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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李嘉廷,男,59岁,原系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住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2001年10月10日被逮捕。被告人李嘉廷受贿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03年3月6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1994年上半年至2000年7月,被告人李嘉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多人谋取利益,同儿子李勃或单独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038万元、港币649万元、美元9.1万元、日元20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8105323.75元。公诉机关认为,李嘉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  相似文献   

2.
本刊讯 5月9日,原云南省长李嘉廷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检察机关指控:1994年至2000年7月,被告人李嘉廷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期  相似文献   

3.
这可能是建国以来全国省级领导干部父子合谋受贿金额最大的案件。据查,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的儿子李勃(曾化名李博,男,彝族,1973年生,大学文化,云南石屏人,2001年9月26日因涉嫌受贿被云南省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拘,同年10月10日被云南省检察院批准逮捕),利用其父担任云南省常务副省长、省长、省委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其父李嘉廷以做生意为由,大肆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600多万元。2003年6月20日,李嘉廷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5天后,李嘉廷的“敛财衙内”李勃被云南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4.
2008年3月28日,周良洛和他的妻子鲁小丹被带上审判席。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良洛于1998年至2006年,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委宣传部长、朝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鲁小丹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72.54万元。  相似文献   

5.
吴江 《检察风云》2003,(15):14-17
这可能是建国以来全国省级领导干部父子合谋受贿金额最大的案件.据查,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延的儿子李勃(曾化名李博,男,彝族,1973年生,大学文化,云南石屏人,2001年9月26日因涉嫌受贿被云南省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拘,同年10月10日被云南省检察院批准逮捕),利用其父担任云南省常务副省长、省长、省委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其父李嘉廷以做生意为由,大肆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600多万元.2003年6月20日,李嘉廷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6.
南方 《政府法制》2008,(11):22-23
4月23日,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涉嫌受贿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锦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妻唐国菊、其子曾峰、其女曾云悉(均另案处理)等收受首某等45人贿赂共计3152万元,另有960.75万元财产来历不明,约4000万元计为红包礼金、投资收益而为未写入起诉书。  相似文献   

7.
反腐     
《方圆》2020,(1):10-11
江西省新余市检察院依法对罗光荣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日前,江西省铜鼓县委原书记罗光荣(正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江西省检察院交办,由新余市检察院向新余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罗光荣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新余市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罗光荣在担任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中共铜鼓县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正[基本案情]2013年8月22日至2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5天公开审理了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就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薄熙来在1999年至2006年,利用担任大连市市长、市委书记,辽宁省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2000年至2012年之间,单独或者通过其妻子、儿子,收受大连某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唐某和大连某集团公司董事长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21790587元,具体包括直接收受唐某给予的钱款1109446元,其妻收受徐某给予的购房款2318600欧元,折合人民币16249709元,其妻子、儿子收受徐某提  相似文献   

9.
申闻 《法庭内外》2008,(9):24-27
2008年3月26日,广西贵港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分别判处原贵港市委秘书长高二刚,李华夫妇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和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高二刚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华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94万元,高二刚的财产中尚有人民币262万余元、美元15万余元、港币4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  相似文献   

10.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里将受贿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财物”,即金钱和物品,将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表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笔者认为,这种立法过窄地规定了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范围,对受贿罪客观要件加以不必要的限制,实践中给受贿  相似文献   

11.
在湖南烟草系统,就发生了一起典型的“家族式”腐败案件. 湖南中烟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烟公司)原总经理周昌贡的女婿秦亮,利用其岳父的职务便利,伙同岳父周昌贡、妻子周烨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上千万元.2016年4月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秦亮受贿案作出二审判决,秦亮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60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秦亮的受贿赃款1055万元.  相似文献   

12.
对律师收受当事人给予额外报酬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少人主张应以受贿罪论处。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成立的前提,这作为受贿罪构成的一个重要构成的要件,几乎是各国公认的原则。受贿行为和律师受当事人给予的额外报酬的行为,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一点上很相似。但是,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得这两种行为的性质有着根本的区别。所谓“利用职务…  相似文献   

13.
郭建标 《人民司法》2012,(10):11-13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收受贿赂后是否用于公务接待,系受贿后对赃款的处理,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案号一审:(2010)甬奉刑初字第425号【案情】公诉机关: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朕良,系奉化市溪口镇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工作人员。被告人徐朕良在奉化市溪口镇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工作管理农林公路工程期间,利用职务便  相似文献   

14.
小宛 《检察风云》2005,(18):16-18
2005年6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浙江省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专职副主任周克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庄某等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庄某所送的1万美元,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克有期徒刑7年,并没收财产计人民币10万元;扣押的贿赂款1万美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相似文献   

15.
权威发布     
《方圆》2020,(3):10-11
青海省海南州检察院依法对游海洪涉嫌受贿、行贿案提起公诉近日,青海省海北州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游海洪(副厅级)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一案,经青海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海南州检察院向海南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顾国明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海南州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游海洪在担任海北州农牧局局长、海北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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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政委的岗位上开始敛财2020年1月6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克勤被公诉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克勤利用担任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T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7.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对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原云南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嘉廷的违纪问题进行了审查。现已查明,李嘉廷的主要违纪事实是:一、收受邹某某等9人贿赂,共折合人民币119万元;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其子接受对方钱物,共折合人民币2049万元;三、与有夫之妇徐某某通奸,并利用职权为徐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及金额3000余万元。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认为,李嘉廷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为儿子和情妇谋取非法利益,违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所造成的社会和政治影响十分恶劣。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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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人行宁波市分行行长孙茂本(副厅级)受贿一案,经该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已于1月6日下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孙茂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1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孙茂本利用担任鄞县副县长,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副行长、行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87150元、美元2.3万元及港币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收受宁波金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宁波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江东营业部原负责人吴彪财物,并为其所在单位谋取利益,造成国家财产1.8亿元人民币的重大损失,属受贿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死刑,但根据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视本案的具体情节,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  相似文献   

19.
陈建清  李兰 《政法学刊》2003,20(6):18-20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索取财物行为构成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非法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非两个相时独立的构成要件,而是统一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这一要件之中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要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职务行为。由于索取型受贿罪与非法收受型受贿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差异性,这使得受贿罪的犯罪形态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相似文献   

20.
高杏 《检察风云》2004,(17):4-6
2004年6月30日,浙江省原副省长王钟麓涉嫌受贿罪、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钟麓被指控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9万元人民币及在参与有关项目决策中徇私舞弊,造成公司亏损4440万余元人民币。法院将择日宣判。公诉机关在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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