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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作为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民法与经济法的对立统一关系一直备受争论。本文以效益价值为分析问题的出发点,通过解析效益价值在民法和经济法中的地位与实现,实现两者的区分,同时寻找两者的和谐统一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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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现的是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两者都是调整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规范,在推动市场交易的良性运行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在立法背景、指导思想调整范围等方面的差异,两者在价值追求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本文立足于经济法和民法的价值,通过对价值体系内的各种要素进行比较分析,来阐述二者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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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系统观全面认识我国经济法,首先要求我们将经济法放在我国法律体系以及社会经济规范体系的大系统中加以全面深刻地认识与理解。近几年来,我国经济法理论工作者根据计划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将经济法与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关系及时地上升到理论的高度,这无疑对于经济法地位的确立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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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由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都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因而形成这三个邻近的或者说边缘的基本法律部门。正确区分这三个法律部门,有助于深入学习和研究民法、经济法,行政法。法律部门的划分,取决于各种法律部门所调整的对象及其所采取的调整方法。基于此,要将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区分开来,就必须对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各自所调整的对象及其所采取的调整方法,进行深入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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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价值相对于法的价值以及民商法价值而言具有特殊性,但并不意味着是经法法所独有的。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经济法价值具有普遍性,其理念贯穿于所有法律部门之中。环境法作为一门与经济法关系密切的法律部门,其对经济法价值理念的体现较为明显,对草案进行经济法价值分析,从经济法的角度审视草案的合理性,是一有益的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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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学界围绕我国法律体系问题,特别是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展开了有益的探讨。开始,有不少法学工作者对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持怀疑或者否定态度。现在,经济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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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之法律目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竺效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3):33-36
法律目的是主体在特定的法律理念的指导下,根据其对特定的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的功能需求,从可供选择的法律价值名目体系中,为特定的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所选择并设定的价值目标。部门法法律目的是其所属的法律规范的法律目的之抽象概括,它统率该部门全部法律规范之法律目的的内容、形式和结构。经济法部门之法律目的中的“正义、秩序、效益”的含义与传统民法部门、行政法部门存在显著差异,经济法应当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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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农业经济法体系的概念和建立中国农业经济法体系的必要性农业经济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部门,是调整农业经济诸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体系是由各部门经济法组成的统一整体;农业经济法体系是调整农业经济诸法律关系的各子法律部门法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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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定位的二元互补律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分析了民法与经济法在公平、秩序、效益和自由等基本法律价值具体内涵上的差异,又通过对二者根本价值取向的进一步抽象与分析,揭示了民法价值体系与经济法价值体系蕴含着的“二元互补”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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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法的法律地位问题,法学界大多数同志认为,劳动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在论述民法、劳动法和经济法的联系和区别时,有的同志认为劳动法、经济法都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也有的同志说劳动法是经济法的一部分。对劳动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认识上有分歧。我们认为,明确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促进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下面谈一点我们的看法,请法学界同志们指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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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一种社会本位法,相对于民法、商法、行政法,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本文以经济法学的独特法律观入手,从应然角度揭示经济法的价值观。具体分析经济法的价值体系,为立体地了解经济法的独特价值提供借鉴。通过对现今中国存在的经济法研究和法律建设进行综述和评价,展望经济法发展前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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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前,我国法学界围绕着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焦点是:经济法是否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于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相互对立的两种观点,因而反映在民事立法和经济立法上就有两种不同的主张。比如,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同志,就主张把包括经济合同在内的许多经济关系都列入民法的调整范围;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同志,就主张制定包括经济合同法在内的各种经济法规。这个问题不解决,不仅会给立法工作带来混乱,同时也不利于经济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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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法具有不同的特征和调整范围,经济法立法须以实现经济法的调制功能为目的,从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可以看出,将本应属于民法规范调整的内容放到经济法之中是经济法立法上的越俎代庖,会严重影响经济法的目的和宗旨的实现,更会影响民法原则的稳定,造成司法上的混乱,有损整个法制。明晰经济法的特征,深刻体会经济法的目的和宗旨,避免这种粗放式的越俎代庖的立法,让经济法和民法各司其职,互补配合,才能共同实现对各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有效法律调整,共利社会法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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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本原则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经济法的基本定位探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赖于对经济法的正确定位。定位经济法的主要难题在于如何认识和处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纵向观之,在法制发展史上,经济法是适应经济的社会化发展的客观需要,为弥补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对社会经济关系调整之“不足”和“失灵”,冲破公、私法的界限,应运而生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经济法与民法是一种“互补”关系。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代,横向经济关系极为发达;由于国家固守其“夜警”角色而对经济生活采取“不干预”政策,纵向经济关系极其萎缩。不妨把这种横盛纵衰的商品经济称之为平面型的商品经济。这种平面型商品经济要求的主要是保障当事人自由、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调整;而主旨功能正合这一要求的民法,遂顺理成章地成为这一时期调整经济关系的几乎唯一大法。但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社会化,垄断、外部不经济、信息偏在、公共产品、市场调节的盲目性等问题严重窒息经济活力,并且危及国民经济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