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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行《公司法》、《证券法》立法仅规定了违规审核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而未涉及侵权责任问题 ,存在立法缺漏。违规审批、核准证券发行的行为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而言 ,违规审批、批准证券发行的侵权责任应由该证券发行审核机构承担 ,但审核人员犯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 ,应自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违规审核证券发行的侵权责任的范围应从投资人的实际直接损失为限。投资人可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 ,通过行政侵权诉讼或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 ,追究违规审核证券发行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2.
殷洁 《法制博览》2015,(2):156-157,153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是检察机关享有的国家权力的总称。检察权包括侦查权,提起公诉和法律监督权三种。既然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为什么实践中,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却越发得到强化甚至居于首位,而检察机关的三大职能之间应如何进行定位,这些都值得我们思考。  相似文献   
3.
论不当职务行为的个人连带责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殷洁 《行政与法》2004,(12):92-93,96
对于不当职务行为的民事责任分配存在着不同的学说和立法例。采行为人负独立民事责任的立法例,既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不利于调动和提高行为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采行为人无民事责任的立法例,既弱化了行为人的责任感,同样也不利于切实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建议改革我国现行相关规定,确立不当职务行为的个人连带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4.
试论志愿者精神对慈善捐赠文化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殷洁  张伟 《前沿》2007,(1):205-206
志愿者精神是慈善捐赠文化的思想基础,它坚持对生命意义和价值的追求,同时受到古代慈善文化的影响,反映慈善捐赠文化的价值取向。志愿者精神对慈善捐赠文化的影响很大,是慈善捐赠文化的发展动力,为慈善捐赠文化进步提供了有力的人力保障。  相似文献   
5.
孤五联合站担负着采油厂孤四区、垦利区、边远井部分原油的处理和垦西联的原油转输任务,日处理原油3600吨,占采油厂总产量的40%.由于南区、西区稠油的开发,进站原油粘度高、脱水难度大,需要换热器和加热炉同时运行,才能保证稠油脱水温度,年消耗燃油2000吨.为实现油水的精细高效处理,孤五联实施了稠油低温脱水管理,提高了油水处理质量,确保了联合站安全高效运行.  相似文献   
6.
殷洁  王雨情 《河北法学》2021,39(1):135-150
2015年《广告法》修订后,对于绝对化用语广告处罚是否过罚失当引发争议。由于该类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故应当受到法律规制。但是,关于如何确定罚款数额的问题,国家有限干预、经济公法等理论均无法清晰地予以解答。基于行政违法行为过罚相当原则的考量,建议从以下方面修改完善绝对化用语广告惩处制度:适度降低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起罚点,并增设"警告"条款;采取"销售额罚款"和"定额罚款"并存的处罚方式;统一广告监管执法中的裁量基准。  相似文献   
7.
朱晔  殷洁 《求实》2002,4(12):56-58
商事组织法定主要包括商事组织类型法定、商事组织内容法定和商事组织公示法定等内容。其立法价值在于增进商事交易的效率和效益 ;保障商事交易安全 ;维护商事交易秩序。但商事组织法定不能僵化 ,商事组织形态的创新也是重要的生产力。商事组织法定应包容商事组织形态的创新。企业形态多样化是完善我国商事立法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8.
殷洁  李静 《北方法学》2013,(2):83-88
证券投资基金所持股份之表决权理应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自由行使,但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数额一般较大,且该表决权的行使具有权义复合性和双重共益性,故基金管理人在行使基金持股之表决权时应尽忠实、勤勉义务。建议我国立法对基金持股之表决权进行一定的规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并更好地发挥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股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殷洁 《经济与法》2001,(4):31-31
非法物品是指通过非法途径或手段获得或者制作的各类物品,包括假冒伪劣产品、走私物品、盗窃所得物品、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生产的产品、非法盗挖的文物以及非法采集、狩猎的野生动植物等等。近年来,由于非法活动猖獗,工商部门、公安部门以及海关等执法机关收缴的非法物品战果辉煌。但是,目前除了将走私物品、盗窃物品、盗挖的文物等收归国库或退还原所有人外,由于尚无统一的处置办法,所以,各地在处理非法物品时各行其是。目前采用较多的是公开销毁方式。  相似文献   
10.
殷洁 《法学论坛》2007,22(6):65-69
我国《公司法》对于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设置过高的门槛,容易导致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大量设立和存在,并引起股权纠纷和债务纠纷.一个自然人限设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较多的不合理性.监事(会)没有必要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构.建议尊重市场选择,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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