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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团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5,11(4):81-85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被解读为“机动车负全责”,从而成为社会讨论的的焦点问题。该第76条中规定了两个无过错责任,即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以及机动车对行人、非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分析得出,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是与保险分散社会风险的原理分不开;机动车损伤行人、非机动车后,对保险赔偿剩余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同时规定可以就受害人的过失进行相抵。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2.
3.
徐晓慧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4):50-5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新界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注重保护交通参与者尤其是交通弱者的利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取代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注重效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入民法中的严格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4.
李红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1,(4)
侵权归责和强制保险是机动车事故责任制度的核心,<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机动车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和强制保险作了原则性规定.新近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特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专列为一章,规定了机动车相互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侵权责任的归属问题等.准确理解两部法律的关系和具体规定是依法合理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5.
丁芝华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8(2):15-18
单纯从事后角度来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固然有些不符合公平原则,但从事前角度分析,它能够促使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规,积极地避免交通事故,而且它合理地解决了交通事故风险承担问题,有利于风险的避免。 相似文献
6.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这两类事故,在司法实践中面临损害赔偿难的困惑。主要原因是责任人赔偿能力有限、双方难达成共识、道路交通肇事逃逸增多。增强保险意识,实现道路事故车辆风险转移,提高赔付能力,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立法工作和执行制度,启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和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7.
印通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4,(5):71-76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定,对交通参与人权利义务的安排有失妥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源于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是侵权责任人。将交通事故区分为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而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缺乏理论基础。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不加区分而一体保护,缺乏人文关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责任分配,体现出浓厚的过错责任思想,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 相似文献
8.
汪宇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8,22(1):21-24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公安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行为人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标准。实施了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侵权责任成立的三个基本构成要件,而侵害人具有过错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侵权责任成立的又一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9.
2 0 0 4年 5月 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来 ,该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一直是倍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从国外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探讨目前世界各国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 ,对我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通过比较我国 5月 1日前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原则的变化 ,可以验证新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0.
贾盛荣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17(3):61-63
从沈阳“撞了白撞”的法规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出台以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争论。一方面,我们不仅要妥善处理行人与机动车驾驶员之间的紧张关系,更要彰显人的生命健康价值的优先地位;另一方面,也要从法律规范层面剖析第76条的归责原则与法律适用,既突出强调机动车一方要承担的严格责任,也强调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规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我们就能够正确地理解和掌握道交法第76条立法精神与价值取向,有利于公平合理地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进而达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陆法系国家不承认严格责任,英美法系国家对其的态度也并非完全一致,我国刑法学界由于对严格责任的含义及性质在理解上存在较大分歧,故而在如何评价以及是否借鉴国外严格责任的理论和实践方面意见不一。笔者认为,严格责任并不是罪过责任的对立物,其本质在于免除起诉方证明被告人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我国刑法中不但具有严格责任存在的合理性,也有严格责任的实际存在。 相似文献
12.
在当前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中都不存在严格责任,而且将来也不应采用严格责任。罪过责任始终是我国刑事责任的原则,严格责任与我国刑法的性质格格不入,应予否定。 相似文献
13.
潘玉森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9(4):60-63
我国对刑事严格责任制度研究起步较晚,对严格责任基本问题未能达成共识。但就大陆法系是否存在严格责任,绝对与相对严格责任分类,可反驳严格责任性质等问题上看法颇为一致,有形成通说趋势。然而,几近通说的上述问题仍存在着认识误区,因此,有必要就上述问题进行辨析。 相似文献
14.
黄修斌 《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1(3):66-68,86
严格责任原则是现阶段我国产品责任最合理的归责原则。通过对我国现行产品责任立法的法理分析,可以看出。除严格责任外,疏忽责任、担保责任客观上也为我国所适用。基于我国经济生活的日益频繁和国外严格责任学说的新发展,应将我国目前采用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视为一开放概念,并对其加以补充和完善,使其能更为科学地适用于经济领域。 相似文献
15.
江涛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6):42-44
超标电动自行车肇事致使行人受伤。认定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肇事者应承担交通肇事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其中交通肇事的处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法律处理;赔偿责任的分配,可以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相似文献
16.
17.
周俊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19(1):38-41
违约责任作为合同法的一种民事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重要价值。而有关违约责任的价值取向,新修订的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这一举措有重大意义。英美法系严格责任原则的立法及判倒,对于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确认,具有借鉴作用。严格责任原则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在实践中的适用存在例外。 相似文献
18.
土地用途管制:悬在土地流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违反土地用途管制的土地流转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永红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6):54-58,75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土地管理基本制度之一。土地流转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一个方面,亦应遵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合同内容违反土地用途管制的土地流转应认定为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而归于无效。合同履行中单方违反土地用途管制的为土地流转的违约情形和合同法定解除事由。违反土地用途管制的土地流转不仅会引起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重合,而且两种责任在责任承担方式上亦存在重合之处,这时应优先适用行政责任。司法实践中宜对土地用途管制作适度的扩张解释。 相似文献
19.
再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严格责任是一种同主观罪过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刑事责任承担模式,其以行为的外在形式对行为来进行定性,排斥了主观罪过对定罪的意义。这种模式背离了我国传统刑法上坚持的主观与客观想统一的原则,无法实现公正,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其本质是一种客观归罪,严格责任的适用代价过于高昂,也不符合世界刑法非犯罪化的潮流与趋势。因此,我国刑法不宜采用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