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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5 毫秒
1.
对一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的法律分析□王新华兰杰案情介绍1996年9月7日,某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青岛市宣传有关人寿保险知识。张某经询问后,认为其子是一名交通民警,潜在的意外风险较大,即为其子购买了险种为“福源增额终身保险”(亦称“为了明天终身保险”...  相似文献   

2.
论保险"霸王条款"的治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卉青  王卫国 《河北法学》2007,25(10):99-103
保险"霸王条款"是保险公司严重违反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是利用自身优势强加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不平等条款,严重侵害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从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等方面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3.
投保人帅英,系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有庆镇财政所会计,于1998年和2000年为其母向中国人寿渠县分公司投保康宁终身寿险。康宁险的合同约定:“凡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而1998年帅英之母实际上已有77岁,其母在乡政府的集体户口由于其他私人原因在投保前改小了23岁。帅英在第一次投保时曾经问过保险业务员,业务员说按户口所载年龄填即  相似文献   

4.
最近笔者遇到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由此而引起了不少法律思考。 该案案情如下: 原告张某之子张红的恋人陆平与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于2002年2月6日签订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是陆平,受益人为张红,意外身故保险金为7.5万元。2002年12月10日,陆平与张红同乘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因车祸从  相似文献   

5.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我国大多数投保人参加保险一般依赖于保险业务人员之介绍,对保险合同缺乏足够的认识,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往往因被认为是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而得不到赔偿。法院在审理保险纠纷时对合同条款争议通常采用《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反产约人规则”来处理。因此,如何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利益,正确理解保险合同条款,对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及保险业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保险合同条款争议一般解释方法   合同的解释是指对合同内容含义的理解,目的是为了解决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或者是对晦涩、模糊…  相似文献   

6.
一、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也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与保险标的有切身利益关系的被保险人,是否应当有如实告知义务呢?该法没有规定。《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要保人对于保险人之询问,应据实说明。”台湾学者解释认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如果不是同一人而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应负如实告知义务。①这是因为《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规定的“要保人”是兼指被保险人的。 国外理论界认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之危险事项有比投保人更为透彻的了…  相似文献   

7.
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受益人的概念及其类型 我国《保险法》第21条第3款将受益人界定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美国保险法将受益人界定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由保险单拥有人指定的接受保险金给付的人。”①和我国《保险法》第21条相比,这一概念有更多的优点。第一,明确指出受益人领受保险金的时间——被保险人死亡时,无论是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还是在健康、人寿保险中,只有被保险人死亡,才发生保险金向第三人给付的问题,也只有此时,受益人才有权领受。第二,明确指出受益人请求保险金的条件。我国…  相似文献   

8.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根据个人的能力和需求决定其受保护的范围。恰当地运用人寿保险合同可以有效地防范债务风险的困扰,合理地规避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债务风险。人寿保险具有免税功能,合理地利用这一功能不仅可以减少经营成本,还可以平衡资产配置,特别是面对我国将要开证的遗产税,提前做好财务安排更是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9.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障对象.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生存或身故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保险。随着寿险产品消费群体不断壮大,在办理遗嘱公证的过程中,申请人要求将其寿险保单中的财产权益进行公证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见。细分这些申请.会发现情况比较复杂。从遗嘱公证申请人在保险合同中的身份来看,有的是投保人,有的是被保险人,有的是受益人;  相似文献   

10.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应对被保险人的人身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同时,保险利益主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赌博风险和道德风险。同意权的行使,应由被保险人本人在保险合同中签名表达。若由投保人表达而保险人不知的,则应由投保人承担全部缔约过错责任;若保险人明知是由投保人代为签名表达的,则保险人负有提醒告知之义务,否则,也应适当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向投保人赔偿部分信赖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11.
船舶抵押权人保险保障之我见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一、引言关于为船舶抵押融资所提供的保险保障制度,是近几年来海商法学界人士探讨的焦点之一,例如本刊1996年及1997年版分别发表了题为“论船舶抵押融资的保险保障”(以下简称“96刊文”)和“浅析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保障”(以下简称“97刊文”)的论文,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上述论文给予笔者极大的启示,因此也愿加入讨论,就船舶抵押权人保险保障的有关重要法律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二、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含义的争议“97刊文”的作者认为我国《海商法》关于“海上保险合同”一章之所以未能区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界限,是因为…  相似文献   

12.
保险利益,按照通说,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认为:“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我国《保险法》第ll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  相似文献   

13.
刘岳涉嫌杀妻骗赔一案,在当地引起社会各界的震惊和关注。刘岳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而且还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权。其主观恶劣性、社会危害性极大,是国法应当严惩的对象。 此案也使我们深感国家对刑法进行重大修改是非常必要与及时的。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法第198条就专门增加了“诈骗保险金罪”的规定。所谓诈骗保险金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保险公司的财物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及其原因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骗取保险金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果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故意杀人罪、伤害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等,则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5条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作为一个特殊的商品,人寿保险作为一个风险投资,在百姓当中还要有一个需要不断了解、掌握的过程。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保险人提供真实情况,作为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程序办事,同时还须规范内部管理,注意风险防范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相似文献   

14.
保险利益的有无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投保时并不考虑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常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来避免或减轻自己的责任。《保险法》第52条对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何人具有保险利益作了列举,什么人具有保险利益比较明确。而财产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无保险利益有时确实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笔者对此发表拙文如下,以抛砖引玉。一、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作用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益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该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  相似文献   

15.
分期付款之人寿保险,若因保费欠缴而解除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好处,世界保险实践以不丧失价值选择制度解决这一问题。不丧失价值选择制度应以约定与法定两种形式分层建构,我国实践中的约定不丧失价值选择制度包括自动垫交条款、减额缴清条款和保单转换条款三种,但均存在缺陷需要加以完善。法定不丧失价值选择制度则是我国的法律空白,为了弥补这一法律空白,我国保险法宜规定,积存有现金价值之分期付款人寿保险,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欠缴次期以后之保险费,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该合同宽限期结束后未对现金价值处理作出选择时,保险人应以现金价值趸交保费给予减额缴清保险。  相似文献   

16.
案件基本事实1998年9月30日,张敏华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余分公司(以下简称新余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梁虹霞,女,1974年11月11日生;投保人张敏华,男,1971年5月10日生,与被保险人系配偶关系;受益人张敏华,受益份额100%;保险名称为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基本保险金额30000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为1998年9月30日零时至终身;交费期20年,交费方式为年交保费765元,并以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该条款第8条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  相似文献   

17.
袁楠 《法庭内外》2010,(5):32-33
保险公司拒赔引纠纷 2005年12月31日,某石化公司负责人米某向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本单位的仝某投保了两份保险,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责任的一般意外伤害包含身故保险金的给付和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每份保险合同的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为10万元;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保险单由保险代理人黄某代为填写,在保险单客户声明一栏中,投保人米某、被保险人仝某均签字确认。米某向某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某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费专用发票。  相似文献   

18.
张磊 《法制与社会》2013,(29):27-28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仅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种,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保险诈骗犯罪日趋频繁和复杂,保险诈骗可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人实施。本文阐述了保险诈骗罪特殊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通过理论分析应重构保险诈骗罪主体立法模式,确立保险诈骗罪一般主体模式。  相似文献   

19.
《保险法》第57条对被保险人课以防止及减少损失义务,同时规定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因此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比较德国、日本、意大利、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结合我国保险立法和实践,建议将该条修改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能够证明上述费用的支出不必要、不合理的除外。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保险人也应承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预先支付防止及减少损失费用的,保险人应当预付。部分保险的,防止及减少损失的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偿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因违反防止及减少损失义务而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防止及减少损失义务的除外。  相似文献   

20.
赵永 《商务与法律》2006,(5):19-21,41
代签名保单引起的纠纷是在人身保险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情形: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均规定此类保险合同无效。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似有失偏颇,在当事人未决定是否事后追认前,合同应处在效力未定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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