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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活体的胎儿出生后溯及地赋予其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这样能较充分地保护胎儿的利益。侵权行为的前提是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受害人。我国民事立法可采取概括保护主义中的法定延续条件说。在侵害胎儿人身利益责任构成方面,应当把握其特殊之处,间接肇致损害原因无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只要与所生之损害具有关系,均可成立侵权行为。我国现行立法要进行相关规定的完善,宜采用《瑞士民法典》的立法例,以更好地认定胎儿利益的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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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理论着手,探讨了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增加胎儿人身利益受损分级标准,以及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细化胎儿人身利益受损赔偿标准的立法可行性,从而为恰当处理此类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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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疾病知识的普及,潜伏性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日益引起重视。既有立法基本不对损害进行界定,潜伏性人身损害更不会在立法文本中得到体现,但是既有损害概念的学理解释可以为潜伏性人身损害的赔偿提供认识基础。对潜伏性人身损害予以赔偿有其必要性,但是也会对传统侵权法带来挑战。虽然如此,既有司法实践还是积极回应受害人的赔偿诉求,从概念扩张和利益平衡等角度进行了大胆探索。为了有效解决潜伏性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既需要从损害概念的更新方面做出努力,又需要从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证明能力等角度进行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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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志愿服务的发展,志愿者人身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日益普遍,但并非所有受侵害的志愿者都能得到及时的救济和补偿。在志愿者人身损害责任主体无可归责的情况下,国家对志愿者的补偿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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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人身利益一旦受到侵害,无法以民事主体身份获得法律保护.文章结合案例和学者观点,检讨了传统法律人格的缺陷,借鉴了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胎儿保护的立法经验,认为未来民事立法应当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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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人身遭受侵害导致其死亡时,加害人应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做出赔偿,其主要内容可区分为财产上的利益及非财产上的利益。然而,由于被害人已经死亡,因此如何考虑人身伤害赔偿中的请求权之产生,以及其与继承关系的整合性,将成为人身损害赔偿理论中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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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亡赔偿(或日人身伤害赔偿)这一概念,目前在我国的民法术语中还没有统一使用。人身伤害,在侵权行为法中,指人在身体上所遭受的伤害,如断肢等。而赔偿,指付给遭受损害人的一笔金钱。由此可知,人身伤害赔偿,就是当侵权人侵害他人身体使之遭受伤害时,必须付给受害人一笔金钱以弥补其所受的损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