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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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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杨某(女)与被告和某(男)于1997年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2005年10月28日,原告以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双方多次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以双方年龄均已较大(诉讼时原告61岁,被告71岁),生活需要人照顾,起初不同意离婚,但在诉讼中见对方离婚的态度坚定,后又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很大争议。  相似文献   

2.
原告柯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1987年结婚。生育一女。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吵闹打架.原告起诉离婚。审理中原告主张因原告生育女孩,被告重男轻女.常对原告打骂,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主张因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双方就财产、存款、债务等问题争执达不成协议。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在如何处理本案问题上存在分歧。  相似文献   

3.
原告:刘玉坤,女,1958年12月28日生,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第一重型机械厂金属结构分厂打字员。住该市富拉尔基区铁西26—10—1—6号。 被告:郑宪秋,男,1957年10月20日生,与原告系同厂工人。住址同上。 原告刘玉坤因与被告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一案,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玉坤诉称:原告与被告郑宪秋婚后性格不合,彼此对理想、事业、志趣均有所不同,结婚13年始终没有培养和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参加一些社会必要活动、残疾身体的治疗,横加干涉。1984年以后,原告克服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曾在全国首届残疾人运动会上夺取3枚金牌。这些荣誉使其心理反差增大,进而粗暴地干涉原告参加比赛,将原告打伤住院。原告与被告自1992年5月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财产依法分割。  相似文献   

4.
2003年3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普通的离 婚案件,原告名叫江海,他因怀疑妻子李文有外遇而起诉离婚, 要求财产依法分割,子女随父生活。 经查,此前李文在2002年也因怀疑江海有第三者而提起 过离婚诉讼,当时被法院驳回了。 二人都提出过离婚,表明已经没有夫妻感情,因此河西区人 民法院准许二人离婚。但是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被告李文出示 了一份原告江海在2000年12月4日亲笔书写和签名的"承 诺":"如果任何一方提出离婚,家庭财产做如下分割:孩子监护 权归李文,房子归李文,家里的钱和细软归李文。" 这份承诺的出现,使这起离婚案变得有些棘手。  相似文献   

5.
来信编辑同志:我们夫妻婚后十多年来分居两地工作,女方在山东,我在北京,生有一个男孩(九岁),一直随我生活。现因感情不和,女方提出与我离婚,并主张孩子归她抚养,要我每月负担孩子生活费,如孩子归我抚养,她坚决不负担孩子生活费。我不同意她的意见,但又不知怎么办才对。请问:离婚后双方均要求抚养孩子怎么办?抚养费怎么解决才合理? 张玉复信张玉同志:夫妻双方离婚时,对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要按照婚姻法的精神妥  相似文献   

6.
法律咨询     
我未抚养的孩子对我有赡养义务吗编辑同志:我年轻时与丈夫离婚,经法院判决,一男一女两个孩子,我与丈夫各抚养一个,抚养教育费各自分担。我养女儿,丈夫养儿子,离婚40年来两家始终没有联系。现在我已70多岁,生活困难,想让儿子分担部分赡养费,但儿子拒绝了。请问:离婚后不属于自己抚养的孩子对自己有赡养  相似文献   

7.
看了《法学杂志》一九八○年第三期刊登的“这起婚姻案件应该怎样处理”一文后,觉得后一种意见比较妥当,这里想再做几点补充。第一,被告张××与原告陈××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具备了法定的离婚条件。从表面上看,张与陈结婚十年,生有两个孩子,但并不能因此得出“感情尚好”,“本是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的结论;结婚生孩子,也并不是夫妻感情好坏的唯一标  相似文献   

8.
法律咨询     
对离婚后又同居生活的应如何处理四川省彭山县曾祥兴问:我战友郭某与其妻结婚后生育一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双方商议孩子由女方抚养。不久,由于女方对孩子无抚养能力,为抚养孩子,男女双方又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没有办理复婚登记手续。现在,尽管孩子已长大成人并参加了工作,但男女双方仍无感情,已分道扬镇。请问:对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他们是否还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刊法律部答:首先,必须指出的是,夫妻离婚后就不再是夫妻了。离婚后在未履材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双方即同居生活的作…  相似文献   

9.
离婚协议——一场诉讼的开端一纸诉状上,让法官注意到的是,原告樊灵写到,我和老公感情不错,我对他现在也有感情,但是由于被告一直不让我出去工作,加上他母亲对我们的感情一直不看好,我现在申请离婚,并且要求被告给我10万元的精神补偿。看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本来认为可以调解和好,在将原告、被告叫至法庭后,原告却态度坚决,  相似文献   

10.
原告刘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于2000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准予离婚。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原告归还婚后欠的5万元欠款。被告提交的证据中有2001年8月5日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兹欠李某某人民币5万元。原告刘某某称:对欠条的  相似文献   

11.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后,子女只随一方生活,另一方因此而给付必要的抚育费.此后,由于种种原因,带孩子一方不愿再带孩子,或者未带孩子一方要求带孩子而诉至法院,法院将这一类案件的案由确定为:“改变抚养关系”.仔细想来,如此确定案由实则词不达意.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的养育和生活上的照料.父母离异后,子女随一方生活而另一方给付必要的抚育费,事实上双方均在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无论随哪一方生活,父母都与子女给终保持着抚养关系.“改变抚养关系”则是指子女与父母一方的抚养关系的终止,与另一方建立新的抚养关系,显然,这种案由不能明确反映当事人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或母方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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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9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未审庭程乐法官在审理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中,邀请北京市青年宫心理咨询专家对原告、被告之子进行心理疏导,成功化解了一起抚养权纠纷。原告长某(父亲)与被告杨某(母亲)离婚后,原告、被告之子与母亲一起生活,后长某认为被告的生活方式对孩子身心成长有不利影响,并导致孩子多动、易怒,故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当庭征求孩子对于抚养权的意见,但程法官考  相似文献   

13.
[案情] 被告余某与汪某原为夫妻。1998年7月,余某以夫妻购买的70平方米房产作抵押,从原告某银行贷款6万元做生意。2000年6月,余某与汪某经法院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共有的70平方米房产归汪某所有,欠银行贷款6万元由余某一人清偿。原告某银行经多次催要贷款无果,遂提  相似文献   

14.
被告张××(男)与原告陈××(女)于一九六七年自愿结婚,夫妻都在兰州某厂研究所工作,生有两个孩子,感情尚好。被告张××一九七六年结识同所女技术员朱××(其父是高级干部)后,两人交往密切,关系暧昧。被告张××为了达到与朱结婚的目的,利用其妻陈××身体有病,要求调往南方工作的迫切心情,主谋策划了先行离婚,待调走后再复婚的骗局,陈××信以为真,遂由张草拟离婚协议,经陈誊抄呈送本单位,取得组织证明后,于一九七六年八月十六日在当地办事处办理了离婚手续。嗣后,张为了稳住陈的情绪,通过孩子给陈传条子,再三表示工作调成之后一定复婚,并以夫妻关系的口吻托人帮助陈调工作;在陈调走时,张又将离婚时确定由自己抚养的大女儿交她带到南京一起生活。一九七七年六月陈调至南京后,接二连三地给张来信商议复婚  相似文献   

15.
《法学》1991,(10)
王某、孔某系夫妻关系。因婚后多年未生育子女,1980年初夫妻双方与案外人丁某达成“借精生子”的协议,并分别签名立下证明书1份。同年10月,孔某生一女孩取名王莹。1988年3月孔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但对王莹今后的抚育费由谁承担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莹系孔某与案外人丁某所生育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应按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2款“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生活费和  相似文献   

16.
日前,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79年结婚,婚后于1 980年生育一子,即被告李小某。2002年,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号楼某号房屋一套,登记在被告朱某和被告李小某名下。被告朱某占20%份额,被告李小某占80%份额。201 2年7月31日,原告李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并要求分割上述房屋。但被告朱某表示,该房屋系被告朱某和被告李小某共有,与原告李某无关,不同意分割。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李某就上述房屋的财产权属问题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与被告李小某无关。  相似文献   

17.
【裁判要旨】被抚养人的父亲在离婚时已向被抚养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在抚养人因交通事故身亡时,被抚养人仍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案号一审:(2009)甬奉民三初字第574号二审:(2009)浙甬民二终字第645号【案情】原告:廖嘉毅(系死者儿子)。原告:廖嘉诚(系死者儿子)。被告:朱勇。被告:杨绍峰被告:联合保险象山支公司等。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廖嘉毅、廖嘉诚系死者廖光忠与前妻朱某所生儿子,离婚后由朱某负责抚养。2009年2月16日,廖光忠乘坐的小型客车  相似文献   

18.
李力 《法庭内外》2006,(1):34-35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是存在着天然血缘关系的、最近的商系血亲关系,他们的关系具有不可改变性,即使父母离婚,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仍然存在。然而,就足因为父母的离婚,一个个不幸的孩子才会卷入到各类抚养纠纷的漩涡,懵懂之中成了原告或者被告。  相似文献   

19.
法律咨询     
抚育费纠纷案,谁有主体资格编辑同志:前年元月份,我与丈夫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婚生一子归我抚养,对方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现在我下岗,无收入来源,我想起诉对方要求其承担子女抚养费。请问,去法院起诉,原告是我还是我儿子?读者张丽丽张丽丽读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  相似文献   

20.
写下这个题目似乎很荒唐,因为中国还没有同性恋结婚又闹离婚的先例,但我最近发现一份某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上醒目地写着,原告×××,男;被告×××,男。案由:离婚。两个男人怎么会离婚呢?再看判决书末尾还盖上一个长方型的蓝戳:“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院大印自然不少,这就使人不得不信,又不敢全信。打电话到法院,法院说没办过这样的案子,于是我报出了民事调解书的字号,经再核查,方知被告应为女,系“笔误”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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