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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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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永明  王显荣 《河北法学》2003,21(2):117-121
“经济全球化”必然带来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复杂化 ,而国际商事仲裁无疑是一种快速、有效的解决办法。仲裁领域临时保全措施立法模式的多样化和对更加公平、合理的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渴望必然要求我们努力寻找仲裁领域临时保全措施的发展趋势。文章从理论上通过对世界上各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各主要国家的仲裁法律采取临时保全措施的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后指出 :允许当事人通过特殊协议授权仲裁庭签发临时保全措施的命令 ,仲裁庭因此取得采取使该临时保全措施得到遵守的惩罚性赔偿的权力 ,无论从理论上 ,还是从仲裁自身的逻辑上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的世界发展潮流上都具有其他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最后 ,针对我国大陆仲裁立法的弊端 ,文章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2.
2012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全新引入的紧急仲裁制度由于其高效性、兼容性等特质为仲裁前权利救济提供了保障,体现出对权力制衡、均等保护等重要法律价值的追求,已逐渐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主流制度并在权益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紧急仲裁制度的缺失需通过明确规定仲裁前临时措施、授权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和构建紧急仲裁制度来保障当事人的法律利益。  相似文献   

3.
国际商事仲裁临时保全措施的作用在于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临时保全措施的执行是存在很多困难的,特别是在域外执行方面困难更大。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保全措施在域外也很难得到执行,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不完善,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与很多国家和地区尚未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因此,我国应谈在完善有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和其他国家建立临时保全措施执行制度方面的沟通机制,以此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4.
“临时措施”(Interim Measures)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比较各国仲裁庭临时措施制度以及其主要执行地法院的立法,阐述了目前在我国两大国际仲裁机构——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4年所,布规则中临时措施的积极意义,深入剖析了目前我国国内仲裁机构规则中初现的临时措施特点与现存“瑕疵”,论证了加快《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的必要性,并提出了中国法院在执行仲裁庭临时措施的过程中应该更加尊重国际通行标准、切实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促进国际仲裁在中国的长远发展等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5.
由于仲裁庭缺乏强制执行力,其下达的临时措施的执行往往需要法院协助。目前国际上没有统一的仲裁临时措施跨境执行公约,各国执行临时措施的立法和实践也不尽相同,所以仲裁庭下达的临时措施命令的执行面临着较大的障碍。200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修订了《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增设了仲裁临时措施的跨境执行制度,完善了法院执行审查的标准,以期增强国际商事仲裁的功效。  相似文献   

6.
周丽霞 《河北法学》2011,29(6):122-126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一个重要保障就是临时措施,但仲裁庭发布的临时措施的执行力在实践中存在各种障碍,国际法和国内法都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这种情况对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极为不利,各国有必要参照《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规定来完善本国的规定,也有必要通过修订《纽约公约》来协调国际立场。我国应当适时修改《仲裁法》,对临时措施及其执行问题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7.
在各项国家权力中,司法权应该说是最弱的。但随着法律在现代社会各个领域中地位的不断上升,以及法律对司法权界限规定的不明确,司法权也呈现出一定程度上的膨胀现象。例如,我国改过去仲裁庭发布商事仲裁中类似临时措施的做法为法院发布与执行该类措施,司法权在此进一步膨胀,既不能满足仲裁实践的需要,也与国际发展趋势背道而驰,因此,必须对司法权予以限制,明确临时措施的定义,赋予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的权力,并在国内仲裁中赋予仲裁庭执行除针对第三人外的临时措施的权力,同时规定境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临时措施可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方能充分发挥仲裁分流诉讼的功能,并使CIETAC真正迈向国际化。  相似文献   

8.
临时措施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重要法律行为之一。适当的临时措施才能确保仲裁的顺利进行,避免当事人遭到不必要的损害;反之,采取不当,必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不公平。只有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设置合理高效的临时措施制度,才能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本文将结合国际问的通行做法,分析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的运作问题,并对我国有关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仲裁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目前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接受和采纳,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重要理论和实践。我国仲裁立法应当采纳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理论,改变现有的仲裁庭管辖权确认模式,将确认管辖权的权力从仲裁委员会归还给仲裁庭,实现自裁管辖权,以保持和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和实践同步。  相似文献   

10.
反诉禁令起源于英美法系,并在现代商事仲裁领域中得到了快速发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更在2006年对《示范法》第17条关于仲裁庭颁发的临时措施的修订中,明确赋予仲裁庭颁发反诉禁令以保护仲裁程序的权力。本文拟结合《示范法》的最新规定以及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对仲裁庭颁发反诉禁令的条件进行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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