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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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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期以来,人们对继承人自何时起取得遗产所有权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自遗产分割时起;另一种认为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笔者就此问题,略陈管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自遗产分割时起,继承人才取得遗产所有权,其理由是:1.并非自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就当然地取得遗产所有权.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对遗产继承权转变为遗产所有权的条件,只有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意见表示,并且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条件,继承  相似文献   

2.
一、转继承的概念和内涵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一项法律制度.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相似文献   

3.
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被继承人的财产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但实际上,在被继承人死亡至遗产分割这段时间内,遗产的权属处于“真空”状态,遗产债权人、遗产取得权人以及继承人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科学合理的遗产管理制度是继承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通过构建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在遗产继承中作为独立的主体,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有利于实现遗产债权人、遗产取得权人与继承人的地位并重。  相似文献   

4.
被执行主体变更的类型第一,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财产权概括移转给遗产继承人,应将被执行主体变更为遗产继承人。根据继承法中对遗产的划分,总体包括被继承人遗留的积极遗产与消极遗产。①积极遗产是指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和财产权利,②它给继承人带来了财产利益,故称为积极遗产。消极遗产是指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债务,由于它不仅不能给继承人带来财产利益,还会使继承人的财产利益受到减损,所以称为消极遗产。按照继承法的基本原理,继承人不能只继承积极遗产而拒绝消极遗产,必须概括继承,除非放弃继承权而不继承。也…  相似文献   

5.
张某夫妇有一儿一女,均已成年并各有一子女。 1987年,张某之妻及其子分别因心脏病和车祸相继死亡 (遗产均已分割 )。张某随儿媳及孙子一起生活,张某的女儿、女婿及外甥女有时来家探望。 1998年秋,张某的女儿因病死亡,在其留下的 9000元遗产尚未分割时,张某死亡。张某留下六间房屋,为了继承该房屋,张某的女婿、外甥女及张某的儿媳、孙子发生争执。一审法院判决由张某的孙子和外甥女各得三间。当事人均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六间房子应先由张某的儿子和女儿各继承三间,然后,转由儿媳、孙子及女婿、外甥女各继承一间半…  相似文献   

6.
台湾民法继承编第1138条规定的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直系血亲早亲属(包括儿子、女儿、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等);第二顺序:父母;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第四顺序:祖父母。配偶没有固定的继承顺序。在上述四个继承顺序中,配偶与第一顺序之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是指共同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时所取得的份额)与其他继承人平均。在与第二或第三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为遗产的二分之一;在与第四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应为遗产的三分之二。无第一至第四顺序继承时,其应继份应为遗产的全部。由于上述顺序的…  相似文献   

7.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相似文献   

8.
在司法实践中,对继承权何时转化为所有权问题,存在着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遗产的所有权就转移给继承人,继承权便转化为所有权;另一种意见认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在法定时效内将遗产处理完毕,实际取得遗产的所有权,继承权才转化为所有权。由于认识不同,致使某些案件在适用法律和处理上,差异甚大。正确解决这一问题,对严肃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就这一问题,提出个人浅见。 一、继承权的概念及与所有权的关系 继承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依法承受公民死亡所遗留财产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与被继承人有一定亲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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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转继承又称再继承或第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实际接受遗产的人称为转继承人,有权继承实际未取得遗产的人称为被转继承人。关于转继承,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有规定,法国、瑞士和原苏联的民法典中都有关于转继承的具体条款。我国《继承法》对转继承制度虽未做明文规定,但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却是承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52条对转继承作了明确的解释:"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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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因故于被继承人死后,未及实际接受遗产而死亡或宣告死亡,他的应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它包含着五层意思:<1>在被继承人死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或宣告死亡;<2>该继承人因故未及实际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3>由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4>这种转继承人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份额;<5>这种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姻亲(即被继承人的媳妇)。例如被继承人甲某原  相似文献   

11.
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不同于第二顺序继承。  相似文献   

12.
关于转继承     
继承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当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往往因罹病或意外事故等情况而死亡,即此,使得还未实际接受遗产的继承复杂起来。这种因继承人未实际接受遗产而又因其死亡而开始的继承,在法理上称为继承的转移,即转继承。转继承本是社会生活条件在法律上的反映,因其过程短促,不应成为理论与实践之疑难。然而,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左”的严重错误的流毒和影响,公民的合法财产曾横遭劫难,或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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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在继承关系中,遗留财产的人(死者)称作被继承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称为遗产,依法承受他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是财产所有权的延伸和继续。继承权的实现就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当继承人作出接受或者不放并继承的表示,继承人就取得了继承权,从而取代了被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取得了死者遗产的所有权。继承权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它以姻亲关系、血缘关系和扶养关系为产生的基础。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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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公证是公证机关的一项重要业务,公证机关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一般给申请人出具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以及两者结合的继承权公证文书,同时也办理与继承有关的其它公证事项,如放弃继承权声明书、遗产清点、分割等。我国的民事法律对公证机关办理遗产继承的规定不具体,相关的办证程序也欠完善,影响了遗产继承公证文书的法律效用。本文试就遗产继承公证的有关法律问题浅抒己见,求教于同仁。一、遗产继承公证存在的法律问题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现阶段,由于遗产继承公证并非强制性公证,因此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大都根据自愿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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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根据这个规定,继承开始20年以后,无论继承人是否知道其继承权被侵犯,何时被侵犯,均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由数个继承人中的一个(或部分人)管理使用,其他继承人既不表示继承,也不表示放弃。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如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20年后,因该遗产分割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怎样处理?理论界和司法界均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凡继承开始超过20年的继承纠纷,依据继承法第八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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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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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继承公证是指我国公证机关办理的含有涉台因素的继承公证事务。“涉台因素”主要包括:继承人中有台湾同胞;被继承人生前居于台湾地区;所继承的遗产的一部或全部位于台湾地区。根据继承人或被继承人住所地或遗产所在地的不同,涉台继承公证大致有三种:(1)大陆继承人继承台湾被继承人的遗产时要办理的亲属关系公证;(二)台湾继承人继承在大陆的遗产时应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三)台湾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处分在大陆的财产的,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应进行公证。涉台继承公证的特征涉台继承公证是一主权国家人民因所处法域的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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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立遗嘱人死亡后,按照遗嘱内容继承遗产则为遗嘱继承。具有涉外因素的遗嘱继承即为涉外遗嘱继承。关于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我国尚无明文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只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即:“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一规定并没有涉及遗嘱继承。而继承法的规定比较笼统,没有明确区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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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因故于被继承人死后,未及实际接受遗产而死亡,他的应继遗产份额则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转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我们称其为原继承人,而把现在的合法继承人称作转继承人。在转继承中关系比较复杂,而且常常涉及历史的原因,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因此,探讨转继承问题,对于指导司法实践,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继承法,有  相似文献   

20.
继承应从何时开始?按理说不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但是目前在我国继承法规很不完备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对于审判实践却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因此,对此确有研究解决的必要.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所致,往往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不能立即对其遗产进行分割,这样就使被继承人死亡后到遗产分割时相隔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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