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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德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3):84-92
由于检察机关的诉讼功能,我国法律监督长期被当作诉讼监督,法律监督制度变成了诉讼制度。这一错位不仅未能忠实体现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的国家职能,而且导致法律监督权威的严重缺失。中国检察制度改革必须跳出诉讼监督的传统和习惯,以法律监督为核心重新构建法律监督制度。因此,要正确解决法律监督作为国家制度和诉讼制度的关系问题,处理好一般监督和法律监督、法律监督和其他监督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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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确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专门承担法律监督职权。法律监督具有国家性、专门性、强制性、权威性、独立性等特点,我国检察机关被宪法确定为法律监督机关符合我国国情,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构建统一、高效的法律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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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内部法律监督是国家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体是公安机关内部法律监督部门,客体是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内容是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开展公安内部法律监督,是保障公安执法权依法行使、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解决公安队伍自身存在的客观问题、保证外部法律监督措施得以落实的必然要求。公安内部法律监督主要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对各类案件的审核把关、对执法过错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等方式来实现。强化公安内部法律监督应当建立监督的力量机制,树立监督的权威地位,加大监督的力度,加强监督的制度化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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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级地方性法律监督立法的普遍出现,反映出检察机关对于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视,但立法条文的宣言化、口号化,导致法律监督能力并未因此提升、法律监督效果也未能有效改善,反而是由于各地实行的检察机关业务考评工作,由于考评重点的明确化、考评手段的细则化、考评效果的评估化,使法律监督工作逐步有形化、高效化,而且柔性监督手段更有利于被监督对象的接受从而产生监督效果。在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法律监督统一立法应当从业务考评工作中汲取有益经验,进行细密化的立法,并对法律监督手段加以补强,完善法律监督的效果评估机制,从而解决法律监督立法缺位、大而不当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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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能之回归——“大检察”格局之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检察权具有全面的法律监督属性,但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年来所行使的实质上是一种检察司法法律监督,属于狭义的法律监督,并不是真正意义上全面的检察法律监督,没有准确反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能的法律定位,现阶段更有必要在司法权优化配置的视域下重新审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能的回归问题。鉴此,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全面复原、充分发挥、及时回归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能,树立"大检察"格局,这既有法理依据、宪政基础,也有司法实践的诉求。途径是:扩大检察机关的外部法律监督权能、加大检察监督力度、提高检察人员素质、提高检察人员待遇,以实现司法公正效率,树立检察机关的法律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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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法律监督对于预防和减少司法腐败具有重大意义。当前,法律监督工作还存在着监督意识不强、监督能力不高、监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因此,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要做到敢监督,能监督,会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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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监督启动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法律监督对制约国家公权力、保证宪法及法律的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法律监督的启动机制在整个法律监督进程中极其重要。本文从法律监督的概念入手,对现行的法律监督启动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评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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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诉讼监督不等于法律监督,检察机关通过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实现其职能就是诉讼监督,反之,检察机关通过非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实现其职能就是非诉讼监督。职务犯罪侦查既是法律监督也是诉讼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从深化"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以及加大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保证查办的质量等方面加大加强诉讼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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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在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社会主义法制系统中居有重要地位,而且是我国社会监督体系中高层次的监督形式。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法律统一实施,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有重大意义。但是在目前,无论在法律规范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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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关于检察权的性质,检察机关的地位等等问题都存在着诸多争议。笔者认为,在这些争议中,很多问题都涉及到对于法律监督以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理解。因而,澄清法律监督的含义及其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关系意义重大。学者们出于不同角度的考虑,在不同的场合、针对不同的问题,对法律监督概念的内涵、外延及表述方法有很大不同,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一些观点:观点一:所谓法律监督,是指对宪法、法律、法令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正确实施与遵守所实行的监督。法律监督就其概念来说,有广、狭两种含义。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保证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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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理论依据1.契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是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察看并牵制、制约,包括对三大诉讼的监督。法律监督具有外部性、专门性、强制性、中立性、效力的程序性等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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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事关司法的公平正义。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化的法律监督立法,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两会期间,有多位代表、委员提出制定法律监督法,或者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决议或者决定,以在立法上成体系化地明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为充分论证法律监督专门化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推动法律监督专门化立法进程,本刊特组织专题,邀请法学界及实务界知名专家就法律监督专门化立法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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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是法律监督工作现代化的先导,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过程中人民性内涵的丰富,引领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行使方式的转变。坚持党对法律监督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人民至上、服务中心大局,捍卫宪法权威、维护法制统一是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进程中人民性内涵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要求“。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新格局的形成,丰富了检察机关的职能实践,使检察机关能够在更广泛的领域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三种履职”以改进履职方式为进路,从不同层面实现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整合与优化,是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中人民性内涵实现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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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是以数字检察战略为指引,以检察权的国家法律监督权性质为基础,以数字检务实践为依托的一种新型法律监督理论。传统法律监督受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的限制,已经难以满足数字时代的新需求。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具有宪法依据,契合能动司法检察理念,有助于法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且与传统法律监督方式并不抵牾。基于Z省S市的实证调研显示,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在实践中区别于传统法律监督,呈现出并行监督、类案监督、主动监督、有效监督等特点。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具有局限性,在数据平台建设、权利保障和权力冲突等方面存在风险,可考虑从法定主义和比例原则等角度对其进行规制,以推动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