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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男,八十一岁,农民。 被告:许某,男,五十八岁,工人。 原告之妻郭某原有自购房屋七间(郭某前夫于一九五一年去世,二人无子女),一九六八年郭某与陈某再婚后,将该七间房留给被告许某居住。郭、陈二人婚后亦无子女,一九七四年郭某病故,一九八三年落实私房产权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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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4)
原告:杜海生,男,30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 原告:杜满生,男,27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 被告:杜喜生,男,35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 第三人:杜永生,男,45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 第三人:杜海鱼,女,21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 原告杜海生、杜满生因与被告杜喜生发生房产确权纠纷,向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杜海生、杜满生诉称:争议的平房三间、马棚一间,是第三人杜永生为全家人购买的,有宅基地使用证为凭。现被告杜喜生准备将此房据为己有。请求依法确认争议房屋的产权为全家人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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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4)
原告:陈德俄,男,74岁,原系海南省文昌县人,现为新加坡国籍,住新加坡联邦道。 被告:陈德群,男,71岁,海南省文昌县人,农民。 第三人:海南省琼山县大致坡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王英平,主任。 原告陈德俄诉被告陈德群侵害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向海南省原琼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1946年,原告出资委托被告陈德群在海南省琼山县大致坡圩北街建房一处。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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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3)
原告:谢东辉,女,50岁。 原告:郑兆本,男,60岁,谢东辉之夫。 上列原告住陕西省西安市胡家庙冶金楼。 被告:陈世军,男,43岁。 被告:陈秀英,女,46岁。 被告:陈瑞玉,女,33岁。 被告:陈世忠,男,37岁。 上列被告住陕西省西安市孟家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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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5)
原告、反诉被告:周庆安,男,31岁,江苏省沛县敬安镇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昌梅,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王家元,男,43岁,江苏省铜山县郑集镇农民。 被告、反诉原告:李淑荣,女,46岁,江苏省铜山县郑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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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女)与被告和某(男)于1997年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2005年10月28日,原告以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双方多次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以双方年龄均已较大(诉讼时原告61岁,被告71岁),生活需要人照顾,起初不同意离婚,但在诉讼中见对方离婚的态度坚定,后又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很大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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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1)
原告:某女。 被告:某男。 原告某女因与被告某男发生婚姻和子女抚养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双方婚后感情不合,经常争吵。被告对我及家人从不关心,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归我抚养,被告要负担抚养费用;在各自住处存放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是还应以和为好,若原告坚持离婚,我也同意。孩子是原告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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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1)
原告:谢培新,男,42岁,四川省乐至县永和乡泉水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树梁,四川省乐至县龙门乡民办教师。 被告:四川省乐至县永和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可悦,乡长。 委托代理人:杨道军、文廷志,四川省乐至县宝林区法律服务所干部。 原告谢培新因被告永和乡人民政府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向乐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谢培新诉称:被告永和乡人民政府违反国务院关于《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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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1)
原告:陈维礼,男,35岁,四川省中江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范军,四川德阳锦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国发,男,54岁,四川省广汉市人,广汉市连山镇供销合作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蒋培凤,赖国发之妻。 委托代理人:唐斌,四川德阳泓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维礼因与被告赖国发发生雇佣合同纠纷,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我在受雇为被告赖国发看管运沙车期间,被汽车摔下夹断左腿,经鉴定为五级伤残。请求判令被告给我赔偿因工致伤的医疗费3944.20元、住院费28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900元、护理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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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翠英,女,七十七岁。委托代理人:余立刚(董翠英之外孙)。被告:汪华清,女,七十四岁。第三人:程贤姣(董翠英之女),五十六岁。第三人:程忠汉(汪华清长子),五十五岁。第三人:程征(汪华清之女),五十二岁。第三人:程忠侃(汪华清次子),五十岁。原告董翠英和被告汪华清系妯娌关系,其公爹程郎先与婆婆汪秀庭,生有四个子女。长子程子策,一九二七年与董翠英结婚,生一女程贤姣;次子程自强,一九二九年与童养媳汪华清结婚,生程忠汉、程征、程忠侃三个子女;其他两个子女从小送他人收养。程子策、程自强分别于一九二一年和一九二四年出外做事,收入均交父母支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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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5)
原告:刘明,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民。 被告: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第二工程处第八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怀全,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忠顶,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第二工程处第八工程公司工程科科长。 被告:罗友敏,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第二工程处第八工程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詹祟良,四川省眉山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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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2)
原告:胡骥超,男,45岁,中共贵州省赤水市委宣传部干部。 原告:周孔昭,男,45岁,贵州省赤水市文化馆干部。 原告:石述成,男,57岁,贵州省赤水市党校干部。 被告:刘守忠,男,47岁,贵州省遵义市电视台干部。 被告:贵州省《遵义晚报》社。 法定代表人:车培英,总编辑。 原告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为与被告刘守忠、《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向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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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3)
原告:刘有祥,男,66岁,河南省洛宁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现民,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吕建国,湖南省衡阳市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铁路分局洛阳列车段。 代表人:尚亚民,段长。 委托代理人:马建国、吴政权,洛阳铁路分局干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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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1)
原告:龙建康,男,27岁,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何占元,灵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永禄,云南省永胜县民族中学教师。 被告:云南省永胜县中洲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绍华,灵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建国,男,36岁,云南省永胜县人,施工员。 被告:云南省永胜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杜亚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严胥,云南省永胜县交通局工作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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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4)
原告:吉德仁,男,36岁,个体运输户,住江苏省盐城市南洋镇。原告:蔡越华,男,24岁,个体运输户,住江苏省盐城市伍佑镇。原告:蔡和平,男,28岁,个体运输户,住江苏省盐城市南洋镇。原告:丁书全,男,29岁,个体运输户,住江苏省盐城市南洋镇。被告: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中路。法定代表人:陶培荣,该市市长。2002年8月20日,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第13号《专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公交的范围界定在批准的城市规化区内,以城市规划区为界,建设和交通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城市公交在规划区内开通的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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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1)
原告:钱钟书,男,86岁,中国社会科学院干部。 委托代理人:陆智敏,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人民文学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陈早春,社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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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孙振宝诉王伟返还财产案原告诉称:被告王伟(1989年9月14日生)经常到原告家玩耍。1993年夏的一天,被告趁原告家人不备,将原告装有3000元人民币的烟盒拿走,原告要求被告监护人赔偿人民币3000元。对此,被告辩称:被告经常到原告家玩耍是事实,但没有拿到原告装钱的烟盒,所以不予赔偿。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邻居,平时相处甚好,被告经常到原告家玩,原告对被告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1993年7月,原告为给自己的两个子女办理城镇户口而准备了3000元人民币,装在烟盒中,放在炕柜抽屉里。同年9月,原告发现装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