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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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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制与经济》2003,(4):58-59
编辑同志: 两年前,我与女青年江某建立恋爱关系,半年后订婚。在恋爱期间和订婚时,她家通过介绍人找我要彩礼。为了增进感情和尽快结婚,我先后给她家一万元的钱物,其中包括一条价值3000元的金项链和一台2600元的彩电,可对方仍不满意,拖着不办结婚登记。我觉得她无意与我结婚,加之常因一些小事情争吵,气愤之下,我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返还钱物。可对方不  相似文献   

2.
近朱者赤     
和中国众多的传统夫妻一样,我和妻子也是经人介绍,然后恋爱、结婚、生子。有人说:夫妻二人的性格要互补,这样才能白头偕老。这话挺适合我家,因为我是警察,办事总是风风火火,雷厉风行;妻子是医生,整天却慢条斯理,循规蹈矩。相互谦让有益家庭和谐,可刚结婚那几年,我就是看不惯她那胆小怕事的样子,每次给她上"邪不  相似文献   

3.
来 信我表弟去年因盗窃他人财物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3年 ,缓刑 4年。现在我表弟打算结婚 ,不知是否允许 ?读者 :王某复 信你提出的问题 ,实际上涉及到监外罪犯要求结婚法律上可否允许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徒刑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恋爱与结婚问题的联合批复》规定 :“被判处徒刑缓刑和假释的罪犯 ,在缓刑或者假释期间 ,他们的恋爱与结婚问题 ,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 ,是可以允许的 ,不必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除了保外就医罪犯要求结婚不能允许之外 ,其他…  相似文献   

4.
人民法院在审理因解除婚约而产生的财产纠纷时,对如何确定这类案件的诉讼主体争议颇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意见:1解除婚约的男女应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2解除婚约的男女的父母应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3解除婚约的男女和其父母均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4赠与一方的父母和接受赠与人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5将经手人作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笔者认为解除婚约的男女应是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一、婚约财产纠纷与财产、财物、彩礼纠纷争议的实质不同,其诉讼主体也不相同人民法院审理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时,不…  相似文献   

5.
《法律与生活》2011,(21):41-41
问:我是台湾人,我的未婚妻是厦门人。按照台湾人的风俗,我们在正式结婚前先订了婚,且签订了“婚约”。订婚后,我送给妻子一些金银首饰,还给了她5万元人民币用于操办婚礼。后来,因为女方的原因,我们并没有办理结婚手续。我能要回这些财物吗?  相似文献   

6.
近几年,在某些农村,订婚成了结婚的“必经程序”,不经过这一“程序”,就会造成很大的社会压力。特别是封建迷信、旧势力影响较大的地区,有的订婚要花费三、五千元,人力、物力的浪费是惊人的。城市中的青年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表示彼此的心意,往往也互相赠与一些纪念品和贵重财物等。如此,恋爱成功自不必说,若一旦关系破裂,便会出现财物纠纷。由于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多数是私下进行的,很少有第三者可以作证或留下书面证据,处理时,就会出现难以举证,也难以查证的情况。加上法律上对婚约和恋爱关系是不加干预和约束的,法院也难以及时处理。  相似文献   

7.
来信经人介绍,我于去年同女青年王某订婚。由于婚前对她的情况了解不清楚,订婚后,经过多次接触,了解到她智力迟钝,做事很笨,因而我悔恨不已,痛苦万分。现在我决定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退还一千二百元聘金,可是女方的父母坚决不退。因为农村有一种封建习惯,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可以拒绝  相似文献   

8.
依据婚姻法,恋爱关系和婚约关系都不受法律保护。然而在恋爱过程中或订婚时,男女双方往往产生一些经济联系,互相给与一些相当经济价值的物品。这些经济往来,当恋爱关系破裂或解除婚约时,一般都自行协商或由亲友从中调解得到解决;但是,因要求对方返还财物遭到拒绝而酿成纠纷甚至矛盾激化的也不在少数。对于这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依据什么法律原则解决,各地看法和作法不尽一致。概括起来有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恋爱关系和婚约关系都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  相似文献   

9.
强一雨 《江淮法治》2013,(22):46-47
1982年出生在武汉的张喆像大多数姑娘们一样,爱美,爱拍照.2007年4月,她与爱人刘亚宁结婚一周年,张喆望着以前的结婚照,萌发了再拍一次的冲动.再次穿上婚纱,她和刘亚宁好像又回到了恋爱时的状态.此后每年结婚纪念日,张喆和刘亚宁都要拍一次婚纱照,每次拍照两人都要忙活好一阵子,就像又结了一次婚,重温了一次恋爱的感觉.都说爱情有7年之痒,他们要破除这7年魔咒.  相似文献   

10.
新婚姻法中所说的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婚姻基本上属于自主自愿,但女方或女方父母从中向男方要了许多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否则就不结婚,这叫做借婚  相似文献   

11.
本刊陆续收到江西大学江民、上海海运学院李祖锦等同志来信,反映他们或者自幼由父母作主订了婚,订婚后,女家不断索要财物,每年累计,价值相当可观,或者订婚时女家一次索要了大量财物作为彩礼,可以说是以婚骗财。现在解除婚约已经达成协议,但是彩礼如何处理,意见不一致,有的女方不肯退。他们问,解除婚约对方应不应该退还彩礼?如果不能协商解决,能不能向法院起诉?现综合答复如下:江民、李祖锦等同志: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相似文献   

12.
1998年,张某(男)经吕某介绍与李某(女)相识并建立婚约关系,双方在婚约订立后的恋爱过程中互有财物往来,后张某与李某因故解除婚约关系。同年12月3日,张某、吕某与李某及其姑丈席某各方在席某家中就张某与李某恋爱过程中的财务往来问题进行协商结算。在协商过程中,李某同意退给张某部分现金。在交付其中部分后,李某尚欠1500元未付给张某。经协商,该1500元由李某付给吕某,再由吕某付给张某。为此,吕某给张某出具了欠款条,李某也委托其姑丈席某给吕某出具了欠条。因李某及吕某皆未履行欠款条内容,张某以吕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吕某给  相似文献   

13.
被告人任某与女青年裘某于1984年春由双方父母包办订婚,任家花费了订婚财礼1820元。1989年夏,任向裘提出择日结婚,裘母以“在县城搞一套住房”作为允许其女与任结婚的条件。任感到无能为力,遂向乡调解委员会提出与裘解除婚约。经调解,双方达成解除婚约、裘向任返还全部财礼的协议。事后任感到委屈,决心报复裘家。同年7月10日下午,任邀集亲  相似文献   

14.
婚约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熊进光 《河北法学》2003,21(6):54-59
婚约是婚姻关系建立前的习惯性程序,经历了从罗马法、寺院法到近现代法的不同发展时期,产生的法律效力也各有不同。婚约在我国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习惯,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对婚约关系的调整。婚约的成立应以当事人自愿自行订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婚及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为条件,依法成立的婚约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均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婚约存续期间双方互赠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时应按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一方擅自解除婚约或因他方过错而解除婚约的,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将婚约视为纯粹的道德问题,不仅人为地缩小了民法的调整范围,也不利于财产纠纷的解决,应通过民法典的制定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15.
女儿恋爱后,父亲认为对方虽然富有,但是人品太差不值得托付女儿终身。女儿听从父亲的建议,毅然向男友提出分手,之后不久与一位工程师组成了幸福的家庭。孰料,她的前男友对她动了真情,知道她已经结婚仍然纠缠不休,强逼她离婚嫁给自己。眼看女儿的幸福受到威胁,父亲不禁怒从心生,痛下杀手……  相似文献   

16.
宋新国 《中国司法》2009,(3):108-108
96 在监狱服刑罪犯是否可以申请结婚? 问:我的表弟与女朋友谈了多年恋爱,感情一直很好,原本已打算结婚,后来因经济犯罪被判刑入狱。请问,我表弟在服刑期间是否能够申请结婚?(广东 吴亭飞)  相似文献   

17.
近几年来,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在整个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占较大比例。由于目前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这类案件的处理缺乏具体规定,审判实践巾的做法也不统一。为了正确处理这类案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笔者对本院近几年审理的50起这类纠纷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对以下几个问题谈点粗浅意见。  相似文献   

18.
卫宣利 《江淮法治》2010,(12):57-57
和一位朋友聊天,谈到朋友的话题,她忽然感叹说:“我有两个相处了十几年的朋友,我们人生的很多阶段几乎都是同步的,恋爱,结婚,生子,升职,甚至暗恋过同一个男人……可是,似乎一夜之间,我们的关系忽然就淡了。  相似文献   

19.
一束玫瑰花、一盒巧克力、亲手编织的一条围巾……这些充满浪漫和温情的"小物件"已不再是当今城市恋爱男女心意的"老三件"。随着消费水准和心理预期的提升,恋爱中赠与物品的价值水涨船高———从名表、珠宝、名车到豪宅,不一而足。这种越来越豪贵的表心意方式,被称为"豪赠"。可惜,影视剧中"你是风儿我是沙"的天长地久并非现实生活中每场恋情的结果。一些人在热恋期出手阔绰,却在分手后引发财物纠纷,甚至反目成仇走上法庭。  相似文献   

20.
来信我的一位朋友与一女青年在恋爱期间则已同居,近日他从女友口中得知,两年前她曾与一男青年谈过恋爱,且失身于该青年后被抛弃。为此,我的这位朋友遂想与女方断绝关系,但女方却以“木已成舟”为由,声称“如男方与她告吹,她就自杀”。现我这位朋友心情痛苦,亦想轻生。请问,如果他的女友自杀死了他应负责任吗?假若他的女友去告两年前与她交往过的那个男青年,法院会受理吗? 复信俗话说,正人先正已。首先你应作好你朋友的工作,要他端正恋爱态度,对待婚姻问题,不能采取轻率态度。他的女朋友能主动将以往的过失吐露出来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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