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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0年4月7日,张某受李某委托持本人和李某身份证,在A商业银行为李某开立了个人存款账户一个.同时办理了设置有密码的活期存折一份,并于当日存入李某的人民币20万元。之后,李某一直在外地打工,张某先后在李某指示下,凭存折和密码7次自李某账户中支取人民币6万元用于处理李某在当地的事务。2011年5月30日,张某将存折丢失,在告知李某后,张某受李某委托到A商业银行办理存折挂失手续,银行工作人员在审查了张某提供的李某及张某本人身份证和由张某填写的《挂失申请书》后,按业务规则办理了对李某存折的挂失手续。2012年3月5日,张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持自己和李某的身份证到A商业银行补领了李某的新存折并设置了密码。后张某多次持新存折凭密码自李某账户中支取剩余款项,共计12万元。后张某将12万元挥霍,且无钱返还。李某认为存折挂失后办理新存折必须由储户本人亲自办理。自己并未授权李某代办,银行审查不严,存在过错,存款被冒领,李某要求银行赔偿张某取走的12万元存款。银行拒付。李某遂将A商业银行诉至法院。另,A商业银行在2000年发布了((A商业银行储蓄存款挂失管理办法》(以下称《挂失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挂失业务的解挂处理:各类解除挂失(即:银行受理挂失申请后已满规定期限.核实后为客户办理换发新折或更改密码等手续称为解除挂失)及撤销挂失由客户本人办理,如存款人遏特殊情况确需代办时.代办人除提供本人身份证、存款人身份证外。还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正本(银行可留存复印件),如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或授权书、财产继承书、遗嘱、法院判决书等。该《挂失管理办法》由A商业银行总行发布,目的是为加强管理,控制风险,统一规范存款挂失业务操作,要求各分行遵照执行。本案争议焦点为:A商业银行对张某补办李某新存折是否存在过错。对取走的12万元存款应否赔偿?[速解]本文认为,A商业银行构成违约,对办理挂失后补办新存折业务存在过错,应赔偿李某12万元存款。理由如下;首先,A商业银行的《挂失管理办法》内容已包含在客户在A商业银行开户时双方订立的账户服务合同中,银行和客户任何一方不遵守都构成违约。客户在A商业银行开立账户时,均需填写“A商业银行开立个人账户开户申请表”,在该表中除客户填写“客户资料”等栏外,在申请人签字处注明:本人已阅读并了解申请表中 A商业银行个人账户开户申请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并保证遵照该协议的有关约定、客户须知、服务协议和银行最新业务章程、业务规则、业务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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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走进银行,选择了某一种存款凭证,填入相关的内容并交给银行工作人员之后,即是发出了“要约”。银行受理该凭证并据此接受了存款、签发存单(存折)的行为即为“承诺”。储户一旦拿到存单(存折)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便宣告成立,同时也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储户一旦与银行发生纠纷,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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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存折行为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存折作为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发给存款者的存款证明,应当是一种“记名的”“票面价值已定”的“有价支付凭证”。实践中,由于对《解释》的理解不同以及银行对不同类型(活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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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擅自扣划储户“存款”成被告2002年11月19日,镇江市民阿贞在某银行运河路分理处(以下简称运河路分理处)开设了储蓄存款账户,运河路分理处签发了活期一年通存折给阿贞,截至2003年7月27日,阿贞在运河路分理处共有存款92881.32元。同年8月10日,阿贞再次到运河路分理处办理存款业务,运河路分理处打印的《储蓄存款凭证》上记载的存款金额为24000元。根据运河路分理处的要求阿贞在“本人确认银行打印记录正确无误”栏目下签名确认,该凭证运河路分理处经办人签章为小丽,“事后监督”、“复核(授权)”栏均为空白。随后,运河路分理处在阿贞存折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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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3年4月19日9时20分左右,廖某持1万元人民币到某银行团结东路分行存款。当时廖某所在的窗口有一储户正在办理存款业务,廖某便站在旁边等候,并问银行工作人员要存款单填写,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其有存折的,不用填写。于是,廖某从口袋里将存折和1万元现金取出,并拿在手中,准备办理存款手续。突然,廖某身后的一个人以极快的动作从其手中将现金夺走、廖某转身去追,但未出营业大厅便摔了一跤,廖某爬起来叫喊“抢钱啦”,并奋力追赶抢夺的人。大约追赶了20分钟左右后,廖某向“110”报警。待“110”巡警赶到时,犯罪嫌疑人已经没有了踪影。“1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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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储户持有一张金额为3500元的活期存折到银行取款,银行拒付,理由是储户的活期存款凭条上大、小写金额都是350元,以此证明储户只存款350元,而存折上的金额3500元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错填的。储户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经查发现除银行出具的存折外,银行帐页和存款凭条的下部银行结算余额均反映为3500元。就已收集的证据,对这起存折案件的处理,法院内部存在几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理由是储户向银行存款,银行出具存折。储户实际是出借方,银行是借款方,存折则相当于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的凭证。本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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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折被窃电话挂失遭拒2004年2月25日晚,家住上海浦东新区乳山路的林水奇先生下班回到家,打开房门后大吃一惊,家中遭窃,一片狼藉。经清点,除了其他物品,还有3张银行存折被窃。一张是存有3万多元的工商银行活期存折,一张是在工商银行闸北区支行开户存有1万元的定期存折,另一张是在工商银行浦东新区东昌支行开户存有2万元的定期存折。林先生不知小偷是在当天上午还是下午偷窃得手的;不知此时钱款是否已经被小偷取走,因为他的存折上都没有留下密码。林先生当晚即打电话给工商银行申请挂失。在电话里,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林先生,现在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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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骆某以“邹忠”之名在中国农业银行某市支行一分理处开办了“个体活期预留印鉴类”存款帐户。10个月后,分理处以“芜”字不规范为由,要其更换成规范字“富”,否则不为其办理有关业务。骆遂将产名更改为“邹忠富”并更换成同名印鉴及印鉴卡。此后,骆仍用“邹忠实”存取款。同年6月14日,雇工自某盗得其存折及印鉴,在分理处冒领存款22000元。自所填支款八户名为“邹忠芙”。翌日,骆到分理处查询并报案,后追回9000元;仍造成13O00元损失,对此,骆要求银行赔偿,经交涉未果成论。对骆某之损失,银行应否负赔偿责任,颇有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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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1998年9月14日,原告王某在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分理处存入人民币10元,开设了储蓄存款账户,并设有密码。同年9月23日,原告委托其丈夫的侄子在被告处存入两笔款项计150万元。原、被告对存款数额及存折均予以确认。原告将上述款项存入被告处后,即有人以原告名义向被告申请办理了存款储蓄卡。被告提供的储蓄卡领用单表明,储蓄卡于1998年10月7日被人领取,领取人签字栏的签名为原告姓名,但身份证号码不符。原告所存入的款项被人于1998年10月8日和10月12日使用同一储蓄卡从不同储蓄所共提取150万元。1999年5月期间,原告的丈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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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乡县某局干部王武退休后不甘寂寞,承包了一家煤厂,应一名山西煤商的要求在银行开办了个人账户,不料存折被掉包,不明就里的王武往别人的存折内存入了7万余元。当他发现是个陷阱时,该款已经被人取走。无奈之下,王武将4个相关银行告上了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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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千万富翁李志征经朋友引见,先后到焦作市两家银行存款100元万和180万元,谁知揽储人员和银行内部“联手”,将两笔存款违规取走!当李志征发现巨额存款蒸发时,便愤然上访举报.然而,银行反咬一口,说他涉嫌诈骗,李志征随后竟被警方以各种理由羁押880天之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