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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治与社会》2006,(9):74-74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就42项渎职侵权犯罪的220余种立案情形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了对刑讯逼供罪的八种立案情形。根据《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相似文献   

2.
暴力取证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使用暴力"与"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是两个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刑事立法时将暴力取证独立成罪,意图在于加强对那些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人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出于逼取证言之目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的,应定刑讯逼供罪.  相似文献   

3.
一、刑讯逼供概念的界定及其危害何谓刑讯逼供?其主体和客体何在?内容包括什么?理论界一直未有统一明晰的界定。有的认为刑讯逼供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强迫被告人把供的一种审讯方式一笔者认为此概念对刑讯主体未作界定,客体限于被告人,范围过窄;有的认为刑讯逼供是“在刑诉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其供认犯罪的行为”,②笔者认为此定义比前者较为准确,但把刑讯的目的仅限于“逼其供认犯罪”,不妥。因为刑讯的客体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外,还可能有被暴力取证的证人;最重要的…  相似文献   

4.
刑讯逼供立案难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它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举报线索呈逐渐上升趋势,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举报线索在经过检察机关初查后,往往还是难以立案,从而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打击效果。据统计,某县检察院一年受理刑讯逼供的举报线索22件,初查后,却一件也不能立案,这种情况在其他地方检察院也同样存在着。笔者对近几年来受理的此类举报线索初查情况进行分析后,认为影响刑讯逼供举报…  相似文献   

5.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它不仅侵害了公民的权利,也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举报线索呈逐渐上升趋势,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举报线索在经过检察机关初查后,往往还是难以立案,从而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打击效果。据统计,某县检察院一年受理刑讯逼供的举报线索22件,初查后,一件都没有立案。这种情况在其他地方检察院同样存在着。 笔者对近几年来受理的此类举报线索初查情况进行分析后,认为影响刑讯逼供举报线索立案…  相似文献   

6.
读贵刊1985年第三期刊登的《刑讯逼供致死人命的行为该定何罪》一文,我认为肖宏华等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和间接故意杀人推,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刑讯逼供特征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而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直接目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中主要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权的公安、检察、审判人员。另外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人员也可成为此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7.
正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罪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不仅使被审讯的人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摧残和折磨,而且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基于此,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该条款对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量刑幅度、情节、竞合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查处此罪时存在的问题颇多,本文仅就其中部  相似文献   

9.
现场勘查在侦破刑讯逼供案件中占有重要地位,笔者结合办案谈一谈做好刑讯逼供案件现场勘查工作应注意的几项事宜,供大家参考。一、现场勘查的组织领导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通常涉嫌刑讯逼供案的多为长期在基层从事侦查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其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现场较一  相似文献   

10.
刑讯逼供案的举证责任分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引言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有违人权的取证方法,是一项令世界刑事司法界头疼的顽疾,为各国法律所禁止。《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规定:“对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的待遇或刑罚。”广义而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即追诉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被追诉者)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其供认犯罪(即获取口供)的一切行  相似文献   

11.
根据新《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是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的一种。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如果不是利用职权,不是发生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均不构成本罪。然而,司法工作人员在利用何种职权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证人刑讯逼供,才构成犯罪呢?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刑讯逼供只能发生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利用的只能是追究犯罪的职权。其根据是,新《刑法》第247条明确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证人,包括已判刑的犯人。因此,本罪仅限于具有刑事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司…  相似文献   

12.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对于有法定情形的现行犯或者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对其中的“先行拘留”,学术界有不同理解。第一种观点主张“先行拘留”是指立案前拘留。这种观点认为,强制措施一般在侦查阶段适用,即立案后方可采取。但由于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等  相似文献   

13.
<正> 刑讯逼供罪,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些规定完全符合广大人民的愿望,对于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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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对口供及其取证的代表性观点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主张淡化口供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采纳“零口供”规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其理论依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的原则,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他们认为现行法律规则侵犯了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易于产生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问题,不利于我国法制建设与国际接轨,阻碍了我国法制的文明与现代化。第二种观点,也主张淡化口供的作用,但他们意识到目前推行“零口供”规則和“沉默权”在我国还不现实,因而主张循序渐进,实行有限制沉默权。比如对涉嫌不明财产来源罪、非法持有型犯罪等案件可排除适用沉默权。  相似文献   

15.
2005年1月29日,中国法学会组织的"刑讯逼供问题研究座谈会"在北京举行,部分刑事法学界专家和公安、检察实务界人士参加了此次会议,与会代表针对刑讯逼供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和相应的对策措施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讨。禁止刑讯逼供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作为一种严重侵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法律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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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鸿雁 《法制与社会》2011,(24):163-1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刑讯逼供是如下规定的:“刑讯逼供,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来逼取口供的行为。”在人类社会走向高度文明的今天,刑讯逼供现象已经成为损害司法公正、破坏诉讼平等、违反程序正义的元凶巨恶,严重阻碍了整个法制发展的进程。这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难题,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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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行为犯,存在犯罪未遂。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聚众斗殴罪的法定犯罪行为由“聚众”和“斗殴”两个行为构成。只有完成了聚众行为并着手实行了斗殴行为,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既遂,如果仅仅实施了聚众行为就因意志以外原因而终止,应属于犯罪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举动犯,在聚众斗殴罪中,聚众行为不是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斗殴行为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由于斗殴行为一经实施,即会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直接的严重的损害,  相似文献   

18.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虽然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存在。刑讯逼供损害正当程序的价值目标,违背无罪推定原则,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同时刑讯逼供也极易造成冤假错案,造成人们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因此必须要通过提高司法人员主体素质,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加大刑事诉讼的司法投入,强化对刑讯逼供的外部监督力度,强化刑讯逼供司法人员的法律责任等相应的措施来减少和消除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19.
编辑同志: 某派出所民警赵某、张某为完成罚款任务,捕风捉影地将正在开会的某工商所所长林某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要林某交代其在发廊嫖娼的情况,并交罚款。林某坚决否认嫖娼之事,拒绝交罚款。赵某、张某遂用手铐将林某的一只手铐住吊在窗栅上,对林某拳打脚踢,还用电警棍触打林某的面部、耳部,时间长达4小时,造成林某一段时间左耳听力丧失,但尚不构成轻伤。对赵某、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刑讯逼供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的人身权利以及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林某是涉嫌治安违法的人员,不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因此,赵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问:对赵某、张某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呢?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孙华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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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超期羁押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但由于上述罪名的立案标准比较模糊,且其犯罪客体与超期羁押的犯罪客体侧重有所不同,因此应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罪中设立超期羁押罪,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从而与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员等罪名一道,构成更为完善在押人员人身权利刑法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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