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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5 毫秒
1.
民法学包括实践民法学和理论民法学,前者包括民事立法学和民法解释学,后者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民法地理学。民法哲学是抽象化思维,阐释民法存在的根本问题。民法社会学是现实性思维,解释民法存在的社会基础。民法社会学可以细分为民法经济学、民法政治学和民法文化学。民法史学是纵向思维,揭示民法存在的时间性。民法地理学是横向思维,诠释民法存在的地域性。实践民法学的研究,要顺应立法中心主义向司法中心主义的转型,要实现民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的协调,为规范民法学的发展作出贡献。理论民法学的研究,应当广泛借鉴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尽可能构建理论模型,预设更多的行为类型,为民法学流派多元化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2.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功能都是其法律价值的外化。不当得利旨在调整无法律上原因而发生的财产变动,与合同、侵权鼎足而立,是民法的基本制度。它的构成要件、效力等法律制度受功能的支配,反映了衡平思想的价值观。这种法理分析的视角有助于在法律实践中对不当得利灵活运用。  相似文献   

3.
法律行为的概念作为近代民法理论最为辉煌的成就,对我国民事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都有着深刻影响。然而由于人们对法律行为概念莫衷一是,内部分类错综复杂,给理论学习和实践工作带来不便。对此,文章尝试对民法中的行为进行重新分类,以民事行为作为总概念,重构民事行为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4.
武晓琪 《工会论坛》2011,(2):151-152
民法基本原则既然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理应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应当予以直接适用,作为民法的核心,民法基本原则有必要也有可能应用于实践。在适用民法基本原则过程中,要有效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在民法基本原则司法过程中,需要设立程序的外部约束与民法思维的内部约束两种机制,以实现法的模糊性与确定性的合理并存。  相似文献   

5.
在死者名誉的民法保护问题上,司法实践和传统理论之间出现了矛盾,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理论界从各种角度为实践中的做法寻找理论依据,现有的一些观点各有利弊,但都未能合理解释实践与理论之间的这个矛盾。改变对权利能力的界定,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相似文献   

6.
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类型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克斯·韦伯在其法律社会学中对法律制度进行了三种类型划分:即法律实务之技术手段的类型划分、以"法律担纲者"为核心关注的类型划分、法律教育以及法律思维的类型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法律的理性化与形式化发展过程.韦伯的这种法律制度类型划分是建立在其历史学研究方法之上的,尤其是经由客观可能性判断和理想类型这两个范畴来确立其方法论基础的.然而,无论是其理想类型的建构还是其客观可能性理论,最终都无法逃避其所反对的价值判断问题.  相似文献   

7.
实践合同是传统民法理论中与诺成合同相对应而划分出来的又一合同类型。其划分的法律意义已为法学界普遍认同。但由于各国立法对何种合同属诺成合同,何种合同属实践合同的划分有所不同,理论中对实践合同又缺乏统一性阐述,以致人们对实践合同的认识产生混乱,进而出现  相似文献   

8.
马克斯·韦伯在其法律社会学中对法律制度进行了三种类型划分:即法律实务之技术手段的类型划分、以"法律担纲者"为核心关注的类型划分、法律教育以及法律思维的类型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法律的理性化与形式化发展过程。韦伯的这种法律制度类型划分是建立在其历史学研究方法之上的,尤其是经由客观可能性判断和理想类型这两个范畴来确立其方法论基础的。然而,无论是其理想类型的建构还是其客观可能性理论,最终都无法逃避其所反对的价值判断问题。  相似文献   

9.
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反映的是某一国家和地区市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对民法的需求和变动中的市民社会不断冲破法典的束缚,摈弃过时规范,认可新规范的事实。就中国而言,民事法律的法典化如火如荼,但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司法判例应用也是不争的事实。判例的作用,有以下四点:判决预测,促进理论发展,促进法律完善,法学教育的辅助手段。因而建议建立中国自己的判例制度。  相似文献   

10.
相邻关系制度研究--一种类型化的尝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类型化是介于抽象概念与具体规范之间的一种中间的思考形式,其作用在于揭示某一法律制度之内在的意义关联,这对正确理解、适用及发现法律规范具有重大意义.民法相邻关系具有种类繁多、内容复杂、更新较快等特点,以往"零售式"的研究方法无法发现作为一个整体的相邻关系制度之内在的意义脉络,为此,需要借助类型化的思考.民法相邻关系大致分为三种类型,每一种类型体现出一个不同的主导原则,其法律制度构成亦不相同.  相似文献   

11.
市场失灵的法律根源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市场失灵的经济根源是自由放任政策下市场机制的缺陷 ,而其法律根源则是市场机制之法———民法。民法的历史与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史有密切的联系 ;民法的内容与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内容也有密切联系 ,民法作为市场机制之法 ,为自由放任政策下的自由竞争奠定了法律基础。民法对外部性、经济周期波动和垄断等市场失灵的具体表现形式所起到的催生和增强作用有力地说明了民法是市场失灵的法律根源  相似文献   

12.
预售商品房抵押的学理基础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售商品房抵押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涉及到很多法律关系。预售商品房抵押在实践中早已客观存在?,但相关立法却显得较为滞后。预售商品房抵押的设立突破了传统民法中的抵押权设立方式,其法律特征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房抵押,抵押的标的是期待权,从民法基础理论的角度对预售商品房抵押的学理问题进行探讨确有必要。预售商品房抵押依理论具有可操作性,今后我国若能在立法上对其作出较完善的规定,将会对我国房地产法学理论及实践带来有益的补充与完善。  相似文献   

13.
民法作为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基本法律之一,其在促进政治稳定、经济可持续发展、文化繁荣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成为社会突出的矛盾,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充分的发挥民法的作用以及推进民法与环境法协调互动,无疑对于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是民法的核心内容,如何正确评价物权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和其他法律一样,物权法的作用同样具有有限性,它无法解决诸如社会分配不公等问题。物权法对国有财产和私人财产所采取的平等保护原则,并不意味着否定国家所有权的特殊地位。在物权的立法中必须解决好借鉴与继承的关系问题,唯有如此才能建立起一套既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又可得到广泛社会接受的社会主义物权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5.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精神与基础价值。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基本原则应该成为法官弥补现行法律规范漏洞和空白、衡平个案正义与公平的基准。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发挥离不开法官的创造性司法,同时,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必须在成文法的框架下进行。民法基本原则成为连接法官自由裁量与成文法框架的桥梁。  相似文献   

16.
师文学  徐斌 《工会论坛》2007,13(6):120-121
不真正连带债务广泛存在于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中,是不同于连带债务的一种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这种制度都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有助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完善和发展,也有助于推动立法、司法实践和相关现实纠纷与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17.
探究法治实现的理论——法律方法论的学科群建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法治寻找实现的路径是法律方法论研究的任务之一。然而,作为实践哲学的法律方法论并不是法律人办案的行动方案,是一种理论形态,描述的仍然是法律思维方式。对法律思维的研究需要运用综合性的方法,这是因为即使是通过法律的治理也是多途径的。从理论上看,哲学的、逻辑的、语言的、修辞的和解释的方法都对法律判断有着重要的影响,法律方法理论体系的建构需要这些学科的支持。从法科人士研习法律方、法论的过程来看,作为方法论的法律哲学、法治所需要的法律逻辑学、法律修辞学、法律语言学和指引司法活动的法律解释学等学科,构成了法律方法论的基础理论体系。这些学科既提出了法治所需要的客观性、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对创造性的限制等理论,也在一定程度上探寻这些理论实现的途径。在学科交叉的意义上,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既可以拓宽专业领域,也可以积淀深厚而广泛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8.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是现代民法中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二者在历史渊源、制度本身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司法实践中应对二者加以区别。当前,我国立法应尽快确立情势变更原则。  相似文献   

19.
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是不同于演绎性思维、归纳性思维与类比性思维的新型思维方式,是具有规则性、主体间性的对话、交流、辩论与反驳的思维过程。可辩驳性是法律知识逻辑结构的本质属性,法律的可辩驳知识结构依赖于可辩驳思维来实现应有的价值。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可辩驳思维的价值体现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次上。可辩驳思维的理论价值,微观上有助于法律方法的系统优化,宏观上有助于法治思维的贯通。在审判实践领域,运用可辩驳思维有助于法官充分应对疑难案件,从而作出更加合法的、合理的判决。  相似文献   

20.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行为宗旨,公安民警的执法观念、执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财产、人身权利等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民法教学有助于培养人民警察公平、诚实信用、尊重私权的执法观念,对于全面提高人民警察的法律素养、纠正实践中出现的执法观念偏差、轻视个人权利等问题有显著作用。因此,应当重新审视民法在公安院校法律课程结构中的地位及作用,对民法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法予以重新审视和思考,在教学改革方面作出有益的尝试,突出公安院校法学专业特色,培养可持续发展的实用型人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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