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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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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机关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预先取证的一种方式。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实践中面临较多困境。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内涵和法律属性入手,结合执法实践,分析其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困境。着重从履职层面和执行层面提出现实可行的解决措施,探索当事人拒不交付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时,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从立法层面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完善提出建议,希望能为执法实践和修订法律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  相似文献   

2.
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性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以下简称"证据保存"),《行政处罚法》首次作了规定。有人认为"证据保存"是一种调查取证的方式;也有人认为"证据保存"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那么,其法律性质到底为何?《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  相似文献   

3.
论“先行登记保存”不可诉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先行登记保存”见于《行政处罚法》第37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依本条,如果在7日内行政机关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就是超过法定期限了。超过法定期限的法律定性实际就是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诉讼法》第54条明文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乍一看法条,似乎可诉。本文即将研究行政诉权限制:“先行登记保…  相似文献   

4.
先行登记保存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法律性质及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决定了该措施的行政可诉性,现行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应予修正、完善。  相似文献   

5.
先行登记保存之不可诉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魏磊 《法学杂志》2006,27(4):138-140
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强制行为的一种,由行政处罚法创设,创设目的是为减轻查封、扣押措施的滥用。从先行登记保存的行为性质、期限性质等方面都证明其具有显然的不可诉性。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行为的应然救济方式应是知情权救济或行政申诉等,而不是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6.
登记依据其应用领域不同,可分为私行政登记和公行政登记(或称行政登记)。私行政登记是指应用于私行政领域的登记行为,公行政登记是指应用于公行政领域的登记行为。行政登记不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模式,它只是一种灵活简便的行政管理方式或手段,具备多重性质。本文通过辨析,对行政登记行为的性质进行定位,确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等不同性质状态下的行政登记。  相似文献   

7.
【裁判要旨】如果第三人能够提供相应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相应证据从而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则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行政行为有相应的证据,而不应直接作出其违法的认定。如果当事人主张的其双方之间的民事争议的认定对于行政登记是否正确合法具有关键影响,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认定能够直接决定行政登记是否正确合法的,则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所规定的行政诉讼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制度,对相关民事争议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解决,并在此基础上认定相关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合法。  相似文献   

8.
行政调查是行政处罚的先行程序,是行政机关的重要权力活动之一,是行政处罚与决定的基础。因为卫生行政调查的专业性与技术性,相对人的协力行为对达成行政目的就显得格外重要,但是我国对其研究较少。行政协力符合行政民主化、法治化的制度选择,已成为当今行政实践重要的行政手段和行为形式。所以应该借鉴外国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在《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过程中加入此内容,建立以非法证据排除为核心的相对人救济手段,采取相关措施以约束行政权。  相似文献   

9.
先行为效力是行政过程中作为阶段性行为的先行为对后行为的约束力,是行政过程性介入行政行为理论的必然结果,是先定力、程序经济、程序信用、禁反言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公信力、程序渐进性在行政行为过程中的折射反应.其基本要求包括:行政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同样有程序价值和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否定和推翻先行为.后行为不能有悖于先行为目的.非因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有程序省略、遗漏、添加、停顿、回转、反复等“反程序”现象.我国当下制度设计中已有诸如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程序中的证明力、提请或移送处理、职能分离等源于先行为效力的相关制度“影像”,今后应加紧确立和完善先行为效力的理论体系和相关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0.
【裁判要旨】民事案件中,法院对作为证据的行政登记行为不予采信,致使胜诉的一方当事人认为该行政行为未影响其权利实现,此后,该判决又被依法撤销,致使其逾期对行政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视为不可归责于起诉人自身原因的正当理由,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相似文献   

11.
行政赔偿程序的制度设计离不开本国行政法治的整体环境。行政先行处理程序的存在并非普适的,但该程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我国目前的行政赔偿程序中,行政先行处理程序难以同行政赔偿的诉讼程序和一并处理程序相协调,甚至成为阻碍行政赔偿制度发展的桎梏。因此,克服行政先行处理程序中的缺陷,对于建构一套完整的行政赔偿程序,促进行政法治建设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论行政证据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沈福俊 《法商研究》2004,21(1):61-69
行政证据是行政程序中具有法定形式、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并经行政主体查证属实的一切事实 ,行政诉讼证据从本质上说就是行政程序中的证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来源、属性、程序、效力及审查判断等方面的规定 ,既是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审查行政行为证据合法性的依据 ,同时也是建立行政证据规则的依据。而且 ,还应当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确立行政程序中的“谁主张 ,谁举证”规则、证据调查和取证的期限规则以及案卷排他性规则。  相似文献   

13.
行政登记是一种既非赋权又非确权的准法律性行政行为 ,并没有实质的利益相关人 ,登记机关也仅负形式审查义务 ,因而所谓的行政登记侵权之诉既无实益也不可行 ;行政登记侵权之诉的诉讼结果与相关民事争议的诉讼结果往往相悖 ,有损司法的权威与统一 ;应当废除这一诉讼而让权益相冲突的当事人以民事诉讼解决其争议。  相似文献   

14.
行政登记是行政机关广泛使用的行政管理手段,它的成立、变更与撤销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方方面面的权益。本文从诉讼的角度,探讨行政登记对行政第三人造成侵权时的法律救济问题。  相似文献   

15.
行政登记是行政机关广泛使用的行政管理手段,它的成立、变更与撤销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方方面面的权益。本文从诉讼的角度,探讨行政登记对行政第三人造成侵权时的法律救济问题。  相似文献   

16.
行政登记侵权之诉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戴涛 《行政与法》2002,2(2):59-62
行政登记行为作为准法律行为性行政行为,本身不具有权利侵犯性。司法实践允许提起行政登记侵权之诉,在原告主体资格方面存在疑问,且其结果易与相关的民事诉讼结果冲突,此外,这类诉讼并不能彻底解决争议。基此,应将其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17.
杨左杰  吴晶 《法制与社会》2012,(17):105-106
本文通过分析行政诉讼中如何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为申请登记而提交给行政机关的几种典型证据材料进行司法审查,分析对体现行政机关调查审核过程的几种典型证据材料的司法审查,以及分析如何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在申请登记时未提交给行政机关的证据材料的审查,表明了对程序严格审查,对实质适度审查的观点。  相似文献   

18.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行政证据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没有依据行政实在法所规定的程序要件收集行政证据并进而做出行政行为的状态,表现为行政主体单方面向行政相对人取证、强迫取证、隐蔽取证、不进行质证而取证、仅仅收集有利于行政主体的证据等。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行政证据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具体行政行为问题,而是牵扯到行政主体及其公职人员的行政作风、行政行为的司法化和行政的过程监控问题。因此,有效构建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行政证据的制度和规则对于提高我国行政权行使的质量、与法治发达国家接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我国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做出了相应的修改,这对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改进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由于修正的不彻底性,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在长期实践中所暴露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全面的解决。法律依据的缺失仍是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本文针对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主体、程序模式、责任体系及处理结果效力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实施后仍然可能面临的问题阐述了见解,并提出了继续完善的新思路。  相似文献   

20.
宋国涛 《证据科学》2013,(4):486-493
实践中的行政证明可划分为行政确认性行政证明和作证性行政证明两类。行政审判中将行政证明一概作为书证加以审查认定实质上是一种误区。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证明的类别相异.其证据形式也应当区别对待。将作证性行政证明归入证人证言的证据形式是解除行政诉讼中作证性行政证明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时面临困境的较好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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