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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7 毫秒
1.
从日本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法律适用的发展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对目前我国在证券虚假陈述领域内的民事责任认定进行重新审视实有必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虚假陈述的性质究竟是证券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值得讨论。首先,证券虚假陈述责任应打开侵权责任法的救济之门,而在适用侵权责任时,必须合理区分虚假陈述和损害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和损害因果关系,防止一刀切。而为保护投资者救济选择权,也应同时在证券法中规定虚假陈述损害的具体推算方法;其次必须明确虚假陈述损害推定的计算期间和揭露主体应为对公司财产和业务上具有法定权限的人;最后,还必须同时在民法和民诉法中配套规定,在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案的过程中,给予法院一定的裁量权。  相似文献   

2.
邹爱华 《法学杂志》2006,27(2):53-55
本文简要勾画了海外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模式,介绍和评析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草稿)设计的运作模式,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模式。  相似文献   

3.
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股市的健康发展,我国依据《证券法》颁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确立了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本文在对该制度进行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对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运作模式和补偿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完善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提出了几点意见。  相似文献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和清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相似文献   

5.
证券内幕交易制裁制度是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其旨在预防和制裁内幕交易行为,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以维护和保障投资者利益。无疑,证券内幕交易制裁制度的立法目的是多元化的,但是这多元化的目的并不是均衡排列的。证券内幕交易制裁制度的直接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通过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有序实现,更好地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一、证券内幕交易制裁制度的归责学说证券内幕交易制裁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这可以认证券内幕交易的最早归责理论学说寻找到依据。证券内幕交易的侵权归责理论学说认…  相似文献   

6.
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在世界许多国家已有成功经验,我国根据新证券法也已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从而完善了投资者保护立法。然而由于缺乏该基金具体赔偿制度,使立法并不具操作性。具体赔偿制度应该包括赔偿范围、赔偿对象、赔偿数额和赔偿程序等,本文就赔偿范围作出初步的探讨与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7.
当前,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在风险证券公司处置程序中的现状是地位缺失、角色模糊。本文目的在于厘清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性质和特征,并对行政处置程序,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制度和债权人自治制度中的角色准确定位进行深入探讨,并据此行使和维护自身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江高峰 《河北法学》2004,22(10):97-101
从类型分析法入手,全面阐述了证券欺诈的各种类型:证券发行、交易欺诈,证券收购欺诈,第三人证券欺诈,代理人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并深刻分析了上述证券欺诈应由合同法予以规制的必要性。其次,运用目的分析法,立足于证券法的立法目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欺诈导致了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产生,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赋予受损害的投资者选择权,而非单一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9.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人范围应扩及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直接责任人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行政处罚决定和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只能作为虚假陈述案件的重要证据来源 ,但不是唯一的证据 ,更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民事赔偿案件的前置条件。投资者在利空的虚假陈述发生之前已购入与虚假陈述有直接关联的证券 ,并且在虚假陈述实施日或以后至虚假陈述被揭露或更正之日之前 ,已卖出该证券的 ,其损失应由虚假陈述人承担。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的赔偿范围应扩及相关费用。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制度及理论对信用评级不实侵权责任的行为判定、过错认定、损失范围及认定标准等问题缺乏合理认知,欧盟、美国及澳大利亚立法及司法之合理经验可资借鉴。信用评级不实属事实行为,应排除违法性之价值判断,以影响评级结果为判定标准,以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或鉴定结论为起诉标准。信用评级不实的过失属一般过失,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为过错判断标准。损失范围应扩至实施日前买入、揭露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证券之诱多评级情形与实施日前买入、揭露日前卖出证券之诱空评级情形,其损失认定分别以实施日至揭露日之日平均收盘价与基准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格。系统风险损失应予排除,由法官综合相关因素自由裁量。健全我国信用评级不实侵权责任制度,可通过近期颁布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或未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细化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制度,也可通过未来修改《侵权责任法》创设专业人士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1.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顾明 《法制与社会》2010,(23):84-85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是证券市场上投资者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为研究对象,分析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2.
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立法及其完善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刘宪权 《法学》2004,(5):63-75
在刑法中规定证券、期货犯罪是保证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发展、完善证券期货市场法律调控体系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国证券、期货犯罪刑事立法应当遵循以证券、期货法律法规为刑事立法基础、对证券、期货犯罪刑法处罚的宽和、以自由刑和罚金刑并重和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原则。从证券、期货犯罪法律规定的形式来具体描述证券、期货犯罪的立法模式。完善证券、期货犯罪立法的措施是 :用不同的标准处罚证券犯罪与期货犯罪 ,增加刑法与证券法规定之间的协调性 ,改进法定刑设置及应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管辖权作出专门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我国证券民事赔偿纠纷诉讼解决机制中在前置程序、诉讼方式、法院受理案由种类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立足现有法律的规定,可以适当借鉴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规定,对我国证券民事赔偿纠纷的诉讼方式进行完善,以更好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良好的秩序.  相似文献   

14.
政策法规     
《法人》2006,(10)
证券投资者保护新法出台旨在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该办法共包括7章、68条,主要规定了询价与定价、证券发售、证券承销、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制度。《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改变了目前机构资金可以在网下、网上重复使用的情况,规定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网下配售股票应当与网上发行同时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市场关注的公平性问题”。另外,该办法引入了成熟市场通行的发行人授予  相似文献   

15.
洪艳蓉 《河北法学》2007,25(3):89-95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具有风险补偿、危机处置和危机预防的基本功能,是维护金融稳定的公共安全网中重要的一环,但基金本身也存在负面影响,可能减损其效用.海外基金重在发挥功能,克服弊端的一整套运作机制设计,可以为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处理上述难题提供管理、运用和监督等方面的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16.
《法人》2006,(10):8-8
旨在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该办法共包括7章、68条,主要规定了询价与定价、证券发售、证券承销、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制度。  相似文献   

17.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的公开募集设立、运作及其相关活动,保护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  相似文献   

18.
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系统性偏袒,集团诉讼、团体诉讼、选定当事人模式等各不相同.在解决系统性偏袒、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集团诉讼与团体诉讼具有相对优势,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整合其优势以矫正系统性偏袒,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相似文献   

19.
郑青 《清华法学》2013,7(2):107-122
将证券投资服务的金融消费者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是对证券投资服务的消费者保护法制独立发展的回应。根据美国、英国、欧盟金融服务法中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定义和对"证券投资服务"的法律定义,证券投资服务的金融消费者可被定义为以非营业之目的接受证券经纪、证券咨询推介和证券投资资产管理服务的自然人。投资者是证券投资服务的金融消费者之另一个身份,但二者所表彰的法律关系有本质上的不同。为法律适用之意义,证券投资服务的金融消费者可被进一步定位为欧盟金融工具指令中的"零售客户"以及美国证券法中的"无经验投资者",且通过"专业客户"和"成熟投资者"的确立被间接定义。  相似文献   

20.
设立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陈红 《法学》2005,(7):112-117
近年来,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进程中,券商的操作性风险急剧增大,在此制度背景下,资本市场急待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作为证券市场风险补偿机制的重要组织形式,在海外发达国家已有成功的立法与实践经验。但在我国资本市场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尚属一种制度创新,为成功创建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必要借鉴海外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并加以本土化的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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