文拟对此谈些认识,以求教于法学界同仁。 相似文献
6.
张安毅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2(1):72-76
我国立法对缔约责任构成要件规定的不明确,理论上对此看法并不统一,所以有必要对缔约责任构成要件予以探讨.为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均衡交易安全保护与鼓励交易的立法政策,缔约责任的承担原则上应要求责任人有过错,同时应在特殊场合承认无过错责任.在判断过错时,要在个案中考虑责任人对缔约对方的信赖能否预见.受害人的信赖是缔约责任产生的前提,但缔约责任的发生与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无关.在因果关系上,信赖利益受损与致损缔约行为间的因果关系具有间接性. 相似文献
7.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双方当事人缔约阶段,这个阶段以合同成立为界.缔约过失责任既可以发生在合同成立前,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也有其生存的空间.缔约过失责任是一方因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产生的,往往被视为是一种过错责任,然而无论是学者的著述还是现行的立法都显示了缔约过失责任已经突破了过错责任的范畴,活跃在某些无过错责任领域.缔约过失责任中是对信赖利益的赔偿,并不包括完全性利益,完全性利益应由侵权行为法所调整. 相似文献
8.
王艳慧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4,(4):116-125
契约是现代社会人们之间进行交流的一种主流方式,但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以及时空变化经常导致履行障碍的发生。契约在缔结阶段,也常会因为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契约无法成立、失效,甚至影响到契约有效成立后双方之间的正常关系。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理论上有不同的学说提供支持,特别是诚实信用说几乎成为目前普遍接受的学理共识,但处于关系当中的关联人之间拘束力的来源不在于信任或依赖,而是植根于特定的关系当中,甚至信任现象本身也是来自于关系的作用,缔约制约关系学说的尝试提出,是从缔约关系内部寻找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9.
张斌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6,(5):33-34
缔约责任制度是德国法学家耶林在1861年提出并经后世法学家和在法院的实务基础上发展而形成的。最初只是作为弥补侵权责任和合同有效成立前的形式而出现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学的不断完善,缔约责任也成为构建债法的一个体系,即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缔约责任共同构建了债法体系。 相似文献
10.
对无过错赔偿原则在工伤认定中歧见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黎建飞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2):116-118
一、无过错赔偿原则的基本含义和理论依据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赔偿原则的主要含义在于无论职业伤害责任属于雇主、其他人或者劳动者自己,受害者都应得到必需的补偿。在工伤赔偿上,经历了劳动者个人责任时期,雇主过失赔偿时期,最后确立了无过错赔偿原则,即劳动者受到工业伤害负伤、致残、死亡,不管过失出自何人,雇主均有义务赔偿劳动者的经济损失。工伤赔偿不究过失是为弥补雇主过失责任的不足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该原则充分肯定了原有工伤赔偿法规所确立的雇主方的工伤赔偿责任,从归责上否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已成… 相似文献
11.
论强制缔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蒋学跃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2):37-41
强制缔约是对传统合同自由的限制,其目的是实现社会公正.我国现行法对强制缔约义务的规定具有极大局限性,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责任不应纳入侵权责任,而应成为一种独立的责任类型,因为它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具有自身特点. 相似文献
12.
欧达婧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3,(1):65-70
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为行为人双方的责任分担,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之下,应当使过失相抵规则适用于无过错责任领域。但是,在立法对行为人规定极严格责任的情形下,可以就特定无过错责任类型作出过失相抵规则不予适用的特殊规定。我国裁判实务中对于过失相抵案件的审判已经出现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类型化区分,但对于过失相抵规则具体适用的责任分担尚缺乏足够共识。 相似文献
13.
14.
孟凡哲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
过失责任原则及无过失责任原则为当今侵权行为法两大基本归责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意在对弱者受害人的特殊保护,有扩张之趋势,亦有必要延伸于知识产权领域。因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为至关重要民事权利。对于侵犯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可分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种情形,有条件地采用无过失责任原则,以保护知识资产生产得的收益,繁荣社会经济文化。 相似文献
15.
龚鹏飞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5(6):70-72
非机动车、行人上高速公路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机动车一方适用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同时,受害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的行为是一种自甘冒险的行为,具有严重的过失,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将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过错折抵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使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杨国举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6)
接受性过失是指行为人在从事可能会对法益造成危险的活动时,认识或可以认识自己不能对付这种危险而仍从事,以致在自己无行为能力时造成了法益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过失责任的情形。其可罚性基础是行为人实施的可能给法益造成危险的活动,前提是行为人在实施该活动时对自己的行为无能力已经认识或可以认识。接受性过失是一种隐蔽的过失形式,也是在时间上提前的责任形式。虽然它不需要在刑法上特别地规定,但作为形式上的说明方式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7.
景转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6(2):20-22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缔约他方受有损失 ;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缔约过失行为有 :恶意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合同订立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相似文献
18.
陈楚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3,15(5)
回顾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发展的历史,判例、学说在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发展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着眼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缔约过失责任可被区分为两种基本的类型。从我国的法律适用看,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必将进一步扩大,法律规定上也会更加明确。 相似文献
19.
艾尔肯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3):28-35
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采取医疗损害、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三要件说。医疗损害是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对患方不利的一切事实和后果,医疗过失是在实施具体诊疗行为时因没有充分履行医疗注意义务而引起的,对医疗注意义务应当结合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进行认定。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应当采取英美法上的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因果关系理论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20.
陈岩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4)
无过错责任理论基础试探陈岩*无过错责任,即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而依据法律之特别规定承担的责任。“无过错责任之说,即主张不论加害人之情形如何,而被害人则必有所救济,因不必局限于加害人过失之有无,尽可以其过失本身以外之事情为根据,纵令加害人之行为并无过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