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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本身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来说,公证处在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公证时只需要完成对二手房买卖这一民事行为本身的合法真实性审查即可。但是,房地产买卖行为也将引发各种相关税的征收与缴纳.包括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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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居者有其屋的需求越来越明显,二手房买卖是房地产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交量也呈逐年上升趋势。"阴阳合同"作为二手房买卖"公开的秘密",催生了诸多法律问题。本文主要围绕其概念、特征、风险、存在原因、法律效力、解决对策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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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屋价格的上涨,很多人着眼于二手房市场,二手房以其经济性受到青睐。但是二手房买卖中存在着交易不规范的问题,使很多消费者利益因此受到损害。为此我们定位于二手房市场,研究二手房市场中存在的交易风险,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在这些风险中我们将详细研究其中几个高频问题:买卖双方自身问题,中介公司的问题,以及房屋登记机关的责任。最终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来规避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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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跳单”——也就是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交易双方避开中介私下或通过其他中介进行交易的现象频发,关于“跳单”的讨论也颇为热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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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在二手房买卖中却不易实现。因为产权过户最少要等30天,房子一天不过户.买主不敢给钱。卖方也担心房子过户后拿不到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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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资金交易安全非常重要。一个不慎,极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因此,防范交易风险关键在于多留个心眼,选择安全的付款途径,并在此基础上寻求有效降低购买成本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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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人看业,房介公司只是二手房买卖的平台,为卖家发布信息,为买家办理手续,从中赚点“手续费”而已,做的是小“买卖”。然而,广西广屋房产置换有限公司(下称广屋公司)及总经理岑庆等人,却利用房屋中介这个平台大玩“蛇吞象”,两年时间诈骗3300多万元,许多卖房者、买房者被骗得倾家荡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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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二手房交易市场,当事人为了避税故意做低房款签订房地产买卖"阴阳合同"的情况屡见不鲜,而一旦产生争议双方都会依据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来主张权利,且极易被欲违约一方利用,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最后守约方可能得不偿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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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人看来。房介公司只是个二手房买卖的平台,为卖家发布信息,为买家办理手续,从中赚点“手续费”,做不出什么“大事”。广西广屋房产置换有限公司(下称广屋)总经理岑某及法定代表人黄某,就在这一行做成了大“事业”。他们诈骗房屋卖主买主的房款高达1300多万元。诈骗房产买卖单位2000多万元,用这些巨款做起自己的房产生意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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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对居间合同作了规定。在二手房交易中,大部分交易合同(买卖和租赁合同)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促成签订的,由此引发了大量追索居间报酬、必要费用等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正确审理此类案件,亟需明确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笔者谨对此进行探析,以抛砖引玉。一、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的条件应严格限定为"促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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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出现买卖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交易行为,追本逐利更是经济人的本性,同一标的物多次出卖,自古有之,特别是在物价上扬之时,最为常见。在房地产市场也不例外,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日趋成熟,二手房市场也日益火爆,随之出现的一房屋多次买卖现象在房屋买卖实践中更是层出不穷。房屋所有人一房多卖,无可厚非,追求合法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人之本性。但是如何正确处理好出卖人、多个买受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保护房屋买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与此同时,我国尚未颁布物权法和登记法,立法实践的落后和与此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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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经人介绍认识了陈某。陈某说他有一栋房屋出售,而我正好想买房子,尤其是看过之后非常满意。我按合同约定将45万元的购房款付清给陈某后,却得知该房屋系陈某与他人共有,且他人不愿意出卖,而陈某早已携款逃跑。事后,我经打听,类似二手房买卖引起的问题还很多。请问,购房者应当怎样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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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诈骗委托公证书进行二手房交易.骗取售房款或房贷的事件屡有发生。虽然委托公证书本身并不直接产生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后果.但由于买卖不动产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核心。出售者的身份是确定出售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资格前提。如果委托公证书因身份证明错误而撤销将直接影响买卖合同及不动产交易过户登记的有效性,即公证员对委托人身份的证明会辐射到不动产交易安全领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