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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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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登记依据其应用领域不同,可分为私行政登记和公行政登记(或称行政登记)。私行政登记是指应用于私行政领域的登记行为,公行政登记是指应用于公行政领域的登记行为。行政登记不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模式,它只是一种灵活简便的行政管理方式或手段,具备多重性质。本文通过辨析,对行政登记行为的性质进行定位,确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等不同性质状态下的行政登记。  相似文献   

2.
行政登记是一种既非赋权又非确权的准法律性行政行为 ,并没有实质的利益相关人 ,登记机关也仅负形式审查义务 ,因而所谓的行政登记侵权之诉既无实益也不可行 ;行政登记侵权之诉的诉讼结果与相关民事争议的诉讼结果往往相悖 ,有损司法的权威与统一 ;应当废除这一诉讼而让权益相冲突的当事人以民事诉讼解决其争议。  相似文献   

3.
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而非私法行为,准确地说是行政行为。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在行政行为的类型上属于准法律行为的行政登记行为。作为准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并不能直接产生私法效果,需要在已经形成的私法关系基础之上结合登记行为才能产生私法效果,但能直接产生公法效果。对于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织的案件,当事人可直接就民事纠纷提起诉讼,根据民事确权的内容申请登记机关重新登记,无需进行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4.
王敏 《中外法学》2023,(4):1100-1119
不动产登记争议的解决是一个久病难医的问题。基于“不动产登记是行政行为,行政争议应走行政诉讼”的普遍理解,不动产登记争议大量进入行政诉讼渠道。然而,行政诉讼无法实质性解决相关争议,新《行政诉讼法》所肯定的“行民一并审理”也近乎虚设。登记行为的性质和诉讼途径的选择需要反思。在《物权法》所确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下,登记行为已褪去行政管制色彩,旨在公示公信。登记虽属广义上的行政行为,但不属于行政决定,传统行政决定的争议解决途径不再适合。实践中要求撤销不动产登记的争议实质均为物权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确权,再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解决。对不动产登记行为提起撤销诉讼是条错路,应当明确予以排除。登记行政诉讼仍有适用余地,但只适用于要求登记机关履行登记职责和赔偿违法登记造成的损失。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要求厘清争议性质,合理适用诉讼类型,行政诉讼不是解决行政登记争议的“万能钥匙”。  相似文献   

5.
濮云涛 《法制与社会》2014,(15):263-265
房地产登记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本质特征,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房地产登记错误中的侵权类型相较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传统行政侵权更加复杂,须借鉴《侵权责任法》从学理上进行分类。房地产登记错误行政赔偿应采取以违法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登记错误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房产行政登记案件也成为行政审判的难点之一。由于这类案件涉及到与民事案件审判或执行的衔接和冲突,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如何进行救济出现了较多的争议。从分析房产行政登记行为的性质和效力等基本理论入手,结合司法实践中房产行政登记的实际问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对房产行政登记行为的性质、效力及其法律救济有更加清晰和系统的认识。  相似文献   

7.
房地产登记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也存在"异化"的可能.本文以"服务论"为视角对房地产登记行为进行审视,试图说明只有将服务理念注入房地产登记领域,方能从根源上抑制其"异化".  相似文献   

8.
公司登记效力探讨   总被引:22,自引:2,他引:20  
公司登记的效力取决于公司登记的目的和性质 ;公司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公示公司信息 ,以维护交易安全和迅捷 ;公司登记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确认行为的服务性体现了现代行政行为的时代特征 ;证明效力、公信效力、对抗效力构成公司登记效力的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   

9.
沈永敏 《海峡法学》2011,(3):92-97,120
不动产登记由于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在纠纷中一般会出现民事与行政诉讼交叉的情形。中国现阶段对于此类案件一般采用民事与行政分别审理的模式,但由此带来了民事与行政审判在事实认定等一系列问题上的冲突。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分析可以发现,不动产登记属于行政行为,同时由于其公示的是一种民事权益,该登记行为同时具备私法的功能,甚至主要是一种私法功能的体现。从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司法统一、协调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关系的角度来讲,应构建不动产登记民事附带行政诉讼的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10.
本文对商事登记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试图对商事登记中涉及到的一系列具体制度在最大程度上予以概括。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商事登记就其性质而言为行政确认行为而非行政许可行为。信息公示并透过其实现确保交易安全则是商事登记最为根本的目的和最为核心的功能。因此,弱化商事登记立法的管理法色彩,纯化其目的,彰显其信息披露与公示的功能,应是我们在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时应该采取的基本态度。  相似文献   

11.
【裁判要旨】民事案件中,法院对作为证据的行政登记行为不予采信,致使胜诉的一方当事人认为该行政行为未影响其权利实现,此后,该判决又被依法撤销,致使其逾期对行政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视为不可归责于起诉人自身原因的正当理由,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相似文献   

12.
【裁判要旨】如果第三人能够提供相应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相应证据从而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则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行政行为有相应的证据,而不应直接作出其违法的认定。如果当事人主张的其双方之间的民事争议的认定对于行政登记是否正确合法具有关键影响,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认定能够直接决定行政登记是否正确合法的,则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所规定的行政诉讼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制度,对相关民事争议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解决,并在此基础上认定相关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合法。  相似文献   

13.
公私法交织中的不动产登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介入和渗透,不动产登记行为是具有私法效果的行政行为,既具备行政行为的各项要素和效力内容,又有明确的"界定产权,便利交易"的私权效用。为切实体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私权保障功能,对有关公权力的行使应予以限制。登记机构因错误登记产生的赔偿责任虽是行政责任,但又常常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相交织,导致赔偿请求人资格、因果关系、责任的划分、求偿程序等问题错综复杂。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上,真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均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分析错误登记行为与当事人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在混合侵权场合,司法求偿时不能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分别进行两种诉讼方式,并由登记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行政行为的性质实质性地影响到了行政案件审理的一系列过程,是行政审判不可回避的前提问题。行政审判实务中,对于工商变更登记的性质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和重大的分歧,主要有准法律行为性质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许可行为两种观点。但是,这两种观点缺乏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是不能成立的。工商变更登记行为应归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这一性质的确定对于行政审判具有直接而重大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5.
【裁判要旨】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通过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其法律性质及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决定了该措施的行政可诉性。法院应围绕先行登记保存行为的适用条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16.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作出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征收、征用、登记、发证等行为后,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关键看其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主张的权益与被诉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7.
准行政行为研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准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职权以观念表示的方式作出的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具有行政行为的预备性、中间性及阶段性等特征 ;具体形态包括受理、登记、证明、确认、鉴定、通知、答复及咨询等 ;准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可诉 ,具有可诉性的例外取决于其具体形态是否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且没有其它救济方式可以利用。  相似文献   

18.
论离婚登记司法审查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蔡鹏 《法律适用》2013,(6):72-76
引言随着时代的发展、人口流动量的增加、人们观念的转变以及《婚姻登记条例》中对于婚姻登记程序的简化,我国登记离婚人数大量增加,这也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因离婚登记行为引发的纠纷。离婚登记行为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当事人切身利益有实在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行政诉讼方式来予以救济已被大家所认同,最高  相似文献   

19.
王海燕 《人民司法》2012,(20):107-109
【裁判要旨】申请人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即使被诉房屋登记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也要对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查明诉争房屋的真实情况。登记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相似文献   

20.
因欺诈导致的登记错误,应采用何种行政判决方式?对此,行政诉讼实务有数种不同的立场: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但是,这几种立场都有问题。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违反了行政行为违法性判断基准时的教义,对于合法但错误的行政行为作出了违法评价。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则未能实现对错误行政登记行为的纠正。基于现行法律规范,因申请人欺诈导致登记错误的,法律已经课予了行政机关更正义务,法院可以向行政诉讼当事人释明,通过课予义务诉讼的途径主张权利救济,适用课予义务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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